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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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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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陜04民終1953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咸陽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400735352XXXX。
主要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寧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咸陽市秦都區吳家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寧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秦都區人民法院(2016)陜0402民初10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耿XX、被上訴人寧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審陜西海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評估報告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進行的,且鑒定的修理費用太高,請求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寧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寧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70360元,并由上訴人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29日19時55分,寧XX駕駛車牌號為陜AXXXXX的小型客車,沿文林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財校西轉彎處時,因操作不慎與路邊樹木相撞,致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認定寧XX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5年6月9日原告寧XX為陜AXXXXX車在被告永安財險辦理了機動車商業險,其中車輛損失險200845.20元,且含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從2015年6月10日至2016年6月9日止。
2016年1月25日陜西海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評估[2015]第007號關于陜AXXXXX(帕薩特SVXXX810HJ)損失修復費用的價格評估報告,結論為:陜AXXXXX本次事故修復維修工料費(已扣除殘值)合計:70360元。
2016年3月30日被告永安財險提出鑒定申請書,請求對陜AXXXXX號車于2015年12月29日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修理費用進行司法鑒定。2016年5月13日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向本院出據(2016)鑒退字第12號退案通知書,“……你院申請對涉案車輛進行鑒定,因鑒定機構無法鑒定,故將案件退回。”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單合法有效,原告依據保險協議足額繳納了保費,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保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委托陜西海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價格評估報告,陜AXXXXX因事故修復維修工料費(已扣除殘值)70360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辯駁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支付原告寧XX保險理賠款70360元。案件受理費156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原判所認定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被上訴人寧XX為其所有的陜AXXXXX車在上訴人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市中心支公司投有車輛損失險200845.20元,且足額繳納了保費,對于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關于上訴人永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咸陽中心支公司提出一審陜西海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評估系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且鑒定的車輛損失費用過高,請求依法改判的上訴理由,經查,陜西海朋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評估雖系單方委托,但是本案中有事故責任書、維修發票等予以證實,且該車輛已無法再次鑒定,保險公司僅依據其定損單認為鑒定的車輛損失費用過高證據不足,故對此上訴理由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2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麗麗
審判員 張 雯
審判員 路曉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張 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