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屈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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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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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02民終122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
負責人王俊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蓮,大同市城區(qū)新華街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屈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山西永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屈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15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雪蓮,被上訴人屈XX的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屈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5年11月8日17時30分許,當事人周偉持證駕駛實際所有人為原告屈XX的車輛蒙JXXXXX、蒙JXXXX掛解放牌重型貨車,在朔州市朔城區(qū)境內林家口村路段,因操作不當,側翻在路旁的路溝內,造成當事人周偉受傷、蒙JXXXXX、蒙JXXXX掛解放牌重型貨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都隊認定,周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就車輛損失的賠償問題,原告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原告被迫委托評估公司進行了評估鑒定。經鑒定,本次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費(主車125350元、掛車27600元),已支付施救費9000元,車輛評估費3000元,共計164950元。原告所有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主車202500元、掛車68400元),不計免賠等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且原告的訴求在保險限額之內。現(xiàn)原告起訴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賠償銀行各項損失共計16495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原告陳述的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經過、事實無異議,對事故車輛投保情況無異議。但稱對事故車輛的損失申請重新鑒定;對原告主張的施救費9000元不予認可。認為該施救費票據屬于二次施救,但認可施救事實;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出險了,但是沒有定損。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原告所有車輛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主車202500元、掛車68400元),不計免賠等保險,保險期限從2015年2月28日18時起至2016年2月28日18時止。2015年11月8日17時30分許,當事人周偉持證駕駛實際所有人為原告的車輛蒙JXXXXX、蒙JXXXX掛解放牌重型貨車,在朔州市朔城區(qū)境內林家口村路段,因操作不當,側翻在路旁的路溝內,造成當事人周偉受傷、蒙JXXXXX、蒙JXXXX掛解放牌重型貨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朔城大隊認定,周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一審法院確認原告各項損失:1、車輛損失主車車損125350元、掛車車損27600元;2、評估費3000元;3、施救費9000元,合計16495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依照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原告已依約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對于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被告應在相應的承保險種及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現(xiàn)原告的車輛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因事故造成原告的車輛損失164950元,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訴訟費,本案系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費應當依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由敗訴方負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屈XX16495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99元,減半收取,該院退還原告1799.5元。其余1799.5元由被告負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1588號民事判決中由上訴人多承擔的車損91950元;本次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其主要上訴理由是: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案中被上訴人沒有通知上訴人對蒙JXXXXX、蒙JXXXX掛車定損,只提供了由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故所出具的車損評估報告,沒有車輛實際維修明細及發(fā)票,車輛是否維修,維修費用多少沒有真正體現(xiàn)。被上訴人訴求的車損已超實際價值,車輛實際價值=投保時新車購置價×(1-已使用月數×月折舊率)。主車的實際價值=202500元×(1-70×1.1%)=46575元,掛車的實際價值=68400元×(1-70×1.1%)=15732元。被上訴人訴求的車損已超車輛的實際價值。根據上訴人對現(xiàn)場照片審核,認可按車輛的估損金額主車46000元、掛車15000元,對超出的部分不予認可。依據《中國人民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24條規(guī)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xié)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所以上訴人對事故車輛的損失申請重新鑒定。原審法院判決的事故車輛蒙JXXXXX、蒙JXXXX掛車車損為主車125350元、掛車27600元,上訴人對超出的車損91950元不承擔。
被上訴人屈XX服從一審法院判決,其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稱: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被上訴人所有車輛在投保時保險以主車202500元、掛車68400元給予投保,并以該價格收取了相應保費,而發(fā)生事故時,理賠又以保險公司自己計算的實際價格理賠,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本案車輛已經維修,所使用的是新件不是舊件,如何按照實際價格計算,車輛是否維修、如何維修與理賠沒有關系,車損的投保目的是為了發(fā)生事故后對車輛損失進行賠償,原告發(fā)生事故后車輛損失已經委托了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保險人應該根據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按車輛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綜上,應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部分,除上訴人對車輛損失數額有異議外,對其余事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方均沒有異議,對雙方無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事故車輛的車損數額應為多少
被上訴人屈XX主張蒙JXXXXX、蒙JXXXX掛的車損為152950元(主車車損125350元,掛車車損27600元),為證實其主張,其在一、二審中提供了由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晉中興評報字(2016)046號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一份。該評估報告載明:評估標的解放牌CAXXX3P1K2T1EA重型半掛牽引車,車牌號蒙JXXXXX,車架號LFXXXUNJ19ACXXXXX,車輛損失為125350元;匯達牌YHXXX02XXY重型廂式半掛車,車牌號蒙JXXXX掛,車架號LSXXX34049LYXXXXX,半掛車損失為276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價格評估報告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評估車損數超出車輛實際價值。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未及時對事故車輛的受損情況進行定損,其雖認為應以其作出的估損結論主車46000元、掛車15000元為準,但該估損僅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單方估算結果,并未進行拆解,被上訴人屈XX亦不予認可,故對該估損結果本院不予采信。在此情況下,上訴人屈XX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對車損進行評估并無不妥。大同市中興資產評估事務所具有相應評估資質,上訴人未提供能夠證實該評估報告書存在評估程序違法、評估結論不當的相應證據,故對該評估結論本院予以采信,對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據該評估結論確定車輛蒙JXXXXX、蒙JXXXX掛的車損為主車車損125350元,掛車車損27600元正確。上訴人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車輛在投保時,上訴人就牽引車蒙JXXXXX的保險金額確定為202500元,就掛車蒙JF2XX的保險金額確定為68400元并按此收費,現(xiàn)其主張事故發(fā)生時車輛損失超過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機動車的實際價值并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9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苗建萍
審 判 員 張麗娟
代理審判員 張 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常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