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上信精密電子(廈門)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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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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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211民初114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2016-06-03
民事判決書
(2016)閩0211民初1141號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27層,組織機構代碼X1212659-1。
負責人程鳳飛,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星奎,廣東恒福(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林俊彬,廣東恒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信精密電子(廈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組織機構代碼66471585-0。
法定代表人雷瑞軍,總經理。
原告因與被告上信精密電子(廈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信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李樂獨任審判,于2016年5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俊彬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上信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5年1月19日,廈門市集美區灌南工業區先鋒電鍍專業區11號廠房2樓車間發生火災,火災蔓延至廈門永寶利電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寶利公司”)位于該廠房其他樓層,導致永寶利公司發生巨大財產損失。永寶利公司的相關房屋建筑、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由原告承保,原告已經根據保險合同賠償永寶利公司損失人民幣(幣種下同)4700000元,就此賠償部分取得對被告的代位求償權。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集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先行賠付給永寶利公司的2000000元,集美區人民法院已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00000元且已經生效。現原告已最終賠付永寶利公司4700000元。被告作為2樓起火倉庫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此,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損失2700000元;2.被告承擔本案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被告上信公司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5年1月19日4時,位于廈門市集美區灌口鎮鐵山路16號(即灌南工業區)先鋒電鍍區11#廠房2樓的被告上信公司內發生火災,并蔓延至該廠房其他樓層,導致位于該廠房4樓的案外人永寶利公司的房屋建筑、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發生損毀。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集美區大隊作出的《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本次火災的起火單位為上信公司,起火部位為該單位西側的前處理工段,起火點為該工段的電鍍槽,起火原因為電鍍槽設備故障導致加熱棒過熱引燃其周圍的可燃槽體,繼而蔓延成災。永寶利公司已就其房屋建筑、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綜合險,保險金額為9153246元,保險期間為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永寶利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上信公司發函,邀請上信公司派員會同查勘定損工作,上信公司答復稱不派員參與。就前述火災事故給永寶利公司造成的損失,某保險公司委托福建三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了定損評估。福建三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1日出具的《廈門永寶利電鍍公司20150119火災案中期報告》載明,本次事故現除槽內輔料以外損失部分估損金額約5870000元,本保單約定每次事故免賠額10000元或損失金額的30%,二者以高者為準,前述損失金額尚未扣除免賠額。該中期報告還載明,鑒于永寶利公司的損失初步理算的賠付金額已經超過了2000000元,建議某保險公司給予永寶利公司一定額度的預付賠款,并載明某保險公司在收到永寶利公司的預付申請后,于4月份支付永寶利公司預付賠款2000000元。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永寶利公司支付2000000元預付賠款后,永寶利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1份《賠款收據及代位書》,確認收到某保險公司因前述火災事故支付的先行賠付款,并承認某保險公司有權以該賠付金額為限,代表永寶利公司行使對本案的一切權益。就上述先行賠付的2000000元,某保險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向上信公司追償。本院經審理查明上述事實后,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判決上信公司向太保公司支付賠償款2000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2015年8月5日,福建三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廈門永寶利電鍍有限公司20150119火災案公估報告》,確認案涉火災事故對永寶利公司財產造成的損失的最終理算金額為4898783.81元,經保險雙方協商,同意最終賠付金額為4700000元。2015年8月27日,某保險公司向永寶利公司支付賠償款2700000元。永寶利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1份《賠償協議及權益轉讓書》,確認接受賠款金額4700000元作為本案的全部賠款,并同意收到全部賠款后將追償權轉移給某保險公司。
以上事實,有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2015)集民初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書》、《廈門永寶利電鍍有限公司20150119火災案公估報告》、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賠償協議及權益轉讓書》各1份,以及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俊彬的當庭陳述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因財產保險的保險人對火災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理賠后向侵權人進行追償引起的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被告上信公司廠房內發生火災,火勢蔓延至案外人永寶利公司廠房并導致永寶利公司的房屋建筑、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財產損毀,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根據廈門市公安消防支隊集美區大隊的事故認定,本次火災原因為上信公司前處理工段電鍍槽設備故障導致加熱棒過熱引燃其周圍的可燃槽體,繼而蔓延成災。前述火災成因說明上信公司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疏漏,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當對火災造成永寶利公司的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某保險公司作為永寶利公司財產綜合險的保險人,已就前述火災造成永寶利公司房屋建筑、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損失依據財產保險合同約定向永寶利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4700000元。《》第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因此,某保險公司有權在賠償金額4700000元范圍內代位行使永寶利公司就上信公司的侵權行為向上信公司主張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委托的保險公估機構福建三贏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廈門永寶利電鍍有限公司20150119火災案公估報告》確認案涉火災事故對永寶利公司造成的損失的最終理算金額為4898783.81元,經保險雙方協商,同意最終賠付金額為4700000元,故某保險公司賠付永寶利公司的4700000元未超過上信公司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永寶利公司的損失。因此,上信公司應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4700000元。因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243號民事判決已判決上信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2000000元,故某保險公司主張上信公司賠償損失27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上信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主動放棄訴訟權利,本院在查明事實后,可依法逕行判決。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信精密電子(廈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27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8400元,減半收取14200元,由被告上信精密電子(廈門)有限公司負擔,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李樂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代書記員陳寶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