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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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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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終304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qū),組織機構(gòu)代碼為:21459217-9。
負責人李建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勐睿,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化洋,貴州躍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為:15201201010485021。
委托代理人王龍,貴州躍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為:15201201510982877。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貴州省貴陽市烏當區(qū)人民法院(2016)黔0112民初3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判查明,原告張XX系貴AXXX17號發(fā)現(xiàn)DISCOXXXY43.0越野客車所有人,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及商業(yè)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91萬元),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19日15時至2016年3月19日15時,商業(yè)險的保險期間為2015年3月20日0時至2016年3月20日24時。2015年5月16日21時11分許,案外人劉濤駕駛貴AXXX17號車行使在貴陽市新添大道南段茶店路段時,與一輛小型越野客車和兩輛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4車受損,2人受傷。被告于同日派人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查勘。2015年5月29日,貴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巖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濤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2015年9月15日,被告對原告的車輛定損確認為208439.03元,因原告自行向4S店詢價車輛損失為723581元,雙方差距較大,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對原告車輛(車牌號:貴AXXX17)損失人民幣723581元進行賠償;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訟中,根據(jù)原告張XX的申請,法院委托貴州皓天價格評估司法鑒定所(以下簡稱皓天鑒定所)對貴AXXX17號車的損失進行評估,皓天鑒定所于2016年3月28日出具鑒定報告認定貴AXXX17號車在2015年5月16日的交通事故中受損為617891元,原告墊付了評估費20000元。
原判認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張XX所有的貴AXXX17號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險,對于原告的車輛損失,被告應在承保范圍內(nèi)予以賠付,具體金額應以皓天鑒定所的鑒定報告評估的損失金額617891元為準。對于被告辯稱皓天鑒定所的鑒定報告部分項目與被告定損不一致,應以被告確定的定損金額為準的辯解意見,法院認為被告的定損行為系被告單方面作出,原告并未予以認可,且皓天鑒定所的鑒定報告中已明確告知原、被告雙方如對鑒定結(jié)果有異議,可在收到報告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重新評估、補充評估,現(xiàn)被告并未提出,應認定被告對鑒定報告不持異議,故法院對于被告的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一次性賠付原告張XX貴AXXX17號車的損失人民幣617891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030元,評估費20000元,共計31030元,由原告張XX負擔4532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公司負擔26498元。
宣判后,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訴稱:我公司的定損完全可以修復車輛,且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鑒定報告中存在部分項目是我公司定損時沒有的,不應該成為賠償依據(jù)。根據(jù)我公司提供的定損清單與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結(jié)論對比是有不同的項目的,我公司作為第一時間對于車輛進行處理的第一人,出具的清單應為最可信的損失情況,鑒定機構(gòu)對于清單多出的部分也進行了確定,這部分我公司認為不是該次事故的損失,不應該成為賠償依據(jù),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對于不是事故損失部分依法改判;本案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雙方對損失都是有異議的,所有才會起訴到法院,而對于鑒定報告本身,其是法院委托第三方進行的,具有權(quán)威性的,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上訴人覺得有異議,其應該在收到報告后十日內(nèi)提出異議,但至今上訴人沒有提出異議,視為對其的認可,故請求駁回上訴人的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判查明的事實相一致,本案的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談話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并經(jīng)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屬于單方行為,被上訴人不予認可,方才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經(jīng)法院委托有資質(zhì)的評估機構(gòu)對投保車輛的損失進行鑒定,該鑒定報告的證明力要高于上訴人單方所做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且在鑒定報告作出后,上訴人并未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nèi)提出異議,視為對該鑒定報告的認可,綜上,原判決依據(jù)鑒定報告,判決上訴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nèi)賠付被上訴人保險金,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原判決、原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419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貴陽市烏當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朱 紅
審 判 員 梁少祝
代理審判員 王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丁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