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隆縣匯豐車隊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津01民終0002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1-1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負責人羅昳,經理。
委托代理人郝家紅,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潘娜,天津君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興隆縣匯豐車隊,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興隆縣。
經營者朱紅霞。
委托代理人范小勇,天津雄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興隆縣匯豐車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2015)武民二初字第77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8月25日,興隆縣匯豐車隊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興隆縣匯豐車隊為其所有的紅顏牌大貨車,車牌號為冀H×××××/冀H×××××掛,在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財產商業險,其中包含車輛損失險(A)保險金額為340000元,交保費9528.80元。盜搶險(G)保險金額為340000元,交保費1464元。第三者責任保險(B)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交保費8368.8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D11)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座﹡1座交保費1232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12)保險金額為200000元/座﹡1座,交保費768元。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E)保險金額為340000元,交保費816元。不計免賠率(M)覆蓋A/G/B/D11/D12交保費3277.44元。保險期自2014年8月25日22時至2015年8月25日22時止。2015年4月20日20時30分,司機焦永勝駕駛保險車輛在武清京津高速上行99公里處與王曉春駕駛的晉B×××××/晉B×××××號解放牌大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京津大隊做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興隆縣匯豐車隊的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曉春無責任。興隆縣匯豐車隊的車輛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京津大隊委托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鑒定,車輛損失為117880元,產生拆解費11700元、評估費5500元、拖車費4800元、存車費650元,合計140530元。后興隆縣匯豐車隊為理賠問題與甲保險公司協商未果,興隆縣匯豐車隊訴至法院。另查明,興隆縣匯豐車隊一方的行駛證及司機的駕駛證均符合要求。
原審法院認為,興隆縣匯豐車隊為其所有的紅顏牌大貨車,車牌號為冀H×××××/冀H×××××掛,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此合同合法有效,應予維護。2015年4月20日20時30分,司機焦永勝駕駛保險車輛在武清京津高速上行99公里處與王曉春駕駛的晉B×××××/晉B×××××號解放牌大貨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甲保險公司對興隆縣匯豐車隊的車輛損失理應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限額內履行賠付義務。興隆縣匯豐車隊的車輛損失在對方無責的情況下由對方交強險賠償興隆縣匯豐車隊100元,其余部分由甲保險公司進行理賠。另興隆縣匯豐車隊主張評估費、拆解費、施救費均有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原審法院對此應予支持。興隆縣匯豐車隊的存車費系收據,且未蓋公章,故對興隆縣匯豐車隊主張要求甲保險公司理賠存車費的請求不予支持。庭審中甲保險公司辯稱,拆解費、評估費,拖車費屬于間接損失不予理賠。原審法院認為,興隆縣匯豐車隊的支出的評估費、拆解費系為查清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所以對甲保險公司的主張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興隆縣匯豐車隊車輛損失117780元;二、甲保險公司賠償興隆縣匯豐車隊拆解費11700元、評估費5500元、拖車費4800元;三、興隆縣匯豐車隊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上述一、二、項合并后款為13978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興隆縣匯豐車隊。如果未按照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56元由甲保險公司擔負。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有誤,其主要理由是:一、被上訴人主張的車輛損失金額明顯過高,評估程序未通知上訴人參與,評估程序明顯合法;二、拆解費、評估費等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合同賠償范圍。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2.依法重新核定車輛損失,改判上訴人不承擔拆解費、評估費;3.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興隆縣匯豐車隊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由上訴人負責賠償。被上訴人興隆縣匯豐車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雙方當事人在本院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被上訴人興隆縣匯豐車隊的保險車輛損失確定,以及拆解費、評估費承擔問題。
第一,關于被上訴人車輛損失確定問題。被上訴人興隆縣匯豐車隊在本案一審期間提交了由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評估結論書和車輛物品明細證實車輛損失,天津市紅橋區價格認證中心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時系具有相應資質的鑒定機構,其所作鑒定結論合法、客觀、有效。上訴人認為對車輛損失認定過高,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對于上訴人的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關于拆解費、評估費承擔問題。拆解費、評估費系被為查清和確定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薛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