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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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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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1民終499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負責人武紅,該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申軍,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西安市沛民林牧畜業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湯智瑜,陜西博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鑫婧,陜西博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周至縣人民法院(2016)陜0124民初5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軍,被上訴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湯智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向原審法院起訴稱,李XX于2015年5月15日在某保險公司所屬的周至營銷服務部為其陜A×××××奧迪牌小轎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機動車保險商業險。2015年10月29日14時30分,李XX丈夫林軍民駕駛陜A×××××車在周至縣縣城工業路與司竹村村民王加保駕駛的機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周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軍民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投保人及時報案。但某保險公司卻在2016年1月11日向李XX下發拒賠通知書,認為屬于責任免除范圍,以投保車輛未及時審驗為由予以拒賠。李XX認為某保險公司在辦理該項保險業務時未向李XX釋明免責條款,現以此理由拒賠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向李XX支付車輛保險賠償金38670元。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李XX系陜A×××××奧迪轎車車主。2015年5月15日,李XX在某保險公司下設的周至營銷服務部為陜A×××××奧迪轎車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保險單并交納了保險費,周至營銷服務部于當日向李XX簽發了保險單號為26101020030001150000904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單》一份和保險單號為26101020033001150000391的《機動車保險單》一份,被保險人均為李XX。保險期限自2015年5月16日零時起至2016年5月15日24時止。其中《機動車保險單》載明車輛損失險限額為330000元,該車還購買了玻璃單獨破碎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和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等險種。在特別約定第三條約定,”保險期限內車輛未經檢驗合格,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2015年10月29日14時30分,李XX丈夫林軍民駕駛陜A×××××車在周至縣縣城工業路與司竹村村民王加保駕駛的機動三輪車發生碰撞,致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周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軍民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投保人及時報案。2015年11月19日,經陜西新豐泰汽車有限責任公司對陜A×××××車修理,李XX共支出修理費38670元。2015年12月10日,經周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解,李XX車輛修理費38670元由李XX自行承擔。
2016年1月11日,某保險公司向李XX下發拒賠案件通知書,以投保車輛行駛證審驗過期,根據保險條款第六條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十)規定,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標的物不屬于保險責任予以拒賠。
另查明,陜A×××××車在事故發生前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4月。事故發生后檢驗合格,有效期限至2017年4月。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執是行駛證審驗過期的投保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予賠償。
某保險公司的拒賠案件通知書,是以投保車輛行駛證審驗過期,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為由予以拒賠。其依據是保險條款第六條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第(十)規定”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和保險單特別約定第三條”保險期限內車輛未經檢驗合格,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法院認為保險期限內車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目的在于防止車輛技術檢測不合格,導致車輛行駛危險增加,因此在制定保險條款時約定了車輛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車輛未經檢驗在道路上行駛是否必然免除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應當根據事故發生的原因,結合事故車輛情況綜合進行判斷。如果事故發生的原因系車輛本身,或者說車輛的技術指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造成事故,那么這種情形下車輛上路行駛使得保險標的物危險增加,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如果車輛本身無任何問題,事故發生的原因與車輛本身的質量及技術指標無關,那么車輛上路行駛并未增加保險標的物的危險,則不應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況且施行于2014年9月1日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機動車檢驗工作的意見》規定,試行非營運轎車等車輛6年內免檢,也強調的是車輛的技術指標是否合格。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投保時明知該車行駛證審驗過期而仍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說明行駛證審驗過期仍可投保。車輛年檢僅僅系行政機關就車輛管理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果僅因車輛年檢過期限免除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而不具體分析事故發生原因或保險標的物是否增加了風險,則不能有效的維護投保人的保險權益,也不符合民事活動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則。所以這里的檢驗應該是車輛的技術指標檢驗,而不應是投保車輛行駛證是否過期審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對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理解,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產生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本唧w到本案,李XX車輛發生損壞的原因系與第三方車輛相撞,事故認定書并未認定駕駛員林軍民駕駛行駛證審驗過期的車輛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該車雖在事故投保前行駛證審驗過期,但在發生事故后經過審驗為合格,說明該車的技術指標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另外,沒有證據顯示某保險公司在訂立合同時,就雙方約定的”檢驗”就是指”行駛證是否過期審驗”向投保人作了明確說明。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李XX賠償金3867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66元(李XX已預交),減半收取,其余38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于判決履行時向李XX一并支付。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中約定:除另有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公司不賠償。本案李XX的陜A×××××車輛在2015年10月29日發生事故,行駛證未按時審驗,按照保險合同責任免除的約定,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未盡到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與事實不符。某保險公司在條款中對責任免除用黑體字提醒,在出具的保險單特別約定欄中也特別約定。因此,某保險公司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李XX的訴訟請求。
李XX辯稱,其未看到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如同芝麻粒大小字體的保單條款內容。雙方保險合同簽訂的時間是2015年5月15日,而合同附頁陜A×××××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4月。在李XX辦理保險時某保險公司明知車輛處于”脫審”狀態,并未提出任何要求,現在又提出拒賠,有違誠實信用。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經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原審判決查明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李XX投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時行駛證已過期,某保險公司是否免責。
本院認為,李XX與某保險公司對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以及車輛損失的事實無異議。某保險公司上訴認為,依據雙方簽訂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的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證或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保險公司不賠償,故請求撤銷原判,駁回李XX的訴訟請求。但是在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某保險公司明知李XX的陜A×××××車輛行駛證的檢驗有效期至2015年4月,已經處于”脫審”狀態,卻并未提出任何異議和要求。而現在某保險公司又以此為由提出責任免除拒絕賠償,某保險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而本案保險事故的發生與車輛行駛證的過期并無關聯,并且事故發生后陜A×××××車輛的行駛證經審驗,有效期限至2017年4月。因此,某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訴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費76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周向紅
審 判 員 呼延靜
代理審判員 魏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書 記 員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