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吳XX及陳建聯、余益連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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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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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瓊97民終126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17號。
法定代表人鐘艷,該儋州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潔雯,女,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日輝,男,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男,漢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證號碼:460003199103147634。
原審第三人陳建聯,女,漢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
原審第三人余益連,女,漢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吳XX及原審第三人陳建聯、余益連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瓊9003民初21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日輝及被上訴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瓊9003民初字2189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2、一審、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吳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2016年4月30日,吳XX無證駕駛瓊CXXX0N普通二輪摩托車從中興大轉盤往新市委方向沿中興大街非機動車道行使,途徑那大中興大街佳地酒店門前路段時,適遇陳建聯駕駛二輪電動車搭載余益連在前方同向行駛,由于吳XX駕車行經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導致兩車碰撞,造成吳XX、陳建聯、余益連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儋州市人民法院調解,吳XX與陳建聯、余益連達成調解協議,且吳XX對陳建聯、余益連履行了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只有當事人有權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條中當事人應當理解為包括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或其近親屬,第三人應當理解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人。但是,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有權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追償,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因此,本案的最終賠償責任主體為吳XX,其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起訴缺少法律依據。
被上訴人吳XX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一、吳XX系投保人,也是事故肇事者,吳XX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有法律依據。吳XX投了交強險,在向受害人賠償后,有權向保險公司要求賠償,且賠償款未超出交強險范圍。二、根據儋州市人民法院判例,肇事者代保險公司賠償后,法院均依法判決保險公司支付賠償款。肇事者購買了保險,賠償責任應當由保險公司承擔。綜上,請求依法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吳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14140元。2、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4月30日15時10分許,吳XX無證駕駛瓊CXXX0N普通二輪摩托車從中興大轉盤往新市委方向沿中興大街非機動車道行駛,途經那大中興大街佳地酒店門前路段時,適遇陳建聯駕駛的二輪電動車搭載余益連在前方同向行駛,由于吳XX駕車行經路口時未減速慢行,導致兩車碰撞,造成吳XX、陳建聯、余益連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當天,余益連因受傷到海南省農墾那大醫院治療。2016年5月2日,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第469003320160097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吳XX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陳建聯、乘車人余益連無事故責任。隨后,陳建聯和余益連分別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吳XX賠償醫療費用等。2016年6月2日,經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吳XX賠償余益連醫療費9100元和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等費用共4340元,賠償陳建聯醫療費700元,吳XX當庭支付該調解賠償款給余益連和陳建聯。2016年6月24日,吳XX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余益連因本次事故受傷于2016年4月30日至5月30日在海南省農墾那大醫院住院31天,花費門診治療費157.52元和住院費12604.13元,合計12761.65元。2016年1月25日,吳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瓊CXXX0N普通二輪摩托車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單號為PDXXX1646011300000809,保險期間自2016年1月26日零時起至2017年1月25日二十四時止。
一審法院認為,吳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已交付保險費,該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吳XX提供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并附格式條款,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保險合同屬于采用格式條款形式訂立的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形式、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該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备鶕鲜鲆幎ǎ潮kU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給予本次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陳建聯和余益連賠償。吳XX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已支付給受害人的14140元,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摩托車定額保險單(正本)》規定,醫療賠償責任限額為10000元,故超出10000元的那部分,一審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以吳XX的瓊CXXX0N普通二輪摩托車未購買車強險及無證駕駛為由,主張不支付醫療賠償款,理由不能成立,一審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醫療賠償款10000元付給吳XX。二、駁回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7元(吳XX已預交),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賠償吳XX醫療費10000元。本案中保險公司所承保的險種為交強險,交強險的目的在于使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本案中受害人的損失已經得到吳XX的賠償,吳XX是否可以向某保險公司追償的關鍵在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誰是最終賠償責任主體。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及第二款“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及該條第二款“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駕駛人在未取得駕駛資格造成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向受害人賠償后,有權向未取得駕駛資格的駕駛人追償,無證駕駛人是最終賠償責任主體,保險公司只是墊付義務,并不是最終的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根據查明事實,本次交通事故系吳XX無證駕駛瓊CXXX0N普通二輪摩托車致陳建聯、余益連受傷,吳XX因無證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吳XX應為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終賠償責任主體。在吳XX已經賠償受害人損失的情況下,因保險公司不是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主體,其墊付義務也已經不存在,故吳XX不能再向某保險公司追償。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一審法院認定大地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令大地保險公司賠償吳XX交通事故損失10000萬元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處理結果不當,本院予以糾正。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瓊9003民初2189號民事判決;
駁回被上訴人吳XX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4元,由被上訴人吳XX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何昌恩
審判員 符嘉華
審判員 龍蜀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陶月月
書記員路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