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王XX等與某保險公司、滁州得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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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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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終198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陸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潘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乙。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
法定代理人:潘XX,系李X之母。
五位被上訴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定遠縣池河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滁州得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安徽遠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繆X,安徽遠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甲、王XX、潘XX、李X乙、李X、原審被告滁州得協通訊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協通訊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3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溫X,被上訴人李X甲、潘XX、李X乙及其與王XX、李X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X、原審被告得協通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審原告對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原審原告負擔。事實和理由:1.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一審判決對于本案雇主責任險限額認定不清。2.一審判決以李少權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被認定無責任為由不予采信保險免責條款,明顯錯誤。本次交通事故中,無證駕駛導致的死亡被認定為無責任,但并非無責就無因果關系。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根據現場情況針對事故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責任的認定,不是定案依據,本次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傳勝負全部責任的理由是發生事故后,變動破壞現場,并不能說明雙方無證駕駛對本次事故的發生無責任。3.一審判決對各項費用的計算中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明顯錯誤;即便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審判決賠償金額也明顯超過實際的損失數額。潘XX作為死者配偶不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的情形,不屬于供養親屬,一審將潘XX撫恤金270000元計算在損失內錯誤。根據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城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供養親屬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一次性領取撫恤金的期限為60個月。一審判決供養親屬李X甲、王XX撫恤金發放時間均為150個月過長,沒有法律依據。
李X甲、王XX、潘XX、李X乙、李X共同答辯稱:1.根據平安雇主責任保險B條款第三條第(六)項約定,在保險期間,××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致傷、殘或死亡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李少權在雇傭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其近親屬起訴符合法律規定,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作為原審被告主體適格。2.根據平安雇主責任保險B條款第三條第(六)項約定,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屬于保險理賠責任范圍,更何況李少權無責任。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賠償責無旁貸。平安雇主責任保險B條款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免責條款是指受害人故意或者嚴重過錯造成的自身傷害。而本案李少權的死亡與有無有效證件駕駛不產生必然的因果關系。3.一審判決對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計算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得協通訊公司辯稱:1、得協通訊公司為雇員李少權投保并與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李少權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2、該起事故是因為李傳勝違規駕駛車輛造成的,李傳勝對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并非是李少權無證駕駛造成死亡的事實,因此,保險公司免責條款并不成立,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3、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主張供養親屬撫恤金數額計算錯誤的意見不成立。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X甲、王XX、潘XX、李X乙、李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與得協通訊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100萬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少權系得協通訊公司雇傭的工作人員,從事通信維護、架設線路等工作,李少權的工資為每天150元。2016年3月19日,得協通訊公司作為投保人以李少權等18名員工為××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雇主責任險兩份,保險期限從2016年3月19日0時起至2017年3月18日24時止,雇員每人死亡賠償限額分別為60萬元和40萬元,每人傷殘賠償限額分別為60萬元和40萬元,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分別為6萬元,合計12萬元,累計事故賠償限額分別為66萬元和46萬元,合計為112萬元。雇主責任險保單第十六條第3項特別約定,本標的執行雇主責任險B條款。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雇主責任保險B條款第三條規定,在保險期間內,××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下列情形所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第五條規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的雇員自傷、自殺、醉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及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各種機動車輛導致其本人的人身傷害;第八條規定,賠償限額包括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每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載明;第二十六條規定,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一)死亡賠償金: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計算賠償金額,并以保單約定的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限;……(五)賠償金的賠付:1、無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事故,保險人對××的單個雇員所賠付的死亡賠償金、傷殘賠償金和誤工費用之和不超過每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另查明:2016年4月9日19時45分左右,李少權下班途中駕駛無牌普通兩輪摩托車沿311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108KM路段時,與李傳勝無證駕駛的懸掛號牌為皖0171999的變型拖拉機相撞,事故導致兩車受損,李少權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李傳勝駕車駛離現場。2016年4月25日,定遠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滁公交認字(2016)第0002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傳勝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少權無責任。
再查明:李X甲、王XX系李少權父母,潘XX系李少權之妻,李X乙系李少權之女(已成年),李X系李少權之子(2003年8月7日出生)。因李少權死亡所應獲得保險賠償的各項費用如下:1、喪葬補助金25167元(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194.5元×6個月)。2、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潘XX的撫恤金270000元[李少權的月工資4500元(150元/天×30天)×40%/月×150個月]、父親李X甲的撫恤金67500元[李少權的月工資4500元(150元/天×30天)×10%/月×150個月]、母親王XX的撫恤金67500元[李少權的月工資4500元(150元/天×30天)×10%/月×150個月)、兒子李X的撫恤金32400元[李少權的月工資4500元(150元/天×30天)×10%/月×12個月×6(18-12)年]。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元(31195元×20年)。以上款項合計1086467元。
