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林XX、甲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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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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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終1654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林XX,男,漢族,戶籍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現住浙江省義烏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浙江鑫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
負責人:劉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義烏市。
負責人:孫XX,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公司員工。
上訴人林XX因與被上訴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2015)金義商初字第77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林XX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駁回乙保險公司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本案因我方車輛所在的甲保險公司一審時當庭舉證的投保單、送達回執、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沒有給予林XX一定的舉證期限,加之林XX不懂保險和法律知識,缺乏足夠的時間質證,未認真核對相應的簽名筆跡,在一審錯誤認為是本人所簽,庭審后詢問代辦保險的業務員,仔細回憶,最終確認本人并沒有在上述材料上簽字。基于上述事實,請求二審法院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上述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由于上述簽名不是本人所簽,保險公司并沒有就免責條款向林XX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決。
乙保險公司二審中答辯稱,本次事故責任清楚,一審法院已判決我公司先行賠償25萬元由林XX賠償,同一審的意見。
甲保險公司二審中答辯稱,一審庭審時,承辦法官還有乙保險公司不止一次提醒林XX,是否是本人簽字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林XX明確是其本人所簽,在判決書中、筆錄中均有體現。林XX還要上訴,違反了禁止反言的原則,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乙保險公司一審訴訟請求:林XX賠償乙保險公司25萬元;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優先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陳見效就車牌號為浙G×××××號小型轎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3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期間自2014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2014年11月6日3時50分,林XX駕駛浙G×××××號轎車在江東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與商城大道叉口時追尾碰撞吳昕昕駕駛的正在等待信號燈的浙G×××××號車,后林XX駕車逃逸,造成浙G×××××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義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義公交簡易認(2014)第00395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上述事故事實予以了確認。事故發生時,林XX的駕駛證因違章超分被暫扣在交警隊。事故發生后,陳見效自行委托義烏市眾正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浙G×××××號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價格評估公司作出價格評估報告,認定該起事故浙G×××××號車車輛損失金額為32萬元。陳見效于2015年4月20日以乙保險公司為被告訴至原審法院,要求乙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后經原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由乙保險公司支付陳見效保險理賠款人民幣25萬元,陳見效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于2015年7月26日作出(2015)金義商初字第2525號民事調解書對上述協議予以確認。乙保險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通過網上銀行轉賬的方式向陳見效支付上述保險金25萬元。另查明,林XX就浙G×××××號車向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02060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率特約險等,保險期間自2014年9月2日0時起至2015年9月1日24時止。林XX在投保單、保險單及條款送達回執、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上簽名確認,其已收到保險人向其送達的保險單、保險條款、保險責任免除告知書等材料,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包括責任免除等)向其作了明確說明和告知,其已充分理解,對免責條款的內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同意接受上述免責條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條款規定的各項義務。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第一條約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車損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共同的責任免除:一、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六)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毀滅證據;(七)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一審法院認為,陳見效與乙保險公司、林XX與甲保險公司之間的財產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乙保險公司按照其與陳見效之間的保險合同先行賠付了保險金,依法代位取得陳見效向侵權方請求賠償的權利。林XX駕車追尾碰撞正在等待信號燈的被保險車輛,并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且事故發生時林XX的駕駛證因超分被交警隊暫扣,屬無證駕駛,因此林XX應承擔本案事故的全部責任,乙保險公司請求林XX支付其賠償的全部保險金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林XX在投保單及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上簽名確認,甲保險公司就責任免除條款向其作了明確說明,其已充分理解條款的內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并同意接受免責條款,應認定甲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已向被保險人林XX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責任免除條款對林XX具有法律效力。林XX無證駕駛且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按照雙方約定和法律規定,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和交強險范圍內均不承擔保險責任。綜上,對于乙保險公司訴請合法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林XX的辯解缺乏依據,不予采納;甲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于法有據,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林XX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乙保險公司人民幣250000元;二、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25元,由林XX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供證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的事實和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林XX在一審庭審中確認甲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保險投保單、送達回執、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上的名字系其本人所簽,二審中其未提供證據推翻該陳述。且林XX系在駕照超分被交警隊暫扣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發生事故后又駕車逃逸,屬交通違法行為。上訴人林XX提出的對保險投保單、送達回執、責任免除明確說明書上的簽名是否系本人所簽進行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50元,由上訴人林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建旭
代理審判員 李 茜
代理審判員 虞 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書 記員 范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