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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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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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中法民三終字第358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門市蓬江區。
代表人蔡仕亮。
委托代理人吳健宇,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X,女,漢族,住江門市蓬江區,公民身份號碼×××5422。
委托代理人阮宏興,廣東金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2015)江蓬法民四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應于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李XX支付保險金22880元。如果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72元減半收取18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應按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來確定損失金額。本次事故為雙方事故,根據《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李XX的損失應由對方車輛的交強險先予賠償,超過部分按雙方責任比例計算,本案某保險公司承保車輛承擔同等責任。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第二十六條: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由此可見,某保險公司只承擔超過交強險部分的50%賠償責任。二、李XX主張車輛維修費21780元,僅提供了鑒定報告等材料。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應按雙方簽訂合同約定來確定損失金額,某保險公司已按合同約定對李XX車輛進行定核損,定損金額為14815元,定損日期為2014年5月9日。李XX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沒有與某保險公司協商確定定損方案,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不是李XX與某保險公司共同協商指定的鑒定機構,也不是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并且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的鑒定報告沒有按照合同中約定以盡量修復的原則進行核定,主觀擴大了車輛的損失,違反實事求是的原則,無疑對某保險公司是不公平的,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定,請求法院依法對李XX的損失進行重新核定。三、李XX沒有提交維修費發票予以佐證,不清楚其車輛是否已經修復完畢,請求法院依法核實。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條款第二十四條規定: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盡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復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無法重新核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第二十五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據此,某保險公司保留對換件項目作回收的權利。四、對于車輛鑒定費,李XX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沒有與某保險公司協商指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且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責任,根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責任規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據此,鑒定費不屬于車輛損失,不予認定。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計算李XX損失12440元,即不服金額為12440元;2、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李XX承擔。
被上訴人李XX二審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未提交新證據。
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的規定,本院僅針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范圍進行審查,對各方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
關于車輛損失認定問題。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李XX已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履行了通知義務,保險人應以修復為原則,盡量對保險車輛進行修復。被保險人在與保險人無法協商確定保險車輛的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某保險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對保險車輛進行定損及提出修復方案的情況下,為避免保險車輛損失的進一步擴大,李XX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對受損車輛進行車損價格鑒定,是維護民事權利的必要手段和保險理賠的客觀需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鑒定。李XX委托的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是對交通事故車物損失有鑒定資格的單位,鑒定人員具有相關鑒定資質,該鑒定機構對受損車輛的鑒定程序合法,沒有證據顯示其鑒定意見有其他違法情形,因此該鑒定意見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某保險公司雖對上述價格鑒定意見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因此原審法院根據該鑒定報告認定車損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李XX未提供維修發票予以佐證,不清楚車輛是否已經修復完畢。經審查,李XX在一審中已經提供維修費發票,證實車輛已經維修,某保險公司的此項主張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的規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不產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依據《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十四)項的規定主張不賠償應當由交強險內金額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車輛損失保險合同中按責賠付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按照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對此,本院認為:第一、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是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并非責任保險合同。該《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中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約定根據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來確定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將適用于責任保險合同中按責賠付條款嫁接于機動車損失保險之中,與投保人的投保目的相違背。第二、該《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中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如果允許保險人依據該條款約定按照事故責任比例來確定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將會產生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為獲得保險人賠付而爭搶保險事故責任的情形發生,這將有損法律的嚴肅性,也有縱容他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之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也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第三,車輛損失發生之后,機動車所有人既可以基于侵權法律關系向侵權人及其車輛保險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可以基于財產保險合同法律關系向己方車輛保險人主張給付保險金請求權,該選擇權屬于機動車所有人。并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規定,保險人賠付車輛損失保險金之后,取得代位追償權,并沒有損害保險人合法利益。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的規定,該《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按責賠付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某保險公司依據該無效條款主張承擔50%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的承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定,江門市南方價格鑒證有限公司是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其鑒定產生的鑒定費是為了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情況的費用,屬于為查明和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因此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某保險公司關于不賠償鑒定費用的上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訴訟費負擔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的規定,訴訟費的負擔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本案中某保險公司怠于履行其賠償義務,致使李XX不能獲得賠償而引起訴訟,原審法院根據勝訴、敗訴情況判決其承擔訴訟費用并無不當,本院對某保險公司本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應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熊昌波
審 判 員 甄錦瑜
代理審判員 肖文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張曉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