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蓮順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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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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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802民初1376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 2016-06-21
原告龍巖市蓮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組織機構代碼:09728222-6。
法定代表人章華銘,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林冰華,福建正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龍巖市新羅區#-222#,組織機構代碼:68087723-5。
代表人黃榮,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俊,福建遠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燕玲,福建遠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龍巖市蓮順物流有限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冰華,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肖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龍巖市蓮順物流有限公司訴稱,2014年9月5日,原告就閩F×××××號貨車向被告購買商業險。2015年5月3日,鄭建輝駕駛閩F×××××號貨車在龍巖市新羅區大池恒業農牧有限公司附近爬坡路段發生側翻造成交通事故。2015年5月3日,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鄭建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事故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共計87811.6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償付原告保險金賠償款87811.6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作書面答辯。在庭審中,被告以閩F×××××號貨車荷載與導致發生道路右側路面塌陷的事故之間存在對應關系為由,認為原告的部分訴請不合法。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5日,原告就其一部閩F×××××號貨車向被告購買商業險,商業險的保險期限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2931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萬元、車上貨物責任險2萬元,以及不計免賠險。2015年5月3日,原告的駕駛員鄭建輝駕駛閩F×××××號貨車在龍巖市新羅區大池恒業農牧有限公司附近爬坡路段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受損、車上貨物受損、水泥路面損壞及周圍林木和水管損壞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3日,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以該貨車違反安全行駛規定為由,認定鄭建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事故給原告造成如下的經濟損失:車輛損失29264元、施救費8000元、盤車費5000元、車上貨物損失22547.6元、第三者財產損失(路、水管、樹木、竹木)損失20000元,共計84811.6元。事故發生后,因被告拒不賠償原告經濟損失,故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委托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對閩F×××××號貨車荷載與事故是否存在對應關系進行鑒定。2015年5月23日,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作出閩行健司(2015)痕鑒字第HJ018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閩F×××××號貨車荷載與導致發生道路右側路面塌陷的事故之間存在對應關系。
本院認為,龍巖市公安局新羅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以該貨車違反安全行駛規定為由,認定鄭建輝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被告對該《事故認定書》均沒有異議,故該《事故認定書》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閩F×××××號貨車在事故發生時裝載47.98噸的玉米,是嚴重超載的情況下在行駛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綜合分析福建行健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閩行健司(2015)痕鑒字第HJ018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認定意見和事發現場的實際情況,本院認為該事故發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與原告的駕駛員安全行駛存在一定的過失以及道路的質量有關等因素外,與該貨車超載也存在一定的關系,故原告對本次事故發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本院酌情認定由原告自行承擔30%的損失即25443.48元;其余70%的損失59368.12元,由被告承擔賠償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龍巖市蓮順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賠償款59368.12元。
二、駁回原告龍巖市蓮順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995元,由原告龍巖市蓮順物流有限公司負擔59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景 獻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月
人民陪審員 李 麗 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饒珊(代)
附:一、主要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二、執行申請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提示
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內將相應的款項通過法院轉交給權利人;款項轉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帳戶時,應當在轉入或存入后及時告知案件承辦人,并提供銀行轉入或存入憑證復印件。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應當負擔訴訟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文書生效后七日內自覺將訴訟費繳交至法院指定的訴訟費帳戶,并向案件承辦人提供銀行轉入或存入憑證復印件,否則法院將依法定程序向當事人追繳。
履行義務人未及時告知已自動履行,導致案件進入執行程序,造成負擔執行費用、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一切后果自負。
履行款帳戶(開戶行:興業銀行龍巖新興支行;開戶單位: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帳號:17×××01)。
訴訟費繳交帳戶(開戶行:福建海峽銀行龍巖分行;開戶單位: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帳號:10×××01)。
支付款項時,請在摘要欄寫明案件承辦人、案號、當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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