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通遼市福運來運輸有限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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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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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終字第184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侯靖霞,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永海,男,漢族,系該公司工作人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通遼市福運來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文波,經理。
委托代理人滕志強,內蒙古典鑒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遼市福運來運輸有限公司(簡稱福運來運輸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因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通遼鐵路運輸法院(2015)遼鐵通民初字第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7月15日,原告以25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秦某某所有的蒙GXXXXX號主車及蒙GXXXX號掛車。2014年8月6日,原告為該蒙GXXXXX號主車在被告處投保了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185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0元;駕駛員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額200000元、乘客車上人員責任險20000元/座×2座及以上所有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原告又為該車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元;火災爆炸損失險保險金額166585元;附加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166685元。
同日,原告為蒙GXXXX號掛車投保了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9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金額100000元及該兩險種的不計免賠特約險。原告又為該車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100000元;火災爆炸損失險保險金額79110元;附加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79110元。被保險主、掛車的保單號為PDXXX14XXXX,保險期間均自2014年8月7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6日二十四時止。
另查明,2015年5月2日16時40分許,原告的司機王某某駕駛蒙GXXXXX號主車及蒙GXXXX號掛車沿某某某至庫倫旗公路向南行駛至5.6公里處時,因遇險情采取措施不當,發生側翻,主車蒙GXXXXX牽引車和蒙GXXXX號掛車上運輸的味精發生貨損、主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被保險車輛將科左后旗某某某鎮某某某嘎查牧民毛某某家的多株楊樹撞毀,后原告賠償毛某某楊樹損失1400元。經通遼市科左后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第2015X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某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又查明,經通遼市梅花物流有限公司確認,原告賠付收貨方李某某味精損失25200元(72袋×350元/袋)。
原告被保險主掛車受損后,經科左后旗某某道路清障救援有限公司施救,原告支出施救費18000元,并經通遼市科爾沁區順利汽柴修配廠維修,蒙GXXXXX號主車支出修理費43000元、蒙GXXXX號掛車支出修理費25000元。
再查明,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經被告申請,本院委托通遼市某某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蒙GXXXXX號主車及蒙GXXXX號掛車的配件價格進行評估,兩車修復用配件價格共計28520元,庭審中,雙方對該評估書均予以認可。
還查明,被保險主掛車輛在進行維修過程中,除更換配件外,還產生工時費支出,包括對蒙GXXXXX號主車校大梁8000元、吊婁子1400元、吊機器1500元、修電路300元、修氣路400元、修婁子工時費3200元、拆裝附件1200元;對蒙GXXXX號掛車換大梁10800元、邊梁校正2面2300元、校正箱板折葉600元、高欄校正500元、噴漆費用2000元,合計322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保險單、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買賣協議書、修車明細、修車發票、施救費票據、貨物運輸合同、發貨單、物流證明、梅花味精發票、李某某收條、評估結論書等證據予以證實,經過庭審舉證、質證,以上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原審予以確認。
原審認為,原、被告間訂立的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雙方應依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及履行義務。原告的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該保險事故符合合同所約定的理賠條件,被告應依約履行賠付義務。經雙方確認,價格評估部門對被保險車輛的所用配件支出維修費用28520元,該評估結論內容客觀,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對被保險車輛所需工時費32200元系為修復被保險車輛所發生的必要的費用,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給付10000元修復工時費的主張,因無證據佐證,不予支持。被告承運的味精損失25200元已實際發生,并已給付完畢,應由被告在車上貨物責任險范圍內進行賠償。原告在事故中產生的賠償第三人毛某某楊樹損失1400元,應由被告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提出原告的貨物損失無李某某的接收貨物證明及按24袋損失予以賠償的意見,因其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不予支持。被告為確定保險標的及減少損失程度而支出的施救費合理合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通遼市福運來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理賠款105320元(配件價值28520元、工時費32200元、味精損失25200元、楊樹損失1400元、施救費18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履行。二、駁回原告通遼市福運來運輸有限公司對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76元,由被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負擔1194元,由原告通遼市福運來運輸有限公司負擔82元。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上訴,其主要理由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損失25200元缺乏證據;受損保險標的25200元味精的殘值應歸我公司所有。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通遼市福運來運輸有限公司口頭答辯稱,受損味精我公司已經賠付買方,買方出具了發票;受損味精無法回收,沒有殘值。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除對受損味精的證據及殘值存在爭議外,對其余一審查明的事實均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在事故中貨物受損價值25200元雖有異議,但被上訴人通遼市福運來運輸有限公司在一審期間即提交了付款方為通遼市福運來運輸有限公司,收款方為李某某的25200元發票(品目:味精,單位:包,單價:350元)和貨物托運方通遼市梅花物流有限公司的《證明》在卷,以證實其在本次事故中損失價值25200元的味精的事實,足以認定,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向被上訴人主張受損味精殘值,且該公司對在事故發生后到現場勘察的事實認可,但并未提交能夠證明受損味精存在殘值的證據,故本院不予確認。
綜上,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及采信的證據與原審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北景钢?,被上訴人就其承運的味精損失25200元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證據證實,上訴人提出異議并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上訴人主張受損味精的殘值,但在其已經到現場勘察的情況下,沒有提交相應證據,被上訴人又不認可,人民法院無法確認受損味精存在殘值和殘值數額等相關事實。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5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永勝
審 判 員 ?!∩?br>代理審判員 陳美麗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于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