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楊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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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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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寧0104民初7772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2016-11-2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百花苑辦公樓。
負責人:邵XX,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系該公司職工,住寧夏回族自治區。
被告:楊XX,男,漢族,農民,住寧夏回族自治區。
原告與被告楊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登記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被告楊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在交強險內替被告墊付賠償款1200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4月26日14時10分許,被告楊XX駕駛與其所持有的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銀川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寧A×××××號車輛,沿銀川市興慶區掌政商業街行駛至經三路與緯四路交叉口時,與案外人王某駕駛的寧A×××××號車輛(車載案外人楊某)發生碰撞,造成楊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興慶區二大隊處理,認定被告楊XX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先后在交強險限額內向楊某賠償經濟損失120000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享有對被告的追償權?,F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起訴,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楊XX辯稱,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向楊學明賠償120000元屬實,但無權向其追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依法進行認定。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4月26日14時10分許,案外人王某駕駛輪制動器不合格的寧B×××××號中型普通貨車(車載案外人楊某),沿銀川市興慶區掌政商業街緯四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經三路路口時,與被告楊XX持“B2”駕駛證駕駛寧A×××××號大型普通客車(乘坐張某等12人)沿經三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發生碰撞,造成楊學明及其他人員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興慶區二大隊處理,認定王某與被告楊XX負事故同等責任,其他人員無責任。后楊某被送至銀川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71天,經診斷為:急性內開放性顱腦損傷;頭面部皮膚裂傷;左鎖骨遠端骨折。另,寧A×××××號大型普通客車系被告楊XX所有,掛靠在被告銀川運輸有限公司名下運營,并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20萬元、含不計免賠率附加險)。楊學明治療上述傷情期間被告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0000元。2013年5月30日,楊某將王某、楊XX、銀川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訴至本院,請求判如所請。2014年3月,本院依據楊學明申請,啟動了先予執行程序,裁定原告先行賠付楊學明20000元。2015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3)興民初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在前述賠償的基礎上再賠償楊某經濟損失90000元,同時,確定本案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被告行使追償權。后因楊某不服上述判決,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15年12月10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銀民終字第1652號民事判決,駁回楊某上訴,維持原判。原告認為其存在向被告法定追償的權利,故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如所請。
本院認為,結合原告提交的證據和原、被告雙方陳述,可以認定,被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涉案車輛的交強險保險人即本案原告已在交強險限額內向楊學明賠償120000元的事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駕駛人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車輛造成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據此,被告應向原告支付1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損失12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楊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徐貴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段 茹
附:本案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