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賀小冬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銅法民初字第00538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銅梁縣人民法院 2015-06-29
當事人信息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重慶市,組織機構代碼90372671-8。
法定代表人冉宏,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榮華,男,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賀小冬,男,漢族,重慶市銅梁區人,農民。
審理經過
原告訴被告賀小冬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平、代理審判員李坤、人民陪審員雷杰組成合議庭,共同負責對案件的審判。2015年6月29日,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榮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賀小冬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2013年9月27日,被告在原告處為其所有的渝CXXXXX小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從2013年9月27日15時起至2014年9月27日14時止。2014年1月22日,被告醉酒駕車在中南路淮遠商業街附近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曾憲軍死亡,被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2014年4月14日銅梁縣人民法院(2014)銅法民初字第00998號民事判決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10000元。現原告已賠償完畢。為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賠償因醉酒駕駛造成原告向第三者賠償的經濟損失1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
被告賀小冬未有答辯意見,亦未到庭參加訴訟。
原告某保險公司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擬證明雙方的保險合同關系;
2、《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擬證明賀小冬因醉駕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賠償不屬于保險人賠償范圍;
3、《(2014)銅法民初字第00998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雙方為保險合同關系,賀小冬因醉酒駕駛承擔交通事故全責,某保險公司基于合同關系向第三人賠付了110000元;
4、《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擬證明賀小冬因酒駕承擔交通事故的全責;
5、《鑒定文書》(復印件),擬證明賀小冬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是酒駕;
6、《快錢付款憑證》,擬證明某保險公司已向第三人賠付。
被告賀小冬未作質證意見,亦未在舉證期限內舉示任何證據。
本院結合當事人舉證及質證,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
本院查明
原告提供的證據1-4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予以確認,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及陳述,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
2013年9月21日,賀小冬在某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單》和《家庭自用汽車保險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上簽名。《投保單》載明“……投保人/保險人姓名:賀小冬投保人住所:重慶銅梁縣XX鎮XX村XX組身份證號:50022419891007****……廠牌型號:北京現代BHXXX1HAY轎車車架號:LBXXXAFC0DZXXX257發動機號:DBXXX254……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3年9月28日0時起至2014年9月27日24時止。交強險投保險種: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BZ)……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向本人詳細介紹并提供了投保險種所使用的條款,并對其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責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附則等),以及保險合同中付費約定和特別約定的內容對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內容,同意以此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險種。上述所填寫的內容均屬實。投保人簽名/蓋章:賀小冬2013年9月21日”。《投保提示事項確認書》載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一條……第二條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五)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車輛……”。
2014年1月22日,賀小冬醉酒后駕駛其所有的渝CXXXXX號小車在銅梁區中南路淮遠商業街附近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曾憲軍死亡,賀小冬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賀小冬駕駛的肇事車即為上述被保險車輛,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2014年4月14日,銅梁區人民法院《(2014)銅法民初字第009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第三人損失費110000元。現某保險公司已賠付完畢,為向原告賀小冬追償,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可以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本案中,賀小冬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雙方因此建立的保險合同關系依法成立。賀小冬在合同期限內醉酒駕車致人死亡,本院(2014)銅法民初字第00998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判決,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第三人損失費110000元。某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賀小冬追償,本院予以支持。因賀小冬下落不明,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期滿后仍未到庭,視為對自己訴訟權利的放棄,本院采信某保險公司已向第三人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了損失費110000元的陳述。故對某保險公司要求賀小冬支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賀小冬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的經濟損失1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被告賀小冬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雙方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均未提出上訴或僅有一方上訴后又撤回的,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自覺履行判決的全部義務。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決內容生效后,權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該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審判人員
審判員郭平
代理審判員李坤
人民陪審員雷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