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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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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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0002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
負責人程國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蔣彬,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XX,農民。
委托代理人張志保,天津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79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5月24日,高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牌照號為冀H×××××、冀H×××××掛貨車投保車損、不計免賠等商業險,約定保險期間為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高XX繳納了相應的保費。商業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金額為機動車損失保險214920元。2015年4月12日3時許,李朋輝駕駛登記在高富名下車牌號為冀B×××××號大貨車沿津圍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事故地點與前方順行的高XX所雇司機付占柱駕駛的高XX所有的牌照號為冀H×××××、冀H×××××掛貨車發生交通事故,付占柱駕駛車輛失控又與前方在紅綠燈處李海光駕駛的冀J×××××號貨車發生事故,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崔黃口大隊認定,李朋輝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付占柱承擔次要責任,李海光無責任。經事故處理部門委托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對高XX受損車輛進行評估,評估車輛損失額為156175元,高XX支出評估費7850元,高XX另支付施救費6100元、酒檢費300元、車檢費3200元、停車費2600元,共計184225元。此事故經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2015)薊民初字第6237號案件,解決高XX上述損失70%,高XX因另外30%損失與某保險公司協商未果,故起訴。
原審法院認為,高X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自己所有的汽車車輛損失商業保險,保險金額為214920元,依約交納了保險費用,在保險期內,因交通事故致使高XX所有的車輛受損,經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高富雇傭司機李朋輝負事故主要責任,駕駛高XX所有車輛的付占柱負事故次要責任,案外人李海光不承擔事故責任,原審法院對該事故的責任認定依法予以確認。高XX車損等損失的70%,已另案解決,高XX車損等損失的30%,不能從對方獲得賠償,故某保險公司應依高XX、某保險公司訂立的商業保險合同承擔保險理賠責任。評估費、拆解費、車檢費、酒檢費是為了查明保險事故原因及保險標的損失程度,由高XX所支出必要的合理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應承擔份額。高XX車輛損失經交通事故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委托天津市武清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車損評估,評估損失額為156175元,該中心具備相應的價格認證資質,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原審法院對評估意見予以確認,評估意見可以作為高XX車輛損失依據,高XX損失為:車損156175元,評估費7850元,拆解費8000元,施救費6100元,酒檢費300元,車檢費3200元,停車費2600元,共計184225元,高XX訴訟請求54637.5元合理,應予支持。此案經原審法院調解無效,故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高XX機動車商業保險理賠款54637.5元。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83元,由某保險公司擔負。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認為,酒檢費、車檢費、停車費屬于間接損失,上訴人沒有賠償責任。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者依法改判上訴人不賠償酒檢費、車檢費、停車費,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高XX辯稱,同意原審法院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
另查明,被上訴人高XX曾作為原告起訴高富、李朋輝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要求賠付本次事故造成的相關損失,天津市薊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薊民初字第6237號民事判決,解決其部分損失。該案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以(2015)一中民終字第1509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經生效。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當對酒檢費、車檢費、停車費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該爭議焦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酒檢費、車檢費、停車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是被上訴人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由上訴人予以賠償。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16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曉燕
代理審判員 康 艷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