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彭XX追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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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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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民終698號 追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2016-05-30
上訴人(原審原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博湖縣博湖鎮(zhèn)人民西路。
負責人林杰,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X,男,
上訴人(原審被告):彭XX,男,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訴人彭XX因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均不服博湖縣人民法院(2015)博民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上訴人彭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查明:2012年10月15日20時10分許,楊才榮駕駛新MXXX6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載一人,段洪英),由北向南行駛至省道s206線60公里+900米處時,與對向駛來彭XX駕駛新MXXX52號桑塔納轎車側(cè)面相撞,楊才榮和乘車人段洪英受傷,新MXXX52號轎車和新MXXX6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損壞,楊才榮和新MXXX6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又被阿葉駕駛的新28-37774號大型拖拉機碾壓,造成楊才榮受傷送醫(yī)院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新MXXX61號普通兩輪摩托車損壞的一起交通事故。經(jīng)博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才榮應(yīng)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彭XX和阿葉應(yīng)負此事故共同的同等責任。彭XX駕駛該車輛時,未取得駕駛資格。
博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新疆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對阿葉駕駛的新28-37774號拖拉機運輸機組是否與新MXXX61號兩輪摩托車駕駛?cè)思俺俗税l(fā)生接觸,鑒定意見為:新28-37774號拖拉機運輸機組與新MXXX61號兩輪摩托車駕駛?cè)?楊才榮)發(fā)生了碰撞接觸。新28-37774號拖拉機運輸機組未與新MXXX61號兩輪摩托車乘坐人(段洪英)發(fā)生碰撞接觸。
被告彭XX所駕駛的新MXXX52號桑塔納轎車在中華聯(lián)合財產(chǎn)保險公司博湖縣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為2012年1月28日至2013年1月27日。該車輛同時在該公司還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間為2012年1月30日至2013年1月29日。
事故發(fā)生后,死者楊才榮的妻子段洪梅和女兒楊雪作為原告將彭XX、阿葉、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博湖支公司、本案的原告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我院。2013年我院作出(2013)博民初字第257號民事判決書,其中判決本案原告保險公司支付兩原告賠償款75000元(交強險5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20000元,合計75000元)。該判決書送達后,因原告段洪梅、楊雪、被告彭XX均不服本判決向巴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1月16日中院作出(2013)巴民二終字第1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乘車人段洪英作為原告將段洪梅、彭XX、阿葉、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焉耆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博湖支公司、本案的原告保險公司做為被告訴至我院。2013年我院作出(2013)博民初字第258號民事判決書,其中判決本案原告保險公司支付原告賠償款145000元(交強險6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80000元,合計145000元)。該判決書送達后,因原告段洪梅、楊雪、被告彭XX均不服本判決向巴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1月16日中院作出(2013)巴民二終字第1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保險公司以上兩次賠償總額為220000元。
另查明,原告保險公司已按照上述兩份判決書中判決其應(yīng)承擔的賠償款220000元(交強險120000元、第三者責任險100000元),全部賠償完畢。
原審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yīng)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應(yīng)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quán)人主張追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支持,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nèi)賠償完畢后享有追償權(quán),本案中原告保險公司在上述兩個案件中均在交強險的賠償限額內(nèi)(120000元)承擔了賠償責任并已經(jīng)賠償完畢,故對于原告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彭XX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支付12000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其要求被告彭XX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100000元)賠償?shù)恼埱螅驹翰挥柚С帧R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如下:一、被告彭XX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甲保險公司120000元。二、駁回原告甲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訴稱
甲保險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第三者責任險系商業(yè)險,依據(jù)保險合同,本案彭XX無證駕駛,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商業(yè)險不予賠償,但(2013)巴民二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判決甲保險公司賠償,并明確可由甲保險公司追償,原審不予認定,明顯不當。
彭XX的主要上訴理由,本人在這起事故中,承擔的責任為25%,已經(jīng)支付了大部分賠償費用,按比例再應(yīng)承擔44421.18元,就夠了,故原審判定支付120000元,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
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相同。
本院認為,上訴人彭XX在本案事故中未取得駕駛資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yīng)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應(yīng)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nèi)向侵權(quán)人主張追償權(quán)的,人民法院應(yīng)當支持。本院(2013)巴民二終字第108號民事判決,雖已判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內(nèi)予以了賠償,并表述可由甲保險公司追償,但對此我國法律沒有具體規(guī)定。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彭XX的上訴理由,未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證實,其請求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亦不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989.5元,由上訴人(原審原告)甲保險公司負擔2300元,由上訴人(原審被告)彭XX負擔1689.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薛文敏
審判員楊奇志
審判員張丹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員趙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