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與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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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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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終1046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岳陽市。
負責人:黃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湖南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湖南思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秦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岳陽市民權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秦X責任保險糾紛一案,不服岳陽市岳陽樓區(qū)人民法院(2015)樓民三初字第6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本案基本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無新證據(jù)提交,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由某保險公司僅向秦X賠付4400元,并由秦X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某保險公司與秦X簽訂的《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第四款明確約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且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陳冬系湘F×××××號車的車上乘客,一審法院直接依據(jù)車上人員責任險判決我公司先行賠付損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及合同約定,乘客陳冬的損失應當先由對方摩托車駕駛人付昌華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
秦X辯稱,一審判決合理合法,上訴人的上訴沒有法律依據(jù),秦X在某保險公司處已購買了保險,交納了保險費,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秦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由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理賠款18800元,并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7月7日,秦X為其所有的湘F×××××號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保險(駕駛人、乘客)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商業(yè)三責險責任限額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責任限額為10000元/座*4座。商業(yè)三責險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七款約定,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2014年7月25日,秦X駕駛湘F×××××號小車搭載乘客陳冬行駛至白鶴公墓路段時,與對向付昌華醉酒駕駛、搭載乘客米緒軍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陳冬受傷,付昌華、米緒軍死亡的交通事故。經(jīng)岳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122事故處理大隊認定,秦X和付昌華負此次事故同等責任,陳冬、米緒軍不負事故責任。陳冬受傷后在岳陽市人民院住院治療10天,出院診斷為頭皮裂傷,秦X墊付醫(yī)藥費3898.61元。2015年11月2日,岳陽市公正司鑒定中心受岳陽市民權法律服務所委托對陳冬損傷進行鑒定,認定陳冬傷情為頭皮裂傷,建議受傷之日起全休兩個月、繼續(xù)治療費3000元、住院期間一人陪護,秦X支付鑒定費500元。秦X另支付陳冬交通事故賠償款10000元。事故發(fā)生后,秦X還支付岳陽市平安司法鑒定所車輛技術痕跡鑒定費4500元、車速鑒定費1500元、尸體檢驗費1600元、酒精檢測費1200元,共計8800元。另查明,某保險公司已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傷者付昌華、米緒軍事故損失共計485965.4元,商業(yè)三者險剩余責任限額為14034.6元。一審法院認為,秦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責任保險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費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涉案商業(yè)三者險保險條款第七條第七款約定仲裁或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但何謂“其他相關費用”并無明確所指,無法據(jù)此推定指保險人可對車輛技術痕跡鑒定費、車速鑒定費、尸體檢驗、酒精檢測費免賠。故某保險公司對秦X支付的車輛技術痕跡鑒定費、車速鑒定費、尸體檢驗、酒精檢測費共計8800元,應在商業(yè)三者險剩余的責任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付50%,即4400元(8800元×50%)。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陳冬可獲得賠償?shù)姆秶蜆藴嗜缦拢?、醫(yī)療費用,憑票認定3898.61元;后期醫(yī)療費因未實際發(fā)生,不予支持。2、住院伙食補助費,按60元/天的標準和實際住院時間計算。即600元(60元/天×10天)。3、護理費,按上年度居民服務行業(yè)平均收入標準(40520元/年)和實際住院時間計算。即1110.14元(40520元/年÷365天×10天)。4、誤工費,誤工時間依據(jù)鑒定機構醫(yī)療建議認定60天,其誤工工資按照上年度居民服務行業(yè)平均收入標準計算,即6660.82元(40520元/年÷365天×60天)。5、交通費,按4元/天的標準和實際住院時間計算。即40元(4元/天×10天)。6、鑒定費,憑票認定500元。上述陳冬損失共計12809.57元。因秦X已經(jīng)賠償陳冬損失14398.61元,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10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湘F×××××號客車商業(yè)三者險和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賠償限額內賠付秦X保險金14400元。上述應當支付的款項,限雙方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當向秦X支付多少理賠款。就一審法院已確認的三責險剩余責任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比例賠付4400元費用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則雙方爭議的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向秦X支付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乘客)責限額賠付款10000元,關于這個問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財產(chǎn)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就其所受損失從第三者取得賠償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訴訟,請求保險人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枰婪ㄊ芾怼!北景赶地熑伪kU合同糾紛,本案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秦X在駕駛投保車輛發(fā)生事故后,向保險人某保險公司起訴要求賠償車上受傷乘客陳冬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當依約承擔理賠責任。某保險公司不得以第三者付昌華未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履行理賠責任。即秦X既可以先向第三人付昌華也可以向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某保險公司上訴要求乘客陳冬的損失應當先由對方摩托車駕駛人付昌華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的主張,無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恰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姚孟君
審判員 馮媛君
審判員 周聞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陳汝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