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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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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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終字第13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
負責人:謝XX,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X,男,住廣東省開平市,現住廣東省恩平市。公民身份號碼×××7218。
委托代理人:李XX,男,××年××月××日出生,住廣東省恩平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14)江恩法民三初字第2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原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000元給周XX。二、某保險公司于原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7465元給周XX。三、某保險公司于原審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9600元給周XX。四、駁回周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原審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643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的事實不清。受損車輛粵J×××××經我司于2013年7月15日核定損失為15912元;受損車輛粵Q×××××經我司于2013年7月20日核定損失為4938元;受損車輛粵J×××××經我司于2013年7月25日核定損失為2000元,受損車輛粵J×××××經我司于2013年7月15日核定損失為2000元,受損車輛粵J×××××經我司于2013年7月12日核定損失為850元,上述損失合計36782元。一審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出收回舊件的申請,但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某保險公司認為未有證據證明涉案的受損車輛依鑒定報告的鑒定項目進行修理更換,而某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及時對涉案的受損車輛進行了定損,周XX于2014年10月30日才起訴要求賠償,周XX無法提供更換零部件的責任歸咎于周XX,某保險公司認為周XX故意拖延時間而導致無法對涉案的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及回交更換零件而直接損害某保險公司的利益。綜上,某保險公司認為在周XX無法提供更換零部件的情況下,對涉案的鑒定報告所確定的損失某保險公司不予確認,請求二審法院同意某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損失情況按某保險公司核定的損失予以認定。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4)江恩法民三初字第219號判決,并依法改判;2、一審訴訟費、上訴費由周XX承擔。
被上訴人周XX答辯稱:1、發生交通事故后,雖然某保險公司對涉案的五輛車定損,但其定損價格過低,根本沒有維修車輛企業同意按某保險公司定損出來的價格維修,周XX后在交警部門的同意下要求有鑒定資質的恩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車輛定損,因此,恩平市價格認證中心鑒定程序合法、結論真實客觀,應予采納。2、某保險公司從來沒有要求周XX要收回舊件,況且其余四輛車的車主自行選定維修企業維修,周XX僅在其修復后才賠償給車主,其余車主沒有交回舊件給周XX,因時間較長,周XX無法交回舊件給某保險公司。3、至于周XX于2014年10月30日才起訴的問題,因車輛修復后,其余四輛車的車主要求周XX賠償,但周XX一時未能及時籌錢支付維修費,所以維修企業沒有開具發票給周XX及另四車主,所以周XX在時隔一年后才起訴的原因。周XX認為,一審判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判決合理,懇請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下列證據:五份《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事故中受損車輛的損失情況以及定損時間。經審查,上述證據為電腦打印件,沒有對方簽名確認,某保險公司亦未說明逾期提交上述證據的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本院對某保險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的五份《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不予采納。
被上訴人周XX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本院僅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各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認定問題。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承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的粵J×××××號車輛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該粵J×××××號車輛以及粵J×××××號小型轎車、粵J×××××普通二輪摩托車、粵Q×××××號小型轎車、粵J×××××號小型轎車遭受損失,該車輛駕駛員已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應以修復為原則,盡量對保險車輛進行修復。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無法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某保險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對保險車輛進行定損及提出修復方案的情況下,為避免保險車輛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周XX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恩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對上述受損車輛進行車損價格鑒定,是維護民事權利的必要手段和保險理賠的客觀需要。恩平市價格認證中心是具有資質的法定鑒定機構,鑒定人員具有鑒定資格,其作出的鑒定意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該中心作出的鑒定意見能客觀反映粵J×××××號車輛以及粵J×××××號小型轎車、粵J×××××普通二輪摩托車、粵Q×××××號小型轎車、粵J×××××號小型轎車的損害情況,鑒定材料來源正當,內容客觀真實,程序合法,并不存在缺陷,且與維修發票相互印證,可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由于某保險公司自行作出的《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不足以反駁恩平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意見,且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在合理期限內將上述《機動車輛保險定損報告》送達給周XX,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關于按照其定損報告確定車輛損失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關于回收舊件的問題,某保險公司并無提供相關合同文本,證明雙方關于回收舊件的約定,故本院對其回收舊件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法院依據恩平市價格認證中心的鑒定意見認定車輛損失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熊昌波
審 判 員 甄錦瑜
代理審判員 肖文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