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自貢新德運輸貿易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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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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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民終77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貢市。
負責人:劉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男,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自貢新德運輸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榮縣。
法定代表人:辜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女,漢族,該公司員工,住貴州省松濤苗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榮縣榮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自貢新德運輸貿易有限公司(簡稱新德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榮縣人民法院(2016)川0321民初7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上訴人新德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XX、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錯誤。一審判決未能準確認定案涉車輛的燃燒原因,案涉車輛的燃燒原因系自燃,因案涉車輛未購買自燃損失險,故不屬于車損賠償范圍。
新德運輸公司在二審庭審中辯稱,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新德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新德運輸公司車輛、車上貨物、公路路面損失共計100544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24日,新德運輸公司為其所有的川C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牽引車號牌為川CXXX99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三險種的不計免賠險,其中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1009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500000元、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賠償限額50000元。保險期間為1年,自2015年11月29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28日24時止。2016年3月31日新德運輸公司駕駛員羅毅駕駛該車沿G76廈蓉高速公路自貴州省畢節(jié)向四川省瀘州方向行行駛至1848公里加500米時,因車輛右后車輪發(fā)生燃燒,造成車輛、車上貨物部份燒毀,公路路面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在訴訟中,經一審法院委托四川蓉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需車輛維修費69678元并產生鑒定費5000元;2.施救費6000元;3.車上貨物球土損失18噸*845元/噸=15210元;4.轉運上車費2000元;5.公路路面損失費6176元;共計104064元。經敘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系因駕駛員羅毅在下長坡時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在制動時右側后車輪發(fā)生燃燒,負全部責任。事發(fā)后,新德運輸公司依據(jù)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除依據(jù)川CXXX99號牽引車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賠償公路路面損失3520元外,其余損失某保險公司以屬于保險責任的免除范圍為由至今未賠償。致新德運輸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六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xié)議。”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第三十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須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shù)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的數(shù)額。”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形成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新德運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三險種的不計免賠險,并在保險賠償期間、責任范圍內所受相應的損失,也未超過約定的保險責任限額,故新德運輸公司請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以上相對應的合理保險金以及產生施救費、上車費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對第三者責任險公路路面損失費6176元中酸類、化學物質污染損失1680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jù)敘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系駕駛員在下長坡時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在制動時右側后車輪發(fā)生燃燒而致,是在有外界誘因駕駛員在下長坡時操作不當條件下引起的,與保險條款對自燃的解釋(在沒有外界火源的情況下,由于本車電器、線路、供油、供氣系統(tǒng)等被保險機動車自身原因發(fā)生故障或所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是不同的,對此應當作出有利于新德運輸公司的解釋,故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新德運輸公司車輛維修費損失費69678元、車上貨物損失費15210元、公路路面損失費976元、施救費上車費8000元,合計93864元;二、駁回新德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310元,減半收取1155元,鑒定費5000元,合計6155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其二審新的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一致,對一審查明的案件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新德運輸公司案涉車輛損失費。
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賠償新德運輸公司案涉車輛損失費的問題。本案中,新德運輸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主張案涉車輛發(fā)生燃燒原因是自燃,保險條款中約定自燃屬于責任免除條款,不應承擔案涉車輛損失費。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案涉車輛發(fā)生燃燒原因系自燃,且本案經敘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此事故系因駕駛員羅毅在下長坡時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在制動時右側后車輪發(fā)生燃燒,負全部責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的規(guī)定,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款“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的約定賠償案涉車輛損失費。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1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莉
審 判 員 馬 超
代理審判員 鄭 軼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曾雅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