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華騰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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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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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03民終165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07
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華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鹽田區,組織機構代碼56279680-5。
法定代表人: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廣東惠商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組織機構代碼892243306。
負責人:陳X。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女,漢族,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深圳市華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騰物流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3民初1044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騰物流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向其賠償保險賠償金22533元;2.一、二審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主要事實與理由:1.原審認定涉案車已投保交強險的事實,但未認定某保險公司應向其賠償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2.原審認定某保險公司無需賠償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機動車損失保險,缺乏合同依據;3.根據保險法規定,當保險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作出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某保險公司應向其賠償保險事故損失。
某保險公司辯稱,除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外,其對華騰物流公司的其他財產損失不應賠償。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結合雙方主張,本院總結二審爭議焦點并分析、認定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向華騰物流公司支付賠償金2000元。華騰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就其賠付第三者車輛維修款支付賠償金2000元,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亦表示認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審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
二、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華騰物流公司支付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賠償金。華騰物流公司的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屬于實習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關于“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的規定,以及雙方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特種車保險條款》第十條第7款第6項中關于“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的免責條款約定,華騰物流公司駕駛員在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產生的涉案事故屬于雙方約定的商業三者險免責事由,某保險公司對涉案事故財產損失在商業三者險方面不予賠償。華騰物流公司的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華騰物流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2016)粵0303民初1044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上訴人深圳市華騰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2000元;
三、駁回上訴人深圳市華騰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2元,由上訴人深圳市華騰物流有限公司負擔166元,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64元,由上訴人深圳市華騰物流有限公司負擔332元,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32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彭 琛
審判員 莊 齊 明
審判員 唐 林 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員 胡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