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羅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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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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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民終18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1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露,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暉,湖南常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銀輝,湖南常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男。
委托代理人羅輝華,男。
委托代理人朱文,湖南天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9民初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銀輝,被上訴人羅XX的委托代理人羅輝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車系羅XX于2009年8月21日注冊登記,該車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31日,羅XX在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岡支公司(以下簡稱武岡支公司)為***********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和車損險不計免賠,其中車輛損失險的賠償限額為300000元,前述保險的保險期限為2015年9月1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31日24時止,羅XX依約向武岡支公司支付了保費。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三)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機動車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2015年11月4日,羅輝華(持有C1駕駛證)駕駛逾期未年檢的***********車從綏寧縣駛往武岡市,該日10時許,該車行駛至省道219線城步苗族自治縣西巖鎮(zhèn)金沙村路段時,因未保持安全車距,盲目駕駛撞到前方吳秋容駕駛的直行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的尾部,致吳秋容等人員受傷和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車的駕駛員羅輝華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武岡支公司報告了保險事故。2015年11月17日,城步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湘公交認字(2015)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輝華負該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爾后,太平洋保險公司武岡支公司對該投保車輛定損為4628元,并指定了維修廠家,羅XX后支出修理工費4600元。羅XX向太平洋保險公司提出車輛損失的理賠要求,太平洋保險公司邵陽分公司以該車逾期未年檢依約免責為由拒絕理賠。***********車因違章扣分較多,至今未年檢。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屬財產(chǎn)損失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爭執(zhí)焦點是車輛未年檢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羅XX與武岡支公司簽訂的車輛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從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看,事故車輛至今確未年檢,但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駕駛員未保持安全車距,盲目駕駛所致,與車輛未年檢并直接的因果關系,并且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的次日,即該保險合同生效的當日,該車已處于未年檢狀態(tài),依該保險合同約定,太平洋保險公司對該車輛的保險事故應處于免責狀態(tài),導致其只享有合同權利,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由于羅XX車輛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已處車輛年檢的最后期限,而太平洋保險公司武岡支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審查車輛年檢狀況,有違合同誠實信用原則。加之,該車損保險合同中雖然約定了未年檢的免責條款,但車輛損失保險合同系其提供的格式合同,該合同中約定了保險人對投保人的車輛未按規(guī)定檢驗對保險事故免除保險責任,該免責條款屬格式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免責條款有效的前提是保險公司向投保人已對免責條款盡了明確說明義務,但是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公司已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了免責條款的,故應認定該免責條款對羅XX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向羅XX履行賠償義務。據(jù)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由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邵陽中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羅XX賠償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4600元。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本案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上訴人就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向被上訴人履行了說明告知義務,且重點講了車輛未年檢,發(fā)生事故時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且直至一審審理過程中,被上訴人的車輛仍未年檢,屬于危險駕駛行為,且雙方有約定,故對事故車輛行駛證未辦理年檢,上訴人不應承擔保險責任。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羅XX車輛損失款4600元。
羅XX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二審查明,太平洋保險公司武岡支公司系某保險公司的下屬機構,雖依法進行了工商登記,但無法人資格,其權利義務由某保險公司承受。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被上訴人羅XX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下屬機構武岡支公司處投保車損費的車輛未予年檢的行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因此免責。羅XX在向太平保險公司武岡支公司投保車損險時,太平洋保險公司武岡公司提供的機動車損失費保險條款第五條(三)款1項上約定了“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或未按規(guī)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人不負責賠償。雖然保險條款存在上述約定,但某保險公司不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在接受羅XX投保時,將上述免責條款向羅XX進行了充分說明。且從羅XX投保的時間來看,其投保的當天即為投保車輛年檢到期最后一天,太平洋保險公司武岡支公司在受理該投保時就清楚投保車輛在該保險合同生效的當日起該車輛就會屬于未經(jīng)年檢狀態(tài),但太平洋保險公司武岡支公司仍然同意承保,故其保險條款中投保車輛未經(jīng)年檢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約定,在本案中對投保人羅XX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彭莎娜
審 判 員 劉新軍
代理審判員 陳莉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徐 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