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中院(2016)某保險公司因訴李XX、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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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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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10民終833號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二審 民事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22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朱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葉XX,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男,漢族,個體工商戶。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XX,經理。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X、被上訴人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燈塔市人民法院(2016)遼1081民初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XX、被上訴人李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經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根據保險合同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租房費、滅蟲費為間接損失);2、保險合同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500元或損失金額的5%。
李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經傳喚未到庭、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李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一、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共同賠償物品損失13,407.96元、滅蟲費用1,283元、租房費用3,000元,合計17,690.9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12月23日20時許,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的供暖主管道破裂,從管道流出的水流入李XX所有的位于燈塔市煙臺街道金瀾名邸B區37號樓2單元801室的房屋內,造成李XX室內的物品不同程度的受到損壞。李XX因就室內物品損毀進行司法評估支付2000元評估費。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投有供熱責任保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每次事故每戶賠償限額為20,000元。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提供的保險單抄件中作出了特別約定,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元或損失金額的5%。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的供暖管道破裂造成李XX室內物品損失,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燈塔市紅陽熱電有限公司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供熱責任保險,對于李XX的損失,應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予以賠償。
根據遼陽利德資產評估事務所作出的評估報告,可以認定李XX室內物品因維修所需要的費用為13,407.96元。李XX的房屋因裝修而需在外租房所產生的費用屬于合理損失。李XX雖提供了租房合同及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但其主張每月租房費用1500元較高。綜合考慮本地區不同地段的租房價格,酌定租房費用按每月1000元標準計算為宜,即賠償李XX的租房費用為2000元(1,000元/月×2個月=2,000元)。因室內潮濕進行殺蟲所產生的費用屬于合理支出,因遼陽市宏偉區為民有害生物滅殺服務中心提供的專用收款收據并非正規發票,酌情認定滅蟲費用為500元。李XX的各項損失共計為15,907.96元(維修費用13,407.96元+租房費用2,000元+滅蟲費用500元=15,907.96元)。保險人雖就評估費、租房費、滅蟲費用及免賠率提出抗辯,但其未能舉證證明就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盡到提示義務或明確說明義務,對其抗辯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之規定,判決:一、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李XX支付15,907.96元;二、駁回李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42元,減半收取121元,由李XX負擔3元,由第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負擔118元;評估費2000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事實的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2元,由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遼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都 偉
審 判 員 戴慧琦
代理審判員 徐蓮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李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