一審法院認為,得協通訊公司為其雇員李少權與某保險公司所簽訂的雇主責任險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在保險期限內,得協通訊公司的雇員李少權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所應獲得保險賠償的各項費用,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義務。某保險公司辯稱“得協通訊公司為雇員李少權投保的雇主責任險條款第五條第(五)項約定,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各種機動車輛導致其本人的人身傷害屬于保險責任免賠范疇,李少權死亡是其無證駕駛行為造成的,我公司予以拒賠”一節,因本起交通事故李少權的死亡是李傳勝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之規定造成的,并非因李少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車輛導致其本人死亡,且李傳勝在本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李少權無責任。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辯稱理由,不予采信。綜上,李X甲等人作為李少權的法定繼承人在本案中應獲得賠償的數額為1086467元,其主張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限額賠償上述款項中的100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當賠付。因得協通訊公司已向某保險公司為其雇員李少權投保了平安雇主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限內李少權在工作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所應獲得保險賠償的各項費用,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故對李X甲等人要求得協通訊公司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李X甲、王XX、潘XX、李X乙、李X保險金100萬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李X甲等人舉證以下證據:
2016年6月29日定遠縣西卅店鎮張莊村村民委員會與定遠縣公安局西卅店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李X甲等人與李少權是一家人,即家庭成員關系。
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與得協通訊公司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
當事人所舉其他證據與原審一致,相對方質證意見同于原審,本院認證意見與原審相同。二審中李X甲等人舉證的證據具有真實性,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李少權生前供養親屬有:父親李X甲(1929年10月14日出生)、母親王XX(1930年9月11日出生)和兒子李X(2003年8月7日出生)。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一致,對原審查明的其他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1、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作為原審被告主體是否適格;2、李少權無證駕駛是否應當免除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的保險賠償責任;3、李少權生前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數額應當如何確定。
關于爭議焦點一。本案中,得協通訊公司作為投保人(××)為包括李少權在內的員工投保平安雇主責任保險,在保險期間,得協通訊公司的雇員李少權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死,××得協通訊公司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根據平安雇主責任保險B條款第三條約定,應由××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根據該保險合同約定,李X甲等人作為李少權的近親屬向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主張賠償,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作為本案原審被告主體適格。
關于爭議焦點二。根據平安雇主責任保險B條款第三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因下列情形所致傷、殘或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根據公安部門認定,在本起事故中,李少權無責任,按照該條約定,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應當負責賠償。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主張,按照保險條款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雇員自傷、自殺、醉酒、吸毒、打架、斗毆、犯罪及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各種機動車輛導致其本人的人身傷害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院認為,該條款明確保險人免除責賠償責任的條件是,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是導致人身傷害的原因,即應要求無證駕駛與交通事故發生有因果關系。而從本案看,李少權雖然是無證駕駛,但經公安部門對事故的成因分析認定,李少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對事故的發生并無責任,李少權有無駕駛證,對事故的發生不產生影響,李少權無證駕駛與本起事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故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主張其免責缺乏法律依據。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關于此節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爭議焦點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四)工亡子女未滿18周歲的……。
潘XX(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作為死者李少權配偶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也未年滿55周歲,不符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的情形,不屬于供養親屬范疇,一審判決支付潘XX撫恤金缺乏法律依據。根據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進城務工人員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供養親屬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一次性領取撫恤金的期限為60個月。李X甲(1929年10月14日出生)、王XX(1930年9月11日出生)均年滿70周歲,一審判決供養親屬李X甲、王XX撫恤金發放時間均為150個月過長,沒有法律依據。其二人的撫恤金應為:4500元/月×30%×60個月×2人=162000元;供養親屬李X的撫恤金為4500元/月×30%×64個月=86400元。綜上,得協通訊公司應支付李X甲等人的各項費用為:喪葬補助金27569.50元(6個月的統籌地區2015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24840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元(31195元/年×20年=623900),合計899869.50元。因得協通訊公司為李少權投保了100萬元的平安雇主責任保險,該賠償數額未超過保險金額,平安財險合肥支公司應當全額向李X甲等人賠償899869.50元。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錯誤,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有誤,應予糾正。另,原審將案由確定為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確定的案由,本案定為保險糾紛為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35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變更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2016)皖1125民初235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李X甲、王XX、潘XX、李X乙、李X保險金100萬元”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賠付原告李X甲、王XX、潘XX、李X乙、李X保險金899869.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減半收取6900元,由李X甲、王XX、潘XX、李X乙、李X負擔501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39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12799元,被上訴人李X甲、王XX、潘XX、李X乙、李X負擔1001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柳 冰
審判員 陶繼航
審判員 葛敬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