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楊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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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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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3民終186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
負責人:趙XX,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X,系遼寧浩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楊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臺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鞍臺民三初字第007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楊XX為遼KXXX90號豐田轎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19.467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商業險保險期間從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
2015年8月19日00時40分許,韓建光駕駛吉CXXX939號解放牌重型半掛牽引車、吉HXXX7掛號江淮揚天牌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由東向西沿行車道行駛至本遼遼高速公路遼中方向77公里+655米處,因疲勞駕駛,駕駛過程中進入睡眠狀態,駛入應急車道內,與因執行公務停靠在應急車道的遼KXXX6警號捷達牌轎車、因事故糾紛停靠在應急車道的遼KXXX90號豐田轎車、因執行公務停靠在應急車道的遼K0903號警捷達牌轎車、因事故糾紛停靠在應急車道的遼AXXXE5號豐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車相繼發生直接碰撞,并在推動遼K0903號、遼AXXXEB號車向前移動過程中,遼AXXXEB號車分別與因前來協助處理事故糾紛停靠在應急車道內的遼AXXX7W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車、遼CXXX0T號豐田小型轎車相繼發生追尾碰撞。此次交通事故經遼陽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白塔大隊認定韓建光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焦劉、雷洪光、張東雷、鄭奎軍、方志利、張爽等均無責任。焦劉系遼KXXX90號豐田牌小型轎車的駕駛人,事故發生時站在應急車道內,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該車所有人為呂春梅。楊XX訴至法院,現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車輛損失9.0232萬元。
另查,經遼陽市道理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有限公司鑒定,遼KXXX90號轎車車輛損失金額為人民幣9.0232萬元。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依約理賠,根據遼陽市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鑒定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涉案車輛遼KXXX90號車損失金額9.0232萬元,原審法院對該車損數額予以采信,雖某保險公司辯稱根據事故認定書,本案涉案車輛駕駛人焦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保險公司免賠,并向原審法院提供投保人聲明及保險條款,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遼KXXX90號豐田牌小型轎車駕駛人焦劉,事故發生時站在應急車道內,經遼陽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白塔大隊認定,焦劉無事故形成的原因、過錯,無責任。故楊XX要求某保險公司理賠車輛損失9.0232萬元有理,原審法院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楊XX車輛損失9.0232萬元。如義務人未按判決限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055.8元,由楊XX承擔244.2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該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車輛駕駛人焦劉為無證駕駛,依據保險合同,駕駛人無證駕駛車輛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免責。雖然發生事故時本人不在車內,但原因是其與遼AXXXE5車發生糾紛,正在處理中,該車仍在焦劉控制范圍內,該車發生本次事故與其將該車停靠路邊有不可分割的關系。根據楊XX提供的事故認定書,該車在發生本次交通事故前與遼AXXXE5車發生糾紛,但楊XX未提供前一起事故的認定書,無法區分車輛損失是由那一次事故造成的,如其無法提供前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則其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因楊XX無法提供第二次事故的具體損失,應駁回楊XX的訴訟請求。本案投保車輛車主為呂春梅,一審時楊XX未提供其與呂春梅系夫妻關系的證據,根據保險法規定楊XX與投保車輛無保險利益,楊XX無權主張該車輛的損失。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楊XX的訴訟請求,并由楊XX承擔上訴費。
被上訴人楊XX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庭上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一審判決。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另查明,二審中,楊XX提供了呂春梅提供的證明,同意由楊XX就該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焦劉為無證駕駛,某保險公司是否承擔理賠責任。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滿,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并且某保險公司就該免責條款已履行了明確的告知義務,某保險公司本不應該承擔理賠責任。但本案中投保車輛遼KXXX90號豐田牌小型轎車駕駛人焦劉,事故發生時站在應急車道內,車輛是靜止狀態,經遼陽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白塔大隊認定,焦劉無事故形成的原因、過錯,無責任,也就是造成遼KXXX90號車被撞受損的原因不是焦劉駕駛所致,故某保險公司對遼KXXX90號車被撞造成的損失還應承擔理賠責任。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無法區分車輛損失是由那一次事故造成的,應駁回楊XX的訴訟請求的問題。因前一次事故還未能處理作出認定便出現第二次交通事故,并非楊XX不提供前一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而是遼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只送達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某保險公司也未能就前一次事故提供任何證據,故只能依據現有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也即是楊XX申請理賠的依據。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此點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楊XX無權主張該車損失的問題。因二審中,楊XX提供了由呂春梅提供的書面材料,同意由楊XX就該車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故楊XX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有權主張該車的損失。對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此點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5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戴艷麗
審 判 員 許愛軍
代理審判員 王虹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徐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