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被祁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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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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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02民終140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區。
負責人: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1990年3月18日,漢族,該公司員工,住大同市城區-3-8。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祁XX,男,漢族,個體養車戶,住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原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山西永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祁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4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8月28日,原告為自有冀GXXX57-冀GXXX2掛重型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主車199800元,保險期間為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2015年11月12日15時30分許,劉秀平駕駛冀GXXX57-冀GXXX2掛重型貨車,由西向東行駛至109國道蔚縣祁家皂村路段時,與前方同向馬建軍駕駛的冀GXXX04-冀GXXX5掛重型貨車尾部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張家口市蔚縣交警隊認定,劉秀平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馬建軍無責任。2015年12月15日,原告委托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結論為主車損失99919元,支出鑒定費4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收取保費,承諾對冀GXXX57-冀GXXX2掛重型貨車承保車輛損失險,應按約履行承保義務。事故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造成車損,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對此次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在相應險種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方認為車輛損失評估結論過高,但并未提交相反證據證實鑒定結論在程序及客觀性上存在瑕疵,對其此項抗辯意見不予認定。依據保險法相關規定,原告因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應當由被告向原告予以理賠。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向祁XX賠付各項損失合計103919元。如果被告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78元,由被告負擔(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并支付給原告)。
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內容,依法改判上訴人減少賠付被上訴人車損金額20919元;上訴人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是:鑒定機構對事故車輛的車損鑒定結論偏高,上訴人經過市場調查,認為該事故車輛的車損為79000元;且根據車損條款二十四條之規定: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被上訴人答辯稱,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除上訴人對事故車輛的車損數額有異議外,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實均無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事故車輛的車損數額為多少2、事故車輛的鑒定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
關于事故車輛車損數額的問題。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供了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該意見書確定事故車輛的車損金額為99919元;上訴人對該意見書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意見書評估結論偏高,應為79000元。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報險,但上訴人出險查勘后未及時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和理賠,被上訴人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本車損失進行鑒定并無不當。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具有相應鑒定資質,評估意見書的內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上訴人亦未提供足以否定該鑒定意見書的證據,故對該評估意見書本院予以采信。上訴人主張事故車輛的車損為79000元及雙方當事人應依據車損條款二十四條規定執行,但均未提供相應證據證實其主張,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山西天必誠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意見書確定事故車輛的車損金額為99919元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事故車輛鑒定費問題。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被上訴人支出的鑒定費4000元系為了確定車輛損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依法應當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主張不承擔鑒定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侯慧文
審判員 雷劍飛
審判員 常 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李 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