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黑龍江省如意核源選煤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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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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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民終259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洪利,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蕊,黑龍江文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如意核源選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景元,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本林,七臺河市新興區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黑龍江省如意核源選煤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如意核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桃山區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3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蕊、被上訴人如意核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本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原告如意核源公司訴稱,2010年8月10日,姜明駕駛黑KXXX82大貨車沿鐵西自修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駛至彎道處時與相對方向王彥輝駕駛的黑KXXX82大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姜明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姜明被送往七煤總醫院救治,住院55天,醫藥費9,778.12元,伙食費15天825.00元,二次手術費5,000.00元,鑒定費1,900.00元。黑KXXX82貨車修理費86,263.00元。經七臺河市警官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姜明十級傷殘,醫療終結期為傷后8個月,二次手術費用5,000.00元。經七臺河市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姜明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王彥輝負次要責任。黑KXXX82大貨車和黑KXXX86大貨車均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強制責任保險,已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保險賠償金78,111.00元。兩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原告向被告理賠時,被告拒絕賠償。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在保險范圍內給付保險賠償金104,930.62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2010年,原告在2016年起訴,已經超過法律和保險條款約定的訴訟時效二年。并且依據保險條款約定投保人或其允許的人駕駛車輛,造成第三人損失,保險公司才予以賠償。本案中原告作為肇事車輛的被保險人,對其自有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中關于第三者的規定范圍。在同一個責任保險事故中,被保險人不能成為第三者。因此,被告不承擔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責任。既然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對第三者以及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財產的除外責任已有明確約定,該約定并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被告對保險責任免除約定也在投保提示書和保險單明示告知欄提請原告進行注意和詳細閱讀,故該項免責條款應作為約束雙方權利義務的有效條款認定為合法有效。原告未提供正規發票,無法證實其主張費用與本案事故車輛受損有關。
原審法院經審理,認定案件事實如下:號牌黑KXXX82大貨車和號牌黑KXXX86大貨車為原告黑龍江省如意核源選煤有限公司所有,于2010年4月28日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險。其中號牌黑KXXX82大貨車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396,00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00元;車上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50,000.00元;車上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50,000.00元;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396,000.00元;以上投保不計免賠。交納保險費用33,095.91元。號牌黑KXXX86大貨車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396,000.00元;第三者商業責任險,保險金額500,000.00元;車上責任險(駕駛員),保險金額50,000.00元;車上責任險(乘客),保險金額50,000.00元;玻璃單獨破碎險;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396,000.00元;以上投保不計免賠。交納保險費用33,095.91元。號牌黑KXXX82大貨車和號牌黑KXXX86大貨車,于2010年4月28日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10年8月28日10時許,姜明駕駛號牌黑KXXX82大貨車沿鐵西自修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行至彎道處時與相對方向王彥輝駕駛的號牌黑KXXX86大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姜明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七臺河市公安局茄子河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第20100828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姜明負主要責任,王彥輝負次要責任。黑KXXX82大貨車修理費86,263.00元,姜明醫藥費22,942.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5天825.00元。由黑龍江省七臺河警官醫院司法鑒定所對姜明進行兩次鑒定,鑒定結論為姜明醫療終結期為傷后八個月,支持二次手術費用5,000.00元(或以實際發生額為準),傷殘等級十級。
另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七臺河市分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范圍賠償號牌黑KXXX82大貨車2,000.00元,醫藥費10,000.00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和殘疾賠償金賠付68,111.00元。至一審辯論終結前被告未向原告出具拒賠決定書。
