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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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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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民終20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0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咸陽市秦都區。
負責人崔鵬,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史小龍,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羅亞軍,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
委托代理人王江封,系咸陽市秦都區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秦都區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024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小龍、羅亞軍、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王江封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原告張XX與張繼平為兄弟關系,原告張XX是張繼平的弟弟。張繼平為陜D號奧迪牌小客車所有人,該車輛屬其兄弟合伙購買,原告張XX在2014年7月10日為陜D號車在被告處購買了商業險,保險期限由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止,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綜合險,其中全損保額267904.80元,分損保額3391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元。2014年10月25日13時30分許向虎志駕駛陜D號車沿咸陽三號路由北向南行至玉泉路什字處左轉時,與王銅柱駕駛的陜A號車由西向東左轉駛入三號路時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2014年11月3日該事故經咸陽市公安交警支隊秦都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向虎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2014年11月14日陜A號肇事車輛經咸陽市公安交警支隊秦都大隊委托由咸陽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咸價鑒字(2014)2566號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鑒定:損失總額為3680元,實際修理花費3680元。2015年2月10日原告投保的陜D號肇事車輛經咸陽市公安交警支隊秦都大隊委托由咸陽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咸價鑒字(2015)0310號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鑒定:損失總額為66602元,原告實際修理花費66602元。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請求對陜D號車的損失重新鑒定,因該肇事車輛已經修理完畢,缺乏鑒定實物且該陜D號肇事車輛經咸陽市公安交警支隊秦都大隊委托已由咸陽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咸價鑒字(2015)0310號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書,該鑒定并無瑕疵,故本院通知被告重新鑒定的申請予以駁回。原告現訴至法院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各種損失共70282元;2、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原判認為,原告張XX為陜D號車在被告處購買了商業險,投保險種為車輛損失綜合險,其中全損保額267904.80元,分損保額3391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元,被保險陜D號車在商業保險的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及第三者車輛受損,被告應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范圍和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該交通事故經咸陽市公安交警支隊秦都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向虎志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故由被告應向原告全額賠償經濟損失,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70282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原告張XX車輛損失費人民幣70282元整。二、駁回原告其它之訴訟請求。
宣判后,上訴人安盛財險提出,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有誤,該案車損的物損鑒定報告中對車輛配件價格的認定與實際不符,且一審法院駁回了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2、被上訴人沒有在事故發生之日48小時向上訴人處報案,存在違約行為,致使車損存在損失擴大的可能,侵犯了上訴人的權益。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張XX的委托代理人王江封以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進行了答辯。
上訴人訴稱
二審中,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被保險DZL839號車在商業保險的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及第三者車輛受損,保險公司應按保險合同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提出該案車損的物損鑒定報告中對車輛配件價格的認定與實際不符,且一審法院駁回了上訴人提出的重新鑒定申請,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一節,經查,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物損鑒定報告中車輛配件價格與市場價格不符,故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該案車輛損失鑒定經咸陽市公安交警支隊秦都大隊委托由咸陽市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程序合法,鑒定并無瑕疵,一審法院駁回上訴人重新鑒定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對上訴人的此節上訴理由,不予支持。上訴人提出被上訴人沒有在事故發生之日48小時向上訴人處報案,存在違約行為,致使車損存在損失擴大的可能,侵犯了上訴人權益的上訴理由,經查,上訴人并未向被上訴人明確告知在事故發生之日48小時向上訴人處報案,且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由咸陽市公安交警支隊秦都大隊進行事故處理,并沒有致使車損擴大,故對上訴人的此節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155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麗麗
審判員張雯
審判員路曉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書記員張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