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成都桓宇物流有限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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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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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終718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287號。
負責人:郭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四川子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成都桓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胡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駱XX,四川省崇州市三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成都桓宇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桓宇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5)崇州民初字第7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桓宇公司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案涉車輛側翻錯誤,從照片可見,只是貨箱脫落,車輛并未側翻,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傾覆狀態,不屬于保險范圍,不應承擔保險責任。2、貨箱脫落是嚴重超載所致,液壓桿在升舉時不能承受過大壓力而致液壓桿斷裂貨箱脫落,根據合同約定“超載是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的,保險人免除保險責任”,保險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桓宇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理由是其內部解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桓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立即支付保險賠償款4916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1月11日,桓宇公司雇請駕駛員鐘良駕駛川A×××38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雙流縣柑梓翔盛攪拌站卸貨過程中該車側翻,造成該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人員到達現場,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1份,認定駕駛員鐘良負本次事故全責,某保險公司派員對該車事故現場進行了勘驗調查,對桓宇公司出具了一份快速處理單,載明:“……客戶倒車進料場時因右側地面較高,造成車輛向左側傾斜,貨箱因在舉升過程中傾斜同時貨箱向右觸地……”。桓宇公司電話要求某保險公司定損,某保險公司一直未派員定損,后桓宇公司將車輛在崇州市順風汽修廠進行維修,產生維修費49165元。雙方曾因賠償事宜協商,未達成協議,桓宇公司起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桓宇公司、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而某保險公司在其格式合同中對傾覆所作的解釋過于狹隘,且其不能提供充分證據就此格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已提請桓宇公司注意且進行了說明,故對其認為事故車輛不符合傾覆的含義不予賠償的理由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對于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次事故中的車輛因嚴重超載在倒車時發生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的辯解意見,因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顯示,桓宇公司曾經要求某保險公司定損車輛本車,且某保險公司一直未對車輛予以定損,桓宇公司在崇州市崇陽順風汽修廠進行維修,產生維修費49165元,故對桓宇公司認為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實際維修費49165元來進行賠償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據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由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成都桓宇物流有限公司賠償款49165元。二、駁回成都桓宇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4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對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本院另查明,1、案涉保險合同約定,傾覆:指意外事故導致被保險機動車翻倒(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處于失去正常狀態和行駛能力、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的狀態。2、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中答辯稱“本次事故該車輛因車輛側翻后導致的財產損失爭議”,其制作的《一萬元以內車險案件快速處理單》“本車定損”處載明:經現場勘驗,客戶倒車進料場時因右側地面較高,造成車輛向左側傾斜,貨箱因在舉升過程中傾斜同時貨箱向右觸地。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向桓宇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如應支付,金額如何確定。本院作如下評析:
關于是否應支付保險賠償金的問題。(一)保險范圍問題。某保險公司自己作出的報案記錄、車險案件快速處理單、特殊案件情況說明及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記載案涉車輛發生側翻、翻車,某保險公司在一審庭審中答辯時亦稱車輛側翻,故某保險公司認為案涉車輛并未側翻的上訴理由與其自行作出的結論相矛盾,本院不予支持。按照通常理解,貨箱屬于車體的一部分,再結合現場照片可知,案涉車輛屬于兩輪以上離地、車體觸地的情形,不經施救無法恢復行駛狀態,本案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傾覆狀態,在保險范圍之內,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不屬于保險范圍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超載問題。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事故原因是超載所致,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更不能證明超載是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且其出具的車險案件快速處理單上明確記載,事故原因是地面高低不平造成的,故某保險公司以超載為由認為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特別約定問題。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屬于倒車時貨箱脫落造成的損失,根據特別約定“自卸車在裝、卸貨和正常運行中貨箱脫落造成車輛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根據詞義解釋,“脫”意為離開、落掉,“落”意為掉下來,因此貨箱脫落即為貨箱與車輛相分離,而在本案中,根據某保險公司自行確認的內容,貨箱是在升舉過程中傾斜觸地,并非其所主張的倒車時脫落,故其認為本案適用特別約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金額的問題。某保險公司認為因液壓系統損壞導致事故發生,自身零部件故障應由桓宇公司自行承擔維修損失,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事故的發生是因為液壓系統損壞導致,且前文已述,其自行作出的車險案件快速處理單上明確記載,事故是因地面高低不平所致,故其認為液壓系統維修費用應予扣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 茜
審判員 張 琦
審判員 王 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書記員 陳代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