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豐鋼鐵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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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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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77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
負責人曲曉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樹旺,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天津天豐鋼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靜??h。
法定代表人苗振元,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馨,天津朗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天豐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豐鋼鐵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鐵路運輸法院(2015)津鐵民初(指)字第11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樹旺,被上訴人天豐鋼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查明,2013年6月27日,天豐鋼鐵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了雇主責任保險,承保人數為420人,保險單為不記名投保。承保險種包括死亡傷殘賠償險,每人保險金額為600000元;意外醫療險,每人保險金額為5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4年6月24日止。保險合同第3條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為:“在保險期間內,凡被保險人聘用的員工(包括正式在冊員工、短期工、臨時工和徒工),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的受雇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被保險人業務工作時,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與職業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而致傷、殘、死亡(包括自發生該意外事故后180天內死亡),保險人根據本保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被保險人根據勞動合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應承擔的致傷、殘、死亡、醫療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天豐鋼鐵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在簽訂保險合同的同時,簽有特別約定。特別約定第1條約定:“意外醫療費在可報銷范圍內每次事故絕對免賠100元,剩下的按照100%比例進行賠付”。第2條約定:“誤工費每天按50元計算賠償,最高賠償6個月;住院伙食補助50元/天,陪伴費50元/天/人,陪伴人數僅限一人,最高賠償3個月”。第5條約定:“被保險人的雇員發生殘疾或死亡的,被保險人索賠時如果未向保險人提供勞動仲裁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保險人按照1至10級比例賠付,……如果已向保險人提供勞動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則按照勞動仲裁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中最終裁定賠償金額賠付”。第6條約定:“停工留薪期,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誤工費,賠償期最長不可超過6個月(含6個月)”。
另查明,2014年1月12日,天豐鋼鐵公司職工吳士國在工作中受傷,送醫治療。2014年2月19日,經靜??h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編號S112022320140202《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吳士國為工傷。2014年2月19日,經靜??h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編號S112022320140202《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確認通知》,認定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2014年9月9日,經靜海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編號S212022320141079《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認定吳士國傷殘等級為九級。2014年12月5日靜海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靜勞仲案調字(2014)第522號仲裁調解書,由天豐鋼鐵公司支付職工吳士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各項工傷賠償共計人民幣100000元。2014年12月5日,天豐鋼鐵公司向吳士國支付了賠償金100000元。吳士國在住院期間共花費醫療費38433.43元,由天豐鋼鐵公司墊付。天豐鋼鐵公司還支付給吳士國住院伙食補助1300元,有吳士國簽字的收條為證。
天豐鋼鐵公司一審訴訟請求為: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天豐鋼鐵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39733.43元,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天豐鋼鐵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天豐鋼鐵公司職工吳士國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屬于某保險公司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天豐鋼鐵公司提交了靜??h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靜勞仲案調字(2014)第522號仲裁調解書。調解書載明:天豐鋼鐵公司支付職工吳士國各項工傷賠償共計人民幣100000元。其中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等。根據特別約定第5條的約定:“被保險人的雇員發生殘疾或死亡的,……如果已向保險人提供勞動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則按照勞動仲裁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中最終裁定賠償金額賠付”。因此,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勞動仲裁調解書確定的數額給予賠償,即100000元。某保險公司主張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應按照50元/天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應按照2014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一審法院認為,天豐鋼鐵公司提交的仲裁調解書已經生效,調解項目中包含了停工留薪期工資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且特別約定第5條沒有載明僅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依照勞動仲裁調解書確定的數額賠付,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述主張不予采信。按照特別約定第1條的約定,天豐鋼鐵公司主張的醫療費應扣除100元的絕對免賠,故一審法院支持天豐鋼鐵公司醫療費38333.43元?;锸逞a助費1300元,某保險公司認可,一審法院照準。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天津天豐鋼鐵有限公司保險金139633.43元;二、駁回原告天津天豐鋼鐵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54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特別約定第5條是僅僅針對殘疾或死亡賠償項目的約定,并不是所有的賠償項目和金額都應按照勞動仲裁調解書或法院判決書來賠償,且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勞動仲裁程序中并未參與,靜海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靜勞仲案調字(2014)第522號仲裁調解書是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作出,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于吳士國的賠償項目和金額應當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執行,停工留薪期工資為每天5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每天按照50元計算,醫療費應當賠償31170元。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98830元。
被上訴人天豐鋼鐵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該按照靜??h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靜勞仲案調字(2014)第522號仲裁調解書確定的金額進行賠償。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二審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系是否按照靜??h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靜勞仲案調字(2014)第522號仲裁調解書最終確定的金額進行賠償。特別約定第5條并未限定適用范圍,上訴人提出的該約定僅僅針對殘疾或死亡賠償項目,并不適用于所有的賠償項目的上訴意見,缺少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依照仲裁調解書作出判決并無不當。至于上訴人提出醫療費只賠償31170元的主張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2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吉堂
審 判 員 李 權
代理審判員 劉 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蔣衛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