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XX、范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川01民終417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05
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X,女,漢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孫文華,四川法之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范XX,女,漢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孫文華,四川法之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2、5、6號。
負責人武東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曾平,男,漢族,系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娟,女,漢族,系公司員工。
上訴人馮XX、范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2015)錦江民初字第74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馮XX系死者馮昌云的女兒,范XX系死者馮昌云的妻子,馮XX、范XX系馮昌云的法定繼承人。
2013年,馮昌云通過購買保險卡的方式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永安和諧人生B卡”意外傷害保險2份。該保險卡激活后生成的兩份電子保單載明:被保險人為馮昌云,職業類別為外勤人員,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各類職業(按出險時職業類別確定)對應的保險金額分別為10萬元(一、二類職業)、8萬元(三類職業)、4萬元(四類職業)、2萬元(五類職業)和1萬元(六類職業);電子保單的“特別約定”中明確:本保險按出險時被保險人職業類別確定保險金額。上述保險卡激活界面可查詢和選擇的職業分類表載明:機關、團體、公司的內勤人員(不從事兇險工作,包括公務員、職員等)為1類職業,機關、團體、公司的外勤人員(不屬于本表下列職業分類所列者)為2類職業,采砂石業的采砂/石廠管理人員為3類職業。
2014年11月12日,馮昌云在工作時發生意外,被貨車碾壓致死。江油市龍鳳鎮順江村村民委員會和江油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明載明:馮昌云于2014年11月12日晚11時左右在龍鳳鎮順江村四組建民二砂廠原料堆放區進行發票工作時被貨車碾壓致死。事故發生后,馮昌云的法定繼承人即馮XX、范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收到理賠申請后向馮XX、范XX共計賠付16萬元保險賠償金即每份保險賠付8萬元。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主要采信以下證據:當事人陳述一致的事實,馮XX、范XX的身份證復印件,親屬關系證明,死亡證明、戶籍證明,某保險公司的工商信息查詢單,“永安和諧人生B卡”意外傷害保險電子保單兩份,《賠款計算書》兩份,江油市龍鳳鎮順江村村民委員會和江油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明各一份,“永安和諧人生B卡”意外傷害保險網絡激活流程及人身意外傷害綜合保險(B款)、人身險職業分類表(2013)等。
馮XX、范XX一審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馮XX、范XX賠償尚未支付的馮昌云的身故保險金4萬元;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馮昌云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永安和諧人生B卡”意外傷害保險兩份,履行了交納保費的義務,并按照某保險公司網站激活流程對購買的上述保險予以激活,生成了電子保單。在投保人馮昌云激活上述保險單的同時,馮昌云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開始生效,且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人馮昌云在保險期間內遭受保險事故,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約定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案保險卡激活流程及激活后生成的電子保單載明的內容,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應按出險時被保險人職業類別確定保險金額;另根據江油市龍鳳鎮順江村村民委員會和江油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明,被保險人馮昌云在出險時的職業系砂廠發票工作人員,故某保險公司依據人身險職業分類表中載明“采砂石業的采砂/石廠管理人員為3類職業”之內容,將馮昌云出險的職業即砂廠發票工作人員確定為3類職業,符合合同約定,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于馮XX、范XX訴稱馮昌云所在的砂廠并非采砂廠而是砂石加工廠,馮昌云的職業應屬于機關、團體、公司的內勤人員即屬于1類職業,但其未提供相應依據以證明該砂廠系砂石加工廠且屬于機關、團體、公司類別,故馮XX、范XX的該項主張無相應的事實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由于某保險公司已依據出險時被保險人職業類別將保險金額確定為16萬元(即兩份保險的保險金各8萬元),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且已經向被保險人馮昌云的法定繼承人馮XX、范XX進行了支付,故馮XX、范XX主張某保險公司再行向其支付4萬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馮XX、范XX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800元,減半收取400元,由馮XX、范XX自行負擔。
宣判后,馮XX、范XX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為:1、江油市龍鳳鎮順江村村民委員會和江油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明未說明馮昌云出險時所在的“砂廠”是采砂廠還是砂石加工廠,一審在未查清前述事實的情況下將加工企業作為采礦企業認定,進而將馮昌云認定為3類職業有誤。2、合同是格式合同,被保險人屬于弱勢一方,看不懂也看不清合同內容,關于出事單位的性質雙方有爭議,依法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3、范XX的賬戶在同日向另一家保險公司購買了同一種保險,該案經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由該保險公司全額賠付,已經履行。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馮XX、范XX一審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1、雙方建立保險關系的方式是在網上激活保險卡,某保險公司對案涉保險進行了職業區分,第一類是機關、團體、公司的內勤人員,第二類是機關、團體、公司的外勤人員,馮昌云的職業肯定不屬于前述兩個類別,從一審中馮XX、范XX提供的證據中載明的工作性質和地點也能看出馮昌云從事的是開采類工作,屬于風險較高的職業類別。2、馮昌云在購買保險時是通過網上激活來填寫相關信息,明確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某保險公司也提交了網上激活的流程和需要填寫的內容,盡到了提示義務。3、對于馮昌云在其他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其類別、方式與本案均存在較大差異,不能作為本案的參考。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審理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另查明,案涉保險在網絡激活過程中有對職業類型的選擇,并對該選擇有專門的提示信息。
本院認為,馮昌云通過網站激活流程對購買的案涉保險予以激活,雖然馮XX、范XX在二審中主張保險卡系由保險公司人員激活,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且其在一審中對保險激活流程的真實性予以認可,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激活后,生成電子保單,保險合同開始生效,雙方均應遵守。本案中,馮昌云是在砂廠進行發票工作時被貨車碾壓致死,某保險公司已按“采砂石業的采砂/石廠管理人員為3類職業”的標準向馮XX、范XX支付了兩份保險金共計16萬元,現馮XX、范XX主張某保險公司應再向其支付4萬元保險金,即按照每份10萬元標準進行支付。本院認為,案涉保險在網絡激活過程中有對職業類型的選擇,并對該選擇有專門的提示信息,也列明了各類別職業類型所對應的保險金金額,這些內容均是被保險人在激活過程中需要操作或可見的,而根據電子保單的記載,只有在出險時為1-2類職業類別的被保險人才能獲得每筆10萬元的保險金,現有證據顯示馮昌云是在砂廠工作,馮XX、范XX對此沒有異議,但主張該砂廠是砂石加工廠,非采砂廠,但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也就不存在對格式條款理解有爭議的情形,故本院對其前述主張均不予支持。至于馮昌云在其他保險公司購買的保險,其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責任范圍等均與本案不一致,馮XX、范XX以其與其他保險公司之間的糾紛內容來適用本案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確定的負擔方式執行,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馮XX、范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胡 茜
代理審判員 張 琦
代理審判員 王 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陳代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