原審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原告投保交納保險費用,被告承保且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意思表示真實,保險內容合法,保險合同有效。本案中,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當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雖然事故車輛均系原告所有不能作為第三者責任保險權利要求賠償,但原告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和車上責任險(司機),二者均投保不計免賠,被告應當在保險限額內給付原告保險賠償金,原告修理車輛費用84,263.00元,被告應當給付原告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84,263.00元。給付車上責任險(駕駛員)給予保險金18,767.62元。兩項合計103,030.62元。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被告未向原告出具拒賠通知書,且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原告已超過訴訟時效,被告抗辯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給付原告黑龍江省如意核源選煤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103,030.62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2,361.00元減半收取1,180.50元、鑒定費1,9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上訴請求:一、撤銷一審判決,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及在本案訴訟中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應賠償責任。理由是:一、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下“拒賠通知書”為由,認為被上訴人在一審起訴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是錯誤的。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未提供任何證據證實于2010年8月10日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至2016年3月29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過程中向上訴人提出過合理索賠,上訴人也就無從下拒賠通知書,被上訴人在近五年的時間里怠于行使權利,明顯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法院應依法駁回其起訴。二、依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投保人或其允許的人駕駛車輛,造成第三人損失,保險公司才予以賠償,而本案事故中,雙方車輛均屬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不是“第三方”,不構成保險責任。三、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肇事車輛的被保險人,對其自有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財產損失,不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規定賠償范圍。另外、第三者責任險中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以被保險人應負的賠償責任為基礎。因被保險人不能成為自己的侵權人,也就是構成責任事故基礎的侵權法律關系不存在,所以,因被保險的機動車事故導致的被保險人人身或財產損失,被上訴人不能作為責任保險受害人向上訴人請求賠償,這是責任保險的基本原則。在同一個責任保險事故中,被保險人不能成為第三者。另外,本案被上訴人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存在第三方侵權人,一審發院判令上訴人賠償其在本案事故中造成的損失,將導致上訴人無從依據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等相關法規規定向被上訴人行使法定的保險代位追償權。由此,嚴重損害上訴人的這一法定權益。四、保險法中的免責條款是指法律沒有規定,而保險人通過合同約定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的情形,而《保險法》對責任保險的定義已經將被保險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列,屬于法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情形,而不屬于約定的免責條款,保險人無需明確說明。從本案的證據保險單中可以看出,保險公司已告知投保人注意閱讀保險條款及注意免責條款的內容,并將該“明示告知”用特殊顏色、字體在醒目處標注。根據前述事實及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已經對被保險人盡到了明示告知義務。投保人在投保單上蓋章確認。根據“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保險人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它保險憑證上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有顯著標志(如字體加粗、加大或者顏色相異等),或者對全部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及說明內容單獨印刷,并對此附有“投保人聲明”或單獨制作的“投保人聲明書”,投保人已簽字確認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均已經明了的,一般應認定保險人已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上訴人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以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被上訴人黑龍江省如意核源選煤有限公司辯稱,一、被上訴人的理賠材料一直放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理賠部,當時理賠部管此案的人是詩從飛,被上訴人這些年一直在找保險公司理賠,不存在訴訟時效。二、《保險法》第23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的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第二款規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賠付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三、發生保險事故時,商業三者險賠償的范圍是不包括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財產的,這時發生保險事故商業三者險是不適用于被保險人的。而條款這樣規定的原因就在于此類事故如果發生,保險人顯然無法區分是意外事故還是故意行為,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制造保險事故,從而在制度上進行了一些設計,以有效消除這種道德風險。保險的原則是有損失就有補償,商業三者險雖不能適用,但車輛損失險是可以適用的。《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第62條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這里的黑龍江省如意核源選煤有限公司兩車的駕駛員實際也就是被保險人的組成人員,在沒有證據證明是故意所為的情況下,保險人是沒有追償權利的。由此可見,無論從法理上還是法律條文來論證,同一被保險人互為車損都是合法合理的,既能有效避免道德風險的發生,又能最大限度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審判決。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被上訴人如意核源公司在二審中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爭議焦點:1、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2、被上訴人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保險事故,是否應該由上訴人理賠。3、上訴人是否存在免責事由。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保險車輛黑KXXX82號大貨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并且本起事故亦經過上訴人出險處理,該事實能夠證明被上訴人已經向上訴人提出理賠,但上訴人一直未向被上訴人出具拒賠通知書,因此本起事故一直處于理賠階段,故上訴人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觀點,本院不予支持。雖然本案中肇事車輛的司機均為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本案中不存在第三者造成保險事故的情形,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上訴人理應在機動車輛損失險、車上責任險(駕駛員)范圍內對被上訴人的損失予以賠償,故上訴人認為本案不是第三者造成的責任事故,其無法行使代位追償權,存在免責事由等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80.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孫燮文
審 判 員 楊青濤
代理審判員 丁文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曲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