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黃熨治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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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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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閩0583民初2475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南安市人民法院 2016-07-15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負責人陳文俊,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培育、徐燕,福建聯合信實(泉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男,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黃熨治,女,漢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黃俊杰,福建正成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南安公司)與被告王XX、黃熨治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黃永茂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6年6月22日、2016年6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培育、徐燕、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黃俊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4年10月12日19時許,被告王XX駕駛閩CXXX3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美林溪洲經江北大道往305縣道方向行駛,行至江北大道與305縣道三叉路口左轉彎時,與案外人尤建筑駕駛的閩CXXXG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后載徐麗燕從美林大橋往盛世龍城方向直行時發生碰撞,造成尤建筑、徐麗燕兩人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作出南公交認字(2014)35037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期間肇事車輛閩CXXX36車輛向原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生后,尤建筑及徐麗燕依法向貴院起訴,要求原告及被告王XX賠償其損失。貴院經審理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569號及(2015)南民初字第7572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原告分別向尤建筑、徐麗燕賠付人民幣58443.58元、13104.8元。2016年2月4日,原告依據貴院的判決,向貴院支付了兩個案件的交強險賠償款計人民幣71548.38元。案發時,被告王XX并沒有取得普通二輪摩托車的駕駛資格,系造成事故的直接侵權人。被告黃熨治作為閩CXXX3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所有者,在明知被告王XX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將車輛交由被告王XX使用,對事故的發生具有重大的過錯,系事故的間接侵權人。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原告已經賠付的所有賠償款。現請求判決:1、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已經墊付的71548.38元,并支付該款項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的利息;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被告王XX辯稱,本案案由不應確定為保險人代位求償糾紛,應確定為保險糾紛,根據《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本案實際情況是保險公司代直接侵權人即被告王XX向案外人尤建筑、徐麗燕進行賠償后的追償,與《保險法》第60條規定的適用條件不相符。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可以向被告王XX行使追償權,該權利行使的前提是向案外人足額支付交通事故賠償金,但原告提供的網上銀行電子單不能證明尤建筑、徐麗燕已經足額領取。原告若能行使追償權,也應根據過錯比例予以確認。
被告黃熨治辯稱,被告黃熨治并不需要承擔本案的清償責任,案外人尤建筑、徐麗燕與王XX、黃熨治及原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業經貴院判決,在(2015)南民初字第7569號及(2015)南民初字第7572號判決書生效的情況下,兩份判決書都未對被告黃熨治的賠償責任進行判決。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黃熨治明知被告王XX不具備駕駛資格存在重大過錯,即使被告有過錯,原告的追償權的對象限于直接侵權人,目前沒有法律依據可以要求具有重大過失的被保險人。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被告黃熨治就其自有的閩CXXX3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向原告人保財險南安公司投保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25日0時至2015年4月24日24時止,交強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014年10月12日19時許,被告王XX(持C1證)駕駛閩CXXX3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從美林溪洲經江北大道往305縣道方向行駛,行至江北大道與305縣道三叉路口左轉彎時與尤建筑駕駛閩CXXXGB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后載徐麗燕從美林大橋往盛世龍城方向直行時發生碰撞,造成尤建筑、徐麗燕兩人受傷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4年11月2日作出南公交認字(2014)第350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XX應承擔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尤建筑應承擔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徐麗燕不承擔本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2015年10月8日,徐麗燕、尤建筑就其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分別向本院起訴王XX、黃熨治、人保財險南安公司。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56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人保財險南安公司應在機動車強制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徐麗燕人民幣13104.8元,該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2、王XX應賠償徐麗燕人民幣912.1元,該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3、駁回徐麗燕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57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1、人保財險南安公司應在機動車強制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尤建筑人民幣58443.58元,該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2、王XX應賠償尤建筑人民幣4859.75元,該款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付清;3、駁回尤建筑的其他訴訟請求。2016年2月4日,人保財險福建省分公司支付了兩份判決的款項共計人民幣71548.38元至本院的銀行賬戶,尤建筑、徐麗燕于2016年2月24日領取了該款項。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庭審陳述及以下證據為證:1、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各一份;2、被告王XX、黃熨治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3、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南公交認字(2014)第350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4、(2015)南民初字第7569號、(2015)南民初字第7572號判決書各一份;5、網上銀行電子回單一份;6、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一份,來源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王XX、黃熨治是否應共同賠償原告墊付的保險理賠款
