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葉飛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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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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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285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 2016-07-22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渝中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902834XXXX。
負責人周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龍拓荒,重慶盛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葉飛,男,漢族,生于1975年5月14日,住四川省合江縣。
原告與被告劉葉飛保險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袁琨獨任審理,并于2016年7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龍拓荒、被告劉葉飛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被告劉葉飛于2015年1月17日醉酒后駕駛自己所有的渝AXXXM3小型轎車由巴南區花溪村八社向苦竹壩方向行駛,車行駛至苦竹壩“臺中島”KTV路段時,車輛駛入對方車道,將對向車道路邊的行人李聯福、劉世碧撞傷。2015年2月2日,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交巡警支隊出具渝公交認字[2015]第00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葉飛負事故全部責任,李聯福、劉世碧不承擔責任。
被告劉葉飛在原告處為渝AXXXM3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2015年5月29日,李聯福、劉世碧分別向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案原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后原告根據巴南區法院做出的(2015)渝巴法民初字第03871號、03873號兩份民事判決書,分別向李聯福和劉世碧賠償了61927.7元和55199.7元。根據相關規定,原告在履行了賠償義務后,取得向被告追償的權利。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劉葉飛立即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17127.4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葉飛答辯稱,對應支付給對方的金額認可,但是現在沒有能力支付,肇事車輛之前也賣了,支付了傷者的醫藥費。
經審理查明,被告劉葉飛在原告處為渝AXXXM3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23日。被告劉葉飛于2015年1月17日醉酒后駕駛自己所有的渝AXXXM3小型轎車由巴南區花溪村八社向苦竹壩方向行駛,車行駛至苦竹壩“臺中島”KTV路段時,車輛駛入對方車道,將對向車道路邊的行人李聯福、劉世碧撞傷。2015年2月2日,重慶市公安局巴南區分局交巡警支隊出具渝公交認字[2015]第0002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葉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不得飲酒駕駛的規定,對該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傷者李聯福、劉世碧不承擔責任。
2015年5月29日,傷者李聯福、劉世碧分別向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本案原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巴南區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分別做出的(2015)渝巴法民初字第03871號、03873號兩份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分別賠償李聯福61927.7元、劉世碧55199.7元。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分別支付李聯福、劉世碧賠償款61927.7元和55199.7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015)渝巴法民初字第03871號、03873號民事判決書、支付結果查詢回單兩份、投保單等證據在卷為憑,均經當庭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依據關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規定,在原告處為其所有的渝AXXXM3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與原告產生保險關系。被告醉酒駕駛,造成案外人李聯福、劉世碧受傷,原告依據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向傷者李聯福、劉世碧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了賠償款,獲得了向致害人追償的權利。故原告某保險公司要求被告劉葉飛立即支付賠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劉葉飛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17127.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322元,由劉葉飛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支付上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告到期不履行此義務,原告于判決所定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強制執行。
代理審判員 袁琨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甄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