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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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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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686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806。
主要負責人:甘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男,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無職業,住山西省汾陽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天津融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6)津8601民初6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X、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6)津8601民初626號民事判決,并依法改判;二,兩審訴訟費由張XX負擔。事實和理由:津R×××××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限為2015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7日。2015年11月22日,張XX駕駛津R×××××號轎車在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行駛時與案外人車輛相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張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1、出險后,張XX拒絕配合某保險公司進行拆解照相,單方面委托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事故車輛評估事宜,而鑒定時,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和張XX也未通知某保險公司到場共同參與鑒定,確認損失價格,張XX此舉為故意擴大損失價格。2、張XX在單方面評估后,未通知某保險公司修車事宜,也未向某保險公司交付受損部位的殘值,不能證明其實際修復并更換了損失部位。綜上,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違反了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車務損失價格鑒定操作規程中的規定,屬于違規操作,張XX在未通知某保險公司的情況下私自委托價格評估,向一審法院提供不真實證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故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張XX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賠償張XX車輛維修費5500元、張XX賠付案外人的三者車車輛損失費78931元、鑒定費4000元、拆解費8000元,共計96431元;二、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8月7日,張XX作為投保人與某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載明:被保險人為張XX;被保險車輛為登記于張XX名下的津R×××××號轎車;第一受益人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公司;保險期間2015年8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保險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特別約定,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552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0000元。2015年11月22日,張XX駕駛被保險車輛行駛至天津市河東區海河東路與十五經路交口時,與案外人劉繼磊駕駛的遼A×××××號轎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張X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第三者車輛經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定損,確定車輛損失為80931元,張XX為此支付鑒定費4000元、拆解費8000元。后經公安交管部門主持調解,張XX一次性向案外人劉繼磊賠付車輛損失費80931元。事后,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進行定損,確定車輛損失為5200元。
另查明:2016年5月18日,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公司出具抵押車輛理賠證明書,證明被保險車輛貸款無逾期,保險賠償金可直接賠付被保險人。
一審法院認為,張XX為其所有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予以確認。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及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屬于機動車損失險及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某保險公司對事故的真實性有異議,但沒有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故對其相關抗辯意見不予支持。事故發生后,價格認證部門對第三者車輛進行評估確定損失為80931元,事后張XX按照鑒定結論確定的三者車損失金額向案外人劉繼磊進行了賠付,該筆費用已實際支出,故某保險公司應依張XX所請,按照張XX向案外人劉繼磊賠付的數額向其賠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鑒定費、拆解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故張XX支出的鑒定費4000元、拆解費8000元,某保險公司應予賠付。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車輛定損,確定損失金額為5200元。張XX對受損車輛進行維修支出維修費5500元,因其不能證明超出保險公司定損金額的部分與本案所涉事故具有關聯性,故對超出的300元,不予認定。某保險公司同意賠付張XX被保險車輛損失費5200元,予以照準。綜上,張XX請求中的本車維修費5200元、張XX賠付案外人的車輛損失費78931元(不包含交強險應另行賠付的2000元)、鑒定費4000元、拆解費8000元,共計96131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車輛損失費5200元、張XX支出的三者車車輛損失費78931元、鑒定費4000元、拆解費8000元,共計96131元;二、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06元,由原告張XX負擔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103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張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本院予以確認。保險合同期限內,保險車輛發生了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在其承保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車輛損失金額80931元,系經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的結果,且張XX已將此款實際賠付給案外人劉繼磊,該筆損失費屬于張XX受到的實際損失,且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雖然對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損失價格有異議,但其未能提交能夠證明天津市河東區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程序違法,鑒定結果有失公允的相關證據,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張XX本車損失5200元,三者車損失78931元,證據充分,本院應予維持。
鑒定費、拆解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張XX為此次事故支出的鑒定費4000元、拆解費8000元,并無不當,本院亦應維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董麗蓮
審 判 員 趙慧敏
代理審判員 苗法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