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X甲、章X乙等與某保險公司、商丘交運集團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等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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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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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終109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
法定代表人:石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河南杰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商丘交運集團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
法定代表人:桑XX,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平頂山市中運發物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
法定代表人:韓XX,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章X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章X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章X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章X丁。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章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章XX。
上述六被上訴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XX。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商丘交運集團公路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丘公司)、平頂山市中運發物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頂山公司)、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李XX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25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被上訴人章X丁及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蔣X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商丘公司、平頂山公司、李金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對一審判決依法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本案肇事車輛豫DXXXXX在被上訴人商丘公司參加了90萬的安全互助統籌,安全互助統籌實為商業險保險,對于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應由上訴人與安全互助統籌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按照1:9承擔受害人超出交強險的損失。2、本案受害人的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3、辦理喪葬事宜損失費和運尸費不應支持。4、肇事車輛駕駛員已經受到刑事責任,故本案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不應支持。
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答辯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應當依法維持,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優先賠付,互助統籌不同于法定的保險,受害人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2、一審法院酌情認定3000元的喪葬費、誤工費等損失費用有事實和法律依據。3、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商丘公司、平頂山公司、李金山未發表答辯意見。
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由李金山賠償閻賢珍死亡的各項損失310520元,平頂山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人壽財險平頂山市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商丘公司對上述損失保險理賠范圍之外的部分,在機動車安全互助統籌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3、本案一切訴訟費用由李金山和平頂山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14日14時許,李XX駕駛豫DXXXXX.豫DXX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沿1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岳陽縣新開鎮李伏村路段時,因駕車疏忽大意未注意避讓行人,將由東往西橫過馬路的閻賢珍(公民身份證號XX、王另珍撞倒,造成閻賢珍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王另珍受傷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岳陽縣交警大隊勘認,李XX負事故主要責任,閻賢珍、王另珍共同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查事故車輛豫DXXXXX.豫DXX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5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在商丘交運集團公路運輸有限公司參加了機動車安全互助統籌,商業三者責任險統籌90萬元(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和安全互助統籌期內。平頂山公司是該事故車輛的掛靠單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閻賢珍死亡的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230704元(28838元/年X8年);2、喪葬費24262元(48525元/年÷2);3、精神撫慰金40000元;4、搶救醫療費1554元;5、辦理喪葬事宜期間近親屬的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3000元;6、遺體運送費1000元。以上6項共計300520元。根據責任分擔情況,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應該獲得的賠償為262727元[(300520元-111554元)X80%+111554元(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額)]。王另珍的損失有:1、醫藥費22500元,核減非醫保用藥1875元;2、護理費7992元;3、住院伙食補助4320元;4、營養費4320元;5、傷殘賠償金30780元;6、精神撫慰金9000元;7、交通費1000元;8、鑒定費1000元。上述8項共計80912元。
一審法院認為,李XX駕駛機動車未注意避讓行人,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應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湖南省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確認其承擔本次交通事故80%的責任;死者閻賢珍及傷者王另珍橫過馬路未注意來往車輛情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應負事故次要責任,確認二人承擔20%的責任。平頂山公司作為事故車輛掛靠單位,應該對本次交通事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平頂山公司為豫DXXXXX.豫DXX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5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平頂山公司為豫DXXXXX.豫DXX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商丘公司參加了機動車安全互助統籌,商業三者責任險統籌90萬元(不計免賠),并按照商丘公司安全互助合同條款約定如數交納了互助費,商丘公司應該依據安全互助合同條款規定,遵循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原則,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比照商業三者險保險合同操作規程,進行責任限額范圍內的合理賠償。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作為死者閻賢珍的近親屬請求精神撫慰金賠償,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章X甲、章X乙、章X丙、章X丁、章XX、章XX損失214321元(其中交強險責任范圍賠償96126元,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賠償118115元);二、商丘公司在機動車安全互助統籌責任范圍內賠償章X甲、章X乙、章X丙、章X丁、章XX、章XX損失48406元;三、駁回章X甲、章X乙、章X丙、章X丁、章XX、章XX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第一、二項款項限賠償義務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如下賬戶履行(戶名:岳陽縣人民法院;開戶行: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陽縣支行;賬號:80340311000001272)。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1、一審法院認定受害人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是否正確。2、辦理喪葬事宜的損失費和運尸費是否應當予以支持。3、一審法院認定受害人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正確。4、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的損失應如何進行分擔。
關于焦點1、一審法院認定受害人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是否正確。本案受害人閻賢珍生前住在湖南省岳陽縣,上述事實有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岳陽縣城關鎮老街居委會開具的證明予以證實,一審法院按照城鎮標準計算其死亡賠償金正確,上訴人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認為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閻賢珍死亡賠償金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2、辦理喪葬事宜的損失費和運尸費是否應當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本次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閻賢珍死亡,其親屬為辦理其喪事必然產生一定的交通費用和誤工損失,且閻賢珍親屬為運送其遺體已經支付費用1000元,故一審法院酌情認定3000元的損失和1000元的運尸費并無不當,上訴人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認為不應當支持上述損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3、一審法院認定受害人家屬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雖然本案肇事司機已經受到刑事懲罰,受害人閻賢珍的近親屬章X甲、章X乙、章X丙、章X丁、章XX、章XX仍有權就其精神上受到傷害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一審法院酌情認定40000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并無不當,上訴人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認為肇事司機已經受到刑事處罰就不應當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焦點4、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的損失應如何進行分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受害人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先行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肇事車輛豫DXXXXX.豫DXXXXX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在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5萬元),同時在商丘公司購買了內部車輛互助統籌90萬。因肇事車輛在商丘公司購買的內部車輛互助統籌只是公司內部各車輛之間分擔風險的一種形式,不屬于商業三者險范疇,上訴人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認為應就交強險限額外的損失與商丘公司按照10:90的比例進行賠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一審法院確定賠償義務人順序正確,但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的損失為300520元,另外傷者損失為80912元。交強險限額內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應獲得賠償額為96126元(1554元+94572元),王另珍獲得的賠償額為23874元。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的剩余損失204394元,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應由李XX承擔163515.2元(204394元X80%),王另珍的剩余損失57038元,應由李XX承擔45630.4元(57038元X80%),其余部分由二位受害人自行承擔。應二位受害人的剩余損失超出商業三者險15萬限額,故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118334.6元【163515.2元÷(163515.2元+45630.4元-1875元)X150000元】,賠償王另珍31665.4元。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的剩余損失45180.6元,王另珍剩余損失13965元應由商丘公司承擔。綜上,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的損失300520元應由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內賠償214460.6元,商丘公司賠償45180.6元,自行承擔40878.8元。
綜上所述,人壽財險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存在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2015)岳民初字第2580號民事判決;
二、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214460.6元;
三、由商丘交運集團公路運輸有限公司賠償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45180.6元;
四、駁回章X丁、章X甲、章X丙、章X乙、章XX、章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4515元,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市中心支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 芬
審 判 員 朱作平
代理審判員 蘇 潔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汛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