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陽市田屯天馬汽運有限公司、)薛XX與某保險公司汾陽市西河路營銷路服務部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晉11民終109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30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公司,住所地XXX。
負責人: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山西省航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魏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西博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薛某某。
上訴人甲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乙公司(以下簡稱汽運公司)、薛某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汾陽市人民法院(2016)晉1182民初27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被上訴人汽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薛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不合理賠償款73720.5元;2.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與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的車輛損失已經超過車輛實際價值,依據保險合同約定,承保限額為166500元,應該按照月1.1%計算折舊率,事故發生時車輛已經運行過45個月,而一審法院卻按照鑒定結論認定車輛損失,明顯與實際不符合;2、本起事故的鑒定費明顯過高,該部分不屬于保險理賠的范圍,車輛施救費無法證明與本起事故有因果關系,依據本地的司法實踐鑒定費應該為車損限額的4%內收取,同時車輛施救費提供的發票為定額發票,發票沒有列明時間、用途等,無法證明發票與施救費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本起事故應剔除對方車輛交強險賠償部分,依據法律規定無責車輛的交強險醫療限額為1000元、財產限額為100元,對于該1100元應該由對方車輛晉JXXXXX的交強險內進行賠付,不應該由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汽運公司辯稱,1、上訴人所說的新車購置價是錯誤的,且本次鑒定系拆解后的實際損失鑒定,真實性、客觀性及科學性是毋庸置疑的,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事故車輛評估后的車輛重置費用賠償損失;2、本案8100元鑒定費有發票為證,應予支持,施救費是由辛集市凱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實施并出具合法票據,并無不當;3、上訴人要求剔除對方車輛交強險1100元部分,被上訴人按照保險合同主張權利并無不妥,一審法院尊重當事人選擇權是合適的。
被上訴人薛某某答辯意見同被上訴人汽運公司。
被上訴人汽運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188063元,該賠償款應歸實際車主薛某某所有。
被上訴人薛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晉KXXXXX晉KXXXXX重型貨車是我向他人購買后以原告汽運公司的名義在被告處投保的,所有保險權益均應由我享有。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3月16日2時30分,田永峰駕駛原告薛某某所有的晉KXXXXX晉KXXXXX掛重型貨車沿307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25KM+397M處左轉彎時與由西向東行駛的侯帥帥駕駛的晉JXXXXX晉JXXXXX掛重型貨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田永峰受傷的交通事故。經河北省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田永峰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侯帥帥無責任。事發當日,田永峰住入河北省辛集市,經診斷田永峰頭皮挫傷、頭外傷后反應、右側上頜竇積液、右眼瞼挫傷、肋骨骨折、胸腔積液、閉合性腹部損傷,于同年3月19日出院。同年3月26日田永峰轉至山西省汾陽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其右側眼眶下壁骨折、右眼眼外肌功能不全、右眼眶下神經不全麻痹,于同年4月7日出院。田永峰治療所需醫療費用20414.64元,均由原告薛某某支出。經河北省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河北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晉KXXXXX晉KXXXXX掛重型貨車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該車估損金額為135103元,殘值估價為1200元。又查,晉KXXXXX晉KXXXXX掛重型貨車的實際車主為原告薛某某,薛某某作為實際投保人以原告天馬公司名義為晉KXXXXX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限額為1665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限額為200000元,同時投保不計免賠險;為晉KXXXXX掛駿強牌重型廂式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限額為50000元,同時投保不計免賠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薛某某以原告天馬公司名義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車上貨物責任險,(均同時不計免賠)等商業保險合同,屬于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被告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承擔保險人的責任,全面履行其義務。因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對事故造成的機動車損失、車上貨物損失、車上人員醫療費損失等項目進行理賠。對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的賠償額中應剔除對方車輛交強險醫療限額1000元和財產限額100元的意見,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采納。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汾陽西河路營銷服務部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薛某某損失共計人民幣182277.64元。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06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汾陽西河路營銷服務部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供新證據。
二審查明事實同一審,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為:1、本起事故車輛損失具體數額;2、計算賠償數額時是否應先扣除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部分。
本院認為,關于車輛損失問題,一審中被上訴人薛某某提供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報告,證明事故車輛損失數額為135103元,上訴人保險公司對公估報告有異議,主張應按折舊率月1.1%計算車輛損失,但該保險條款在投保時并未隨保單一起送達投保人,上訴人對車輛損失公估報告有異議,但經一審法院釋明其并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視為其放棄申請重新鑒定之權利,故一審法院依據公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并無不妥。
關于公估費、車輛施救費問題,公估費8100元有斯格歐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款數據及稅務發票,且該款項系查明事故車輛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上訴人以該筆費用過高不應支付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車輛施救費13500元,有施救單位辛集市凱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定額發票予以證明,該發票上均加蓋有施救公司發票專用章,一審法院據此認定該筆費用,并無不妥。
關于是否應剔除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問題,本院認為,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薛某某依據雙方簽訂保險合同之約定要求上訴人進行理賠,上訴人應在承保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后,依據保險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在賠償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而非在本案中主張先行剔除對方車輛交強險限額。
綜上所述,上訴人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43元,由上訴人甲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海強
審 判 員 王曉強
代理審判員 任慧慧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張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