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XX、遷西縣計新貨運車隊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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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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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163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區。
負責人張小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申建東,天津盈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于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遷西縣計新貨運車隊(普通合伙),住所地遷西縣。
執行事務合伙人于XX。
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101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保險車輛登記在遷西××××貨運車隊名下。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381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等。保險期間自2015年9月12日0時起至2016年9月11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于XX。2015年11月17日4時30分許,王志國駕駛冀B×××××、冀B×××××掛號貨車沿林大路自西向東行駛至寶白公路交口西側時,未確保安全,撞到公路南側行道樹,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王志國負事故全部責任。保險車輛支出施救費8000元。經交通警察調解,王志國賠償了吳定濤樹木損失4400元。事故發生后,天津市××區價格認證中心對保險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經評估保險車輛損失為119405元。保險車輛支出評估費5900元。保險車輛在天津市××區秀嶺桃園汽車修理廠進行了修理,支出修理費119405元。2015年12月3日,遷西××××貨運車隊出具證明,載明:茲證明事故車輛冀B×××××實際所有人為于XX。該車于2015年11月17日4時30分許發生交通事故。現就財產保險合同糾紛與某保險公司進行訴訟。茲證明保險權利轉移至于XX,由其進行訴訟并領取保險利益、保險賠償金。特此證明。原審庭審中,遷西××××貨運車隊稱,于XX為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并同意將保險權益轉移給于XX。
2015年12月3日,遷西××××貨運車隊與于XX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137705元(包括保險車輛損失119405元、評估費5900元、施救費8000元,三者損失44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于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合同訂立后,于XX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保險費,某保險公司亦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及其他財產損失,于XX作為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和被保險人,享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且遷西××××貨運車隊當庭表示于XX為保險車輛的實際所有人并將保險利益轉移至于X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某保險公司應在承保的相應險種范圍內賠償于XX的財產損失。天津市××區價格認證中心具有物價評估資質,其根據保險車輛損失情況做出的評估結論合法、客觀、有效,能夠作為確定保險車輛損失的依據。原審法院對保險車輛的車輛損失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并據此確認保險車輛實際損失為119405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評估費、施救費系保險事故發生后于XX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車輛的評估費59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車輛的施救費,原審法院根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作業難度,參照《天津市救援拖運收費管理辦法》,酌定保險車輛施救費為4400元,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根據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王志國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車輛機動車商業保險相應險種保險金額內不計免賠險項下承擔賠償責任。于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三者樹木損失4400元,但其未就樹木損失的依據及樹木的所有權人是否為吳定濤提供證據,故對原告于XX的此項請求,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提出車輛損失過高、評估費不予賠償之抗辯意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某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于XX的保險金數額為:119405+5900+4400=129705元。綜上所述,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于XX保險金129705元。二、駁回于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用152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原審法院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的車損費用過高,不認可鑒定結論的效力;且評估費不應由其擔負,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令:1、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改判;2、兩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于XX辯稱,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遷西××××貨運車隊未發表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案經本院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審法院依據評估結論書確定的車損數額是否合理;二、上訴人是否應當對評估費、施救費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因涉案車輛的車損費用系依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而認定,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上訴人雖對評估結論書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對自己的主張進行證明,故本院對上訴人的此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因評估費、施救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是被上訴人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由上訴人賠償。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剛繼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