侯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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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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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32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晉中市榆次區。
負責人李志雄,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萬金,上訴人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侯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楊素珍,女,漢族,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協會晉中辦事處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XX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宋萬金及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楊素珍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2月7日6時許,陰光駕駛侯XX實際所有的晉KXXXXX晉KXXXX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由西向東行駛至青銀高速吳靖段下行線1070KM,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臨危采取措施不當,撞于由趙永進駕駛的晉KXXXXX晉T682掛重型半掛車尾部,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受損及路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陰光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晉KXXXXX晉KXXXX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牽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額為1000000元5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額為323000元92790元),保險時間為2014年6月6日0時起至2015年6月5日24時止。
2015年3月3日,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對侯XX車輛損失價值及停運損失進行了司法鑒定,該中心于2015年3月26日出具鑒定意見書:侯XX車輛損失金額為202540元,停運損失為42000元(1200元/天,計算35天),共花費鑒定費9600元。
庭審中侯XX主張:1、車輛損失費202540元,為此提供了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事故車輛行車證、車輛保險單;2、停運損失63000元,為此提供了山西省榆次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實際為42000元);3、鑒定費9600元,為此提供了鑒定費票據;4、施救費8000元,為此提供施救費票據;5、吊裝費8700元,為此提供吊裝費票據;6、路產損失11560元,為此提供陜西省公路路政路產損失賠償清單、現場照片、收據,以上共計303400元。
某保險公司稱,對車輛損失鑒定申請重新鑒定,后因某保險公司未繳納鑒定費而未進行鑒定。對其余損失不認可,另對鑒定費不承擔。
上述事實有侯XX提供的事故車輛保單、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施救費票據、吊裝費票據、路產損失票據、侯XX身份證明、事故車輛登記信息,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車輛投保單及保險條款以及侯XX、某保險公司陳述筆錄等在案為憑,經當庭質證和原審法院審查,可以采信。
原審認為,本起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所作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明確、適當,各方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各自的責任。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對其承保的投保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既是法律規定,又是合同義務。某保險公司作為事發晉KXXXXX晉KXXXX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的保險人,應當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對侯XX進行足額賠付。關于侯XX主張的車輛損失費、停運損失、施救費、吊裝費、鑒定費一節,數額適當,證據充分,且符合實際,故予以支持。關于侯XX主張的停運損失一節,因部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予全部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鑒定費不予承擔一節,因無法律及條款依據,不予支持。對侯XX的合理損失,確認如下:1、車輛損失費202540元,2、停運損失42000元,3、鑒定費9600元4、施救費8000元,5、吊裝費8700元,6、路產損失11560元,以上共計282400元。確定賠償數額如下:屬于某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內賠償費用為2000元;屬于某保險公司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侯XX的項目費用為9560元。屬于某保險公司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的項目費用為27084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原審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付原告侯XX282400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540元,減半收取2770元,其他訴訟費240元,合計3010元,由被告負擔。
一審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還重審。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主要理由:一、被上訴人未提供駕駛員陰光的駕駛證,故上訴人無法認可保險責任。因本次事故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中,沒有對陰光的準駕車型做出認定。庭審中,被上訴人也未提供陰光的駕駛證(原件)確認其準駕車型。庭后,上訴人核實事故現場勘查照片,也沒有陰光的駕駛證照片,之后,上訴人多次聯系被上訴人要求提供駕駛證,以便確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但至今被上訴人也未提供。依據《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只有在駕駛人準駕車型相符的前提下,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更何況,上訴人的要求并沒有任何不當之處,在被上訴人不提供陰光駕駛證的前提下,上訴人無法認可本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二、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停運損失42000元,明顯錯誤。1、事故發生后,上訴人即派員進行了現場勘察,為保險理賠做好了準備工作,但被上訴人卻未向上訴人提出理賠請求,也未提供理賠材料。這說明,上訴人在理賠中沒有任何過錯。2、《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沒有約定停運損失屬于保險賠償范圍,且庭審中,上訴人提供的《投保單》已證實,上訴人在簽定保險合同時,履行了保險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這說明,保險條款是合法、有效的,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停運損失,明顯違反合同約定。3、被上訴人提供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不能做為認定停運損失的證據。(1)該鑒定意見書并沒有對車輛的營運收入、營運成本等基本情況做出認定,故所認定的每天1200元的停運損失毫無事實依據。(2)鑒定意見書為司法會計鑒定,且鑒定人員也沒有車輛損失鑒定的資質,但鑒定意見書卻認定車輛的修復時間為35天,這樣的鑒定意見,明顯不能成立。三、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施救、吊裝費共計16700元,不妥當。無論是依據陜西省施救費標準,還是山西省施救費標準,被上訴人訴求的施救費均超出了標準的近三倍,在此前提下,僅憑被上訴人提供的兩張票據,全部認定被上訴人該項主張,明顯不當。
被上訴人侯XX的答辯意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二審查明,被上訴人提交祁縣和信汽貿有限公司證明、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各一份,以證明晉KXXXXX晉KXXXX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系侯XX從祁縣和信汽貿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購買,該車登記在祁縣和信汽貿有限公司名下,實際購車人、營運人及收益人均屬侯XX;提交陰光駕駛證及道路貨物運輸資格證各一份,以證明本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二審提交的祁縣和信汽貿有限公司證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以及陰光駕駛證、道路貨物運輸資格證均無異議,并認可本案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其他事實與原審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如何確定涉案車輛的停運損失,上訴人是否應當賠償本案施救費、吊裝費如何確定針對以上爭議焦點,本院評判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本案中,被上訴人實際所有的晉KXXXXX晉KXXXX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系從事貨物運輸的經營性車輛,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無法從事經營活動,客觀上存在相應的停運損失,對此應予確認。針對被上訴人提交的關于停運損失的鑒定意見書,上訴人雖在原審提出異議并提起上訴,但上訴人并未提交證據進行反駁,亦未申請重新鑒定,原審依據該鑒定意見書確定被上訴人的停運損失為42000元,并無不當。關于該停運損失的賠償,上訴人所舉投保單不足以證明其已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上訴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上訴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被上訴人的停運損失依法應當由上訴人賠償。(二)施救費、吊裝費系被上訴人因交通事故產生的直接損失,被上訴人亦提交發票予以證實,上訴人雖認為數額偏高,但并未提交證據予以反駁,應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5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曉軍
代理審判員 王 雪
代理審判員 楊姣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書 記 員 溫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