圍繞上述原、被告爭議的焦點,原告人保財險南安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2015)南民初字第7569號、(2015)南民初字第7572號判決書;網上銀行電子回單,欲證明其已履行了付款義務。
對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二被告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兩份判決書能證明被告黃熨治不需要對機動車交通事故進行任何賠償,對網上銀行電子回單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只能證明原告有向貴院交付賠償款,不能證明案外人尤建筑、徐麗燕已經足額領取賠償款,要求法院調取尤建筑、徐麗燕領取賠償款項的證據。
本院依法調取(2015)南民初字第7569號、(2015)南民初字第7572號案件的執行款票據(0019345、0019567),并于2016年7月11日對被告王XX、黃熨治的委托代理人做了詢問筆錄,其表示對該票據的三性予以認可。
圍繞上述原、被告爭議的焦點,被告王XX、黃熨治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1、戶口簿,證明被告王XX、黃熨治與案外人王建文是登記在同一戶口簿上,為家庭共同成員;2、結婚證,證明黃熨治與王建文系夫妻關系;3、殘疾人證,證明被告黃熨治四級傷殘;4、雙溪村委會的證明,證明王建文一家是貧困家庭,家庭經濟困難。
對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原告人保財險南安公司提出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1、2、3的三性沒有異議,但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證據4的真實性由法院依法認定,但與本案無關,即使是真實也不能免除被告的賠償義務。
對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本院分析認證如下:原告提供的(2015)南民初字第7569號、(2015)南民初字第7572號判決書及網上銀行電子回單與本院調取的執行款票據(0019345、0019567)能夠相互印證,證明了其已經履行了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法定義務,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對被告提供的戶口簿、結婚證、殘疾人證、雙溪村委會的證明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能夠證明兩被告為家庭成員,被告王XX是被告黃熨治之子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黃熨治就閩CXXX3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向原告人保財險南安公司投保交強險,該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王XX在未取得二輪摩托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該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南公交認字(2014)第350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XX應承擔本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尤建筑承擔本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責任,徐麗燕不承擔本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該責任認定并無不當,可作為處理本案的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被保險機動車在本條(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傷需要搶救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和醫療機構出具的搶救費用清單后,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進行核實。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用,保險人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保險人在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對于其他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墊付和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人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約定,因被告王XX在未取得駕駛資格時駕駛二輪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有權就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的款項向被告王XX追償,故原告人保財險南安公司請求被告王XX返還保險賠償款人民幣71548.38元,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熨治作為閩CXXX36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的車主,且庭審中明確表示該車輛是家庭用車,兩被告系母子關系,被告黃熨治對被告王XX未取得駕駛資格而讓其駕駛家庭用車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黃熨治應與被告王XX共同賠償原告已經墊付的保險理賠款。原告要求兩被告支付利息損失,鑒于經催討,被告王XX、黃熨治未能償還,可見,被告存在違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原告該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利息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原告的該請求本院予以準許,但計算利息的起算時間應調整為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確定的還款之日止為妥。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判決如下:
被告王XX、黃熨治返還原告某保險公司墊付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款人民幣71548.3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本判決生效后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款項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589元,減半收取人民幣795元,由被告王XX、黃熨治負擔,被告王XX、黃熨治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永茂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杜 琛
一、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八十五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采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是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各項損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財產損失”,是指因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權人的財產權益所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執行申請提示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