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師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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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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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02民終1011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御河西路御泉小區。
負責人陳世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麗霞,山西寶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師XX,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張海霞,山西儒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人壽財保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師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大同市城區人民法院(2016)晉0202民初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壽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麗霞,被上訴人師XX的委托代理人張海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師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5年4月9日0時30分許,鄭伯軍駕駛晉BXXXXX重型貨車,沿大塘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第五駕校時,與馮利平駕駛的冀GXXXXX的半掛車追尾,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鄭伯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馮利平無責任。原告車輛晉BXXXXX重型貨車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車輛損失為104630元,殘值為800元,施救費為800元,鑒定費為4200元,共計108830元。綜上,原告認為自己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真實有效,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投有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損失險,現原告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在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的車輛損失、施救費共計10883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人壽財保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無異議,事故車在其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原告的各項損失應當先由對方車輛在交強險無責任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其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進行賠付,訴訟費不承擔。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晉BXXXXX、晉BXXXX掛車登記所有人為原告師XX。晉BXX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限額180000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4日,被保險人為原告師XX。2015年4月9日00時30分,鄭伯軍駕駛晉BXXXXX重型貨車,沿大塘路由北向南行駛至第五駕校時,與馮利平駕駛的冀GXXXXX半掛車追尾,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大同市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伯軍負事故全部責任,馮利平無責任。一審法院認定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車輛損失費104630元,扣減殘值800元,損失為103830;2、施救費800元;3、評估費4200元。以上共計108830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為有效合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被告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10883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备鶕撘幎?,被告賠付原告損失后,取得代為求償權。關于訴訟費,本案系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支付保險理賠金的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費應當按照《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敗訴方負擔。被告辯稱不應承擔訴訟費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賠付原告師XX10883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77元,由被告負擔(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
人壽財保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少承擔75830元賠償責任,并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其主要理由為:一、被上訴人提交的評估報告系由其單方委托作出,未與上訴人協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不認可。上訴人只認可車輛損失費32200元,對于超出的71630元不認可。二、鑒定費4200元屬于間接損失,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師XX針對人壽財保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一審法院根據評估報告認定車輛損失是否正確二、鑒定費4200元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
關于車輛損失一節。本院認為,上訴人不認可被上訴人提供的評估報告,認為系由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作出,未與上訴人協商,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經核實,上訴人該項主張無相關法律依據,本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另,上訴人主張車輛損失費為32200元,只是其對事故車輛的估損,在車輛事故發生后其未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亦不能提供相反證據否定被上訴人的提供的評估報告,故一審法院采信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確認車輛損失并無不當,上訴人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鑒定費是否應由上訴人承擔一節?!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北驹赫J為,本案事故發生后,在上訴人沒有對事故車輛進行定損的情況下,被上訴人為確定車輛損失,委托評估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其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鑒定費用,保險人應當賠償。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96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苗建萍
審 判 員 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 張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