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周XX、劉XX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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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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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民初1416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安寧市人民法院 2016-10-18
原告:某保險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盤龍區(qū)。
負責人:李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男,漢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現(xiàn)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系該公司職員,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周XX,男,漢族,云南省安寧市人,現(xiàn)住云南省安寧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李X,寧湖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XX,男,漢族,云南省安寧市人,現(xiàn)住云南省安寧市。
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周XX、劉XX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被告周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月23日,周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劉XX所有的云AXXX6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安寧市金色時代廣場駛往安寧市金方路老檢察院。20時56分,當其駕車沿安寧市人民醫(yī)院正門路段行駛時,周XX所駕車車身左側前端與從其車前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字紹軍相撞,致字紹軍受傷,送至安寧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22時23分死亡(死亡原因:字紹軍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損傷死亡),周XX受輕微傷,致云AXXX60號摩托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云AXXX60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投保時以發(fā)動機號48000742作為車牌投保,被保險人為劉XX,車型:貝納利BJXXXGS兩輪摩托車,交強險保單號為805072014530100002316,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21日零時起至2015年4月21日二十四時止。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按照(2015)安民初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書向安寧市人民法院支付字紹軍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共計人民幣110000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1、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0000元;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周XX辯稱,原告的起訴請求及事實,我方?jīng)]有意見。劉XX明知周XX沒有駕駛證還將摩托車出借給周XX駕駛,具有過錯責任,應當減輕我方賠償責任。
被告劉XX未到庭應訴,只能視為其自動放棄答辯權及質(zhì)證權。
歸納雙方訴辯主張,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周XX在本案中是否應當減輕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為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予以證實:
1、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負責人身份證明,欲證明:原告的主體資格。
2、事故認定書復印件1份,欲證明:事故發(fā)生事實,駕駛員周XX屬無證駕駛;肇事車輛云AXXX60號車車主為劉XX;周XX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3、保單抄件,欲證明:云AXXX60號車(投保時以發(fā)動機號48000742作為車牌投保)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
4、(2015)安民初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書,欲證明:事故及案件事實,駕駛人周XX、車主劉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我公司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字紹軍死亡在交強險內(nèi)賠償110000元。
5、銀行電子回單,欲證明:我公司于2016年3月4日向安寧市人民法院支付賠償款合計110000元。
6、安寧市人民法院收案保管款2份、發(fā)還案件款單據(jù)一份,欲證明:保險金我方已經(jīng)實際支付(單據(jù)原件在法院案件卷宗保存)。
上述證據(jù),被告周XX質(zhì)證后對上述1-6組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周XX沒有證據(jù)向法庭提交。
本院認為,被告周XX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本院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認可。
本案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1月23日,周XX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劉XX所有云AXXX60號普通二輪摩托車由安寧市金色時代廣場駛往安寧市金方路老檢察院。20時56分,當其駕車沿安寧市人民醫(yī)院正門路段行駛時,周XX所駕車車身左側前端與從其車前由北向南橫過道路的字紹軍相撞,致字紹軍受傷,送至安寧市人民醫(y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22時23分死亡(死亡原因:字紹軍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損傷死亡),周XX受輕微傷,致云AXXX60號摩托車不同程度損壞,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云AXXX60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投保時以發(fā)動機號48000742作為車牌投保,被保險人為劉XX,車型:貝納利BJXXXGS兩輪摩托車,交強險保單號為805072014530100002316,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21日16時30分起至2015年4月21日16時30分止。原告于2016年3月4日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按照(2015)安民初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書向安寧市人民法院支付字紹軍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賠償金110000元。原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九條,訴訟來院。
本院認為,本案中,被告周XX在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nèi)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經(jīng)安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XX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字紹軍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某保險公司依照安寧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432號民事判決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死亡賠償限額項下向受害人支付人身損害賠償金110000元后,是否有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劉XX和周XX進行追償。本院認為,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實有效的救濟。被告劉XX與原告訂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以及保監(jiān)會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9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只墊付搶救費用,不賠償其他損失,故該條款對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具有約束力。原告保險公司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76條和強制保險條例21條,履行了自己的法定義務后,當然有權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向未取得駕駛資格的肇事者周XX進行追償。故原告要求被告周XX返還墊付的死亡賠償金110000元的訴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劉XX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本案已經(jīng)生效判決確認由周XX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劉XX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劉XX作為車輛的所有人,沒有盡到對于車輛的管理和注意義務,放任周XX的違法行為,從而導致發(fā)生交通事故并致受害人死亡,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規(guī)定,劉XX的過錯行為和周XX的無證駕駛行為相結合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致人死亡,雙方應當向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保險公司已經(jīng)先行向受害人承擔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的墊付義務,故周XX和劉XX應當向保險公司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另,周XX關于劉XX有過錯,應減輕其責任承擔的請求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一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由被告周XX和劉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連帶返還某保險公司墊付的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周XX和劉XX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均服判或不上訴的,本判決到期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審 判 長 張 萍
人民陪審員 武光明
人民陪審員 鄭洪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