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武XX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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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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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27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6-08-19
民事判決書
(2016)京7101民初272號
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
負責人:蘇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林X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賈X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XX,男,
被告: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區(qū)。
法定代表人:王XX。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1718、1719。
負責人:梅XX,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牛X,男,乙保險公司員工。
原告與被告武XX(以下簡稱被告一)、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法官袁建華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后于2016年5月6日轉(zhuǎn)為由本院法官袁建華擔任審判長,本院法官蘇微、丁曉云組成的合議庭,于2016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甲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賈清波、被告乙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牛X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武XX、被告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進行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一、被告二賠償原告45834元;2、乙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3、訴訟費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擔。事實和理由:×××車在原告處投保了車損險,被保險人為劉佳星,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2015年9月21日7時,在豐臺區(qū)槐房北路德鑫家園西墻路口東處,被告一武XX駕駛被告二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車與劉佳星駕駛的×××發(fā)生碰撞,造成后車受損,本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被告一武XX承擔全部責任。2015年9月22日被保險人就其受到的車損45550元和拖車費284元向我司申請理賠,并出具權益轉(zhuǎn)讓書。2015年10月15日,我司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款45834元,現(xiàn)我司已經(jīng)取得代位求償權。因事發(fā)時被告一武XX是在為被告二北京順達佳運有限公司開車,所以北京順達佳運有限公司是雇主,武XX是職務行為,二被告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另肇事車輛在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原告根據(jù)雙方之間保險合同和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同意賠付,已將保險賠款給付被保險人,并取得對本案的被告追償?shù)臋嗬?,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
被告武XX、被告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未答辯。
被告乙保險公司答辯稱,同意原告訴訟請求的第一項,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的第二項和第三項?!痢痢猎谖夜就侗=粡婋U和三者險5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范圍期間。我方不承擔責任原因:一是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有記載,×××車未按期年檢,×××行駛證的附頁上顯示年檢有效期至2015年7月;二是當事司機事后向我公司打電話撤銷報案,在事故發(fā)生后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向我公司出具了書面的放棄索賠的聲明。根據(jù)道交法的規(guī)定,車輛應該按期年檢才能上路,未按期年檢發(fā)生事故的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三是我方不在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范圍內(nèi),因為×××存在未按期年檢的情況,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所以代位求償不成立,原告應該直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我方不承擔責任。
經(jīng)審理查明:一、×××車在原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車損險保險金額305100元),被保險人為劉佳星,保險期間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30日。
二、2015年9月21日7時37分,在豐臺區(qū)槐房北路德鑫家園西墻路口東處,被告一武XX駕駛被告二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小貨與劉佳星駕駛的×××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后車受損,本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武XX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抬頭處手寫“車驗車過期”。原告提供的×××車信息查詢顯示,該車輛類型為輕型普通貨車,所有人為被告二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
三、2015年9月22日劉佳星就其受到的車損45550元和拖車費284元向原告申請理賠,并出具權益轉(zhuǎn)讓書。2015年10月16日,被保險人劉佳星收到了原告向其支付的賠款45834元。原告提供了支付結果查詢回單、銀行回單、銀行卡照片打印件、被保險人收到賠款后短信截屏等證據(jù)證明支付賠款的事實,庭審中,本院當庭向劉佳星核實案件事發(fā)經(jīng)過及索賠經(jīng)過,劉佳星表示其確已收到原告支付的賠款,本院對上述證據(jù)予以確認。
四、×××車在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5萬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乙保險公司提交了投保單及保險條款,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均為被告二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三條載明,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二)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該條款被加黑加粗。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及投保人簽章處為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公章。
乙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放棄索賠聲明,載明2015年10月8日,被告二向乙保險公司出具放棄索賠聲明,表示其自愿放棄牌號為×××車輛于2015年9月21日在北京市豐臺區(qū)德鑫家園處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相關的保險索賠,其與渤海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所轄分支機構不再就上述交通事故產(chǎn)生任何爭議和糾紛。
五、乙保險公司提交的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其查勘員拍攝的×××車行駛證附頁上顯示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7月;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車信息查詢顯示機動車狀態(tài)為違法未處理。
六、乙保險公司提交了錄音一份,以說明當事司機武XX事后向乙保險公司打電話撤銷×××車的報案,但該錄音無法核實撥打的時間,只能說明×××車的報案被要求撤銷。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出險車輛信息表、交通事故認定書、駕駛人信息查詢、行駛證信息查詢、×××投保信息查詢、維修發(fā)票和結算單、施救費票據(jù)及明細、權益轉(zhuǎn)讓書及被保險人身份證復印件、支付結果查詢回單、銀行回單、銀行卡照片打印件、被保險人收到賠款后短信截屏,乙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機動車輛出險信息表、放棄索賠聲明、錄音光盤、×××行駛證照片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甲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劉佳星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妆kU公司對×××車輛進行了估損,該車進行了實際維修,關于維修費及施救費45834元本院予以確認。甲保險公司已依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就事故造成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對被保險人劉佳星進行了賠付。被告一武XX所駕車輛與保險車輛發(fā)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該事故經(jīng)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武XX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保險車輛的損失是由于武XX的損害行為造成,故甲保險公司有權在其賠付金額范圍之內(nèi),代劉佳星向致害第三者武XX追償,武XX應賠償原告的損失。因武XX所駕車輛為被告二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輕型普通貨車,事故發(fā)生時武XX駕駛被告二公司貨車進行運營是職務行為,故應當由被告二承擔對原告的相應賠償責任。
被告二為×××車在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雖然被告二向乙保險公司出具了放棄索賠說明,因被告二并未投保車損險,可以從該放棄說明中推知,其放棄了就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向乙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而根據(jù)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立法本意,保險人承擔的是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致使受害人或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損失的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不能放棄受害人或者第三者向保險人主張索賠的權利,該放棄說明不能對抗第三者或受害人對保險人的索賠權或代位求償權,因此乙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保險責任。
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乙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上在投保人聲明欄及投保人簽章處有被告二公司的蓋章,乙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已表明其就免責條款向被告二盡到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故該類條款對被告二發(fā)生法律效力。因×××車未在規(guī)定檢驗期限內(nèi)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免除范圍,故乙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交強險保險條款中并無此免責規(guī)定,因此乙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相應保險責任,即乙保險公司應承擔財產(chǎn)損失賠償額2000元。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jù)進行質(zhì)證的權利,本案中,被告一武XX、被告二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了庭審答辯和質(zhì)證的權利。
對于公告費(其中包括公告送達起訴狀及傳票費用、公告送達判決書費用),因原告無法提供原始發(fā)票,且其自愿放棄主張,因此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人民幣二千元;
二、被告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甲保險公司人民幣四萬三千八百三十四元;
三、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九百四十六元,由被告北京順達佳運運輸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公告費(其中包括公告送達起訴狀及傳票費用、公告送達判決書費用)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袁建華
審判員蘇微
審判員丁曉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員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