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東方汽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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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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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贛0983民初26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6-11-29
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東方汽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法定代表人:鄒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西建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韓X,高安市筠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高安市。
負責人:游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XX,江西筠泉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東方汽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98781.2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6月10日22時10分,金某某駕駛贛CK97**/贛CS0**掛車在214省道臨川區桐源村路段與贛CK83**/贛CM8**掛車相撞,導致賈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賈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贛CK83**/贛CM8**掛車為原告所有,原告為贛CK97**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第三章責任,為贛CS0**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因原、某保險公司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贛CK83**/贛CM8**掛車及駕駛員賈某某必須具有有效證件。贛CK83**/贛CM8**掛車的損失應先由對方交強險承擔,再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贛CK83**/贛CM8**掛車要扣減絕對免賠額,且應以重新鑒定結論來認定車輛損失金額,兩次的鑒定費由原告自行承擔。賈某某的人身損失應先由對方交強險承擔,某保險公司不需承擔其損失。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拖車費、吊車費發票,是由相關施救單位出具的正式發票,來源和形式合法,能夠證明原告為處理事故花費了拖車費、施救費的事實,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但因事故地與高安距離不長,原告所證明的3000元拖車費過高,本院酌情認定為2000元。2、原告提供的賈某某的住院治療相關的證據為醫院出具的醫療資料,內容客觀真實,能證明賈某某的住院治療的事實,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結合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賈某某的人身損失應先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承擔,故本院對該組證據的關聯性不予認定,對原告的證明目的不予支持。3、原、某保險公司提供的鑒定費發票均為鑒定機構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據,能夠客觀真實的證明雙方均為查明車輛損失而進行鑒定所支出的費用,因某保險公司申請的鑒定部分更改了原告方提供的鑒定結論,故雙方的鑒定費按更改比例來承擔。4、雙方對贛CK83**/贛CM8**掛車損失的爭議,因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是雙方所選擇的,且對該中心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均未有異議,故本院以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來認定贛CK83**/贛CM8**掛車的損失。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6月10日22時10分,金某某駕駛贛CK97**/贛CS0**掛車在214省道臨川區桐源村路段與賈某某駕駛的贛CK83**/贛CM8**掛車相撞,導致賈某某受傷及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認定,賈某某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了吊車費2500元,并花費3000元拖車費將該車拖回高安修理。2016年6月13日原告委托高安匡正司法鑒定中心對贛CK83**/贛CM8**掛車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88780元,原告支付了鑒定費1500元。原告車上駕駛員賈某某受傷后撫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因原、某保險公司雙方就損失大小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于是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某保險公司對贛CK83**/贛CM8**掛車的損失申請重新鑒定,雙方委托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對該車的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7563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了鑒定費3600元。
另查明,贛CK83**/贛CM8**掛車為原告所有,原告為贛CK83**號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249120元(含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險15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且約定了可選免賠額2000元。為贛CM8**掛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92790元(含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且約定了可選免賠額1000元。
本院認為,綜合原、某保險公司的訴辨意見,本案爭議焦點是贛CK83**/贛CM8**掛車損失的認定,本院認為,因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是雙方所選擇的,且對該中心所作出的鑒定結論均未有異議,故應以江西求實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結論來認定贛CK83**/贛CM8**掛車的損失。原告主張的拖車費、吊車費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證據,應予以支持,但拖車費金額過高,與市場行情不符,本院酌情認定2000元。原告主張的賈某某的人身損失,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先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承擔,故對原告的該請求不予支持。因某保險公司申請的鑒定結論部分更改了原告方提供的鑒定結論,故雙方的鑒定費按更改比例來承擔。原告支付的1500元鑒定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1277元(75630元/8878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的3600元鑒定費應由原告承擔533元(13150元/88780元)。
綜上所述,原告因本次事故所受損失:車損75630元、拖車費2000元、吊車費2500元、鑒定費1277元,共計81407元,扣減原告應承擔的重新鑒定鑒定費533元、贛CK83**/贛CM8**掛車的可選免賠額3000元,實際損失為77874元。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原告的損失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東方汽運有限公司保險金77874元,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東方汽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70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1790元,由原告江西江龍集團東方汽運有限公司自行承擔48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紅兵
審判員 辛誠勤
審判員 高三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