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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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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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終122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寧省盤錦市。
負責人王靜,職務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麗,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現住黑龍江省綏化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綏化市北林區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8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及理由,本院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對王XX的車輛維修費、施救費承擔50%的賠償責任;訴訟費用、鑒定費由王XX負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不合理。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遼1124民初1396民事判決對昌公交認字(2016)第00321-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予以變更,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本次事故中負50%的責任,一審法院根據被變更的事故認定作出判決是錯誤的。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車輛損失及施救費共計11180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王XX所有的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于綏化鼎吉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并以掛靠公司名義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主車限額230080元、掛車限額90320元)及不計免賠。2016年6月10日23時20分,王XX雇傭的司機董云彪駕駛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京哈線由南向北行駛至922KM+70M處時,與同方向前方發生事故的案外人鄧禮旺駕駛的掛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鄧禮旺、周鳳貴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經遼寧省鐵嶺市昌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昌公交認字[2015]第00321-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董云彪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鄧禮旺、周鳳貴無責任。”事故發生后,王XX支付掛重型半掛牽引車維修費用共計95000元、施救費16805元。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王XX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王XX損失11180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為,王XX所有車輛的掛靠單位綏化鼎吉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佐證,且某保險公司無異議,予以認定。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率,故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賠償王XX的合理損失。關于某保險公司辯稱,因此事故經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遼1224民初1396號民事判決書認定:本案肇事車輛掛重型牽引車承擔50%的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同意按50%的比例賠償王XX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王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王XX請求維修費及施救費,有票據在卷證實,某保險公司對票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承擔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的規定,對某保險公司的答辯意見不予采納。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各項損失共計111805元。案件受理費2536元減半收取126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執行上款時一并付清。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法院確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
另查明,本案一、二審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與案涉投保人簽訂包括車輛維修費、施救費按比例予以賠償的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將條款送達給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手續的相關證據。(2016)遼1224民初1396號民事判決未生效。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主張本案應按照遼寧省昌圖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遼1124民初1396號民事判決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本次事故中負50%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無證據證實與案涉投保人簽訂包括車輛維修費、施救費按比例予以賠償的保險合同條款以及將條款送達給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手續,與此同時,(2016)遼1124民初1396號民事判決未發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本案定案證據使用,某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金中
代理審判員 朱 麗
代理審判員 王春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韓喜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