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縣民生汽貿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渝二中法民終字第01871號 排除妨害糾紛 二審 民事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14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巫山縣。組織機構代碼70935597-6。
法定代表人何X,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巫山縣。組織機構代碼75620972-8。
法定代表人顏俊,經理。
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排除妨害糾紛一案,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山法民初字第01852號民事判決。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判決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5月19日,原、被告雙方簽訂《院壩租賃合同》。載明:“甲方:人保財險巫山支公司乙方:巫山縣民生汽貿有限責任公司甲方臨街(平湖西路)院內尚有一塊沒有修建的空院壩(花壇、進院公路以西),乙方需租賃經營機車銷售,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以下合同。一、租賃時間:貳年(2005年6月1日-2007年5月31日)。二、租賃金額,年租金人民幣:20000元,大寫:貳萬元。簽合同時一次性交清第一年租金。乙方2006年5月25日前必須交清第二年租金。否則甲方一年期滿后收回乙方租賃場地,合同解除。三、具體有關事項1、乙方所銷售的在巫山商戶的車輛原則上在甲方投保。2、愛護院內花草、樹林及其他共用設施,若乙方及乙方客戶損壞的,由乙方負責賠償和維修到原狀。3、乙方需要在院內安裝水、電設備,甲方提供方便,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4、乙方為了經營方便需平整地面,維修大門、圍墻、建造簡易辦公室,費用由乙方負責并做好整體設計,不得影響院內的形象和美觀,院內不準搭建任何篷房。同時乙方租賃期間所建的設施,僅在租賃期內有使用權無所有權,租賃期滿后無償交甲方處理。5、院內有六個已打的樁基洞,在保證洞內不填物的前提下,必須做好上面的覆蓋,一旦出現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6、加強安全防護,乙方有門位職責。7、遵紀守法,愛護公共衛生,負責門前三包和院內清潔衛生,如果因以上原因,影響甲方的檢查評議,甚至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四、若甲乙雙方違反以上協議,違約方按租金的20%付違約金。甲方:某保險公司(公章)負責人:吳尊蘭XX: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公章)負責人:何X”。簽訂該合同后,原告對該院壩進行了場地平整,并修建辦公場所。2007年合同期滿后,被告繼續承租該院壩至2015年5月31日。期間,除年租金金額有所變化外,其他內容基本未變,年租金變化的具體情況為2005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每年20000元;2010年6月1日-2013年5月31日,每年30000元;2013年6月1日-2015年5月31日,每年40000元。此后雙方未再繼續簽訂租賃合同或交付租金,實際履行租賃合同。
另查明,案涉場地坐落于重慶市巫山縣高唐街道神女101大道號,房屋產權證號為314房地證2007字第080001號,登記權利人為中國人民財保巫山支公司。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妨害公民依法享有的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本案爭議場地系原告中國人民財保巫山支公司所有,被告巫山民生汽貿公司在租賃期滿后,已無權繼續占有使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參照該場地上一年度租金標準,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該院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辯稱,雙方租賃合同屬于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但在原、被告出示的多份書面租賃合同上,均無對相關解除條件的約定,被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在簽訂相關書面合同時口頭約定相關解除條件,故對該抗辯理由,該院不予采納。被告巫山民生汽貿公司作為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賠償場地平整等費用的訴訟請求與雙方約定不符,要求反訴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少證據證明,故該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反訴原告)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停止侵害,搬離原告(反訴被告)某保險公司所有的、房屋產權證號為314房地證2007字第080001號、坐落于重慶市巫山縣高唐街道神女大道101號的院壩場地。二、由被告(反訴原告)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反訴被告)某保險公司的經濟損失(損失從2015年6月1日起至停止侵害之日止,按每年40000元計算)。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交納25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5788元,減半交納2394元,由被告(反訴原告)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宣判后,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1、雙方約定是長期租用直至上訴人自愿退出,上訴人平整場地花費199232元,現上訴人單方提前終止合同,應當賠償損失;2、附解除條件雖然是口頭約定,但有相關評價證實,符合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應予采信。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在二審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對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另,在二審過程中,因巫山縣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起訴要求確認與某保險公司2005年5月19日簽訂的《院壩租賃合同》第三條第4項無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中止本案審理。
本院認為,本案訟爭場地系被上訴人中國人民財保巫山支公司所有,上訴人巫山民生汽車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在租賃期滿后拒絕交還租賃物,已侵害了被上訴人享有的物權,其要求停止侵害,并參照該場地上一年度租金標準,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上訴稱雙方口頭約定附條件的解除,即長期租賃直至自愿退出,被上訴人不予認可,被上訴人亦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另上訴要求賠償其平整場地的費用與雙方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之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788元,由上訴人巫山民生汽車貿易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黃文革
審判員 程 楊
審判員 柯 進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員 姜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