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XX與內江雄風道路運輸集團鵬程長運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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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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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民終683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07
上訴人(一審原告)秦XX,女,漢族,住四川省內江市。
委托代理人林建華,四川樸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鄢俊,四川樸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內江雄風道路運輸集團鵬程長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內江市。
法定代表人陳江明,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和雄,男,漢族,住四川省內江市。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宋立,男,漢族,住四川省內江市。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內江市。
負責人王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如崗,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秦XX因與被上訴人內江雄風道路運輸集團鵬程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內江雄風鵬程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內江市市中區區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5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上訴人秦XX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建華、鄢俊,被上訴人內江雄風鵬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和雄、宋立,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如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秦XX上訴請求:內江雄風鵬程公司和某保險公司承擔秦XX因乘座川KXXX63號客車受傷的全部損失共125,726.28元。事實和理由:內江雄風鵬程公司作為承運人,沒有提供證據證實乘客秦XX對自己受傷具有重大過失。內江雄風鵬程公司應對秦XX受傷的全部損失承擔責任,一審認定秦XX自行承擔50%責任不當。一審法院認定計算誤工費和護理費有誤。某保險公司和內江雄風鵬程公司應賠償秦XX醫療費13,544.92元、護理費16,726.36元、誤工費30,560元、營養費2,000元、后期治療費8,000元、鑒定費3,900元、殘疾賠償金48,762元、出院后檢查費633元、交通費1,600元,合計125,726.28元。
內江雄風鵬程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
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案由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秦XX是請求內江雄風鵬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某保險公司不是公路旅客運輸合同主體。某保險公司與內江雄風鵬程公司是保險合同關系。某保險公司不是本案適格主體。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對損失的認定和責任的劃分正確。
秦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內江雄風鵬程公司賠償秦XX醫療費13,544.92元、護理費16,726.36元、誤工費30,560元、營養費2,000元、后期治療費8,000元、鑒定費3,900元、殘疾賠償金48,762元、出院后檢查費633元、交通費1,600元,合計125,726.28元;某保險公司在承運人責任險保險合同限額范圍內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6月20日,秦XX乘坐內江雄風鵬程公司的川KXXX63號大客車,從浙江臺州市返回四川內江。秦XX乘坐在長途臥鋪大客車倒數第二排的下鋪,臥鋪大客車的前部設有衛生間,供乘客在乘車過程中使用。當日凌晨3時許,川KXXX63號大客車在行駛中,秦XX想上衛生間,就從鋪位起身,未叫司機開燈,在黑暗中摸索著從后排向臥鋪車前部的衛生間走去。在臨近衛生間時,秦XX喊駕駛員開燈,但燈還未開時,手沒扶穩鋪位的護欄,致腳踩衛生間的階梯時摔倒受傷。當日,秦XX住院治療,同年7月10日,秦XX出院。秦XX的住院醫療費23,544.92元,內江雄風鵬程公司墊付了14,300元。秦XX被評定為十級傷殘,需后續治療費8,000元,誤工期評定為210天,出院后需部分護理依賴61天。秦XX支付鑒定費3900元。以上事實,有秦XX提交的戶籍表、住院病歷和醫療費發票、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發票等有效證據及雙方當事人陳述在案為憑,足以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秦XX購票乘坐內江雄風鵬程公司的川KXXX63號長途臥鋪大客車從浙江臺州市返回四川內江,雙方已形成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和第三百零二條“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的規定,秦XX在車輛行駛過程中,半夜上衛生間的途中,因車內光線較暗,加之車在運行過程中,不慎摔倒受傷,原告自身存在重大過失,應對其摔倒造成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內江雄風鵬程公司在行車途中,沒有注意到秦XX半夜上衛生間主動開燈,致秦XX在黑暗中摸索時摔倒受傷,內江雄風鵬程公司也存在過錯,應對秦XX的損失承擔50%的責任。秦XX提出被告未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長途客運在凌晨2時至5時沒有停止運行,是秦XX受傷的直接原因,內江雄風鵬程公司應承擔賠償秦XX全部損失的主張,一審法院認為被告未嚴格執行國務院的相關規定不是造成秦XX受傷的直接原因,秦XX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內江雄風鵬程公司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限額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秦XX告的住院醫療費有醫院出具的病歷和醫療費發票為據,且兩被告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秦XX的門診檢查費633元,被告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秦XX的后續治療費、殘疾賠償金和鑒定費,有鑒定結論報告和發票為據,且二被告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秦XX的護理費按實際住院天數和醫囑每天90元的標準計算即90元×19天=1,710元,秦XX提交的家政公司出具的收據不具有合法性,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秦XX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5元的標準計算即15元×19天=285元,營養費無醫囑,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秦XX的護理依賴費應根據鑒定結論按當地護工每天80元的標準計算即80元×61天×50%=2,440元,秦XX認為應按其女兒的工資標準計算的意見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秦XX的誤工費應根據鑒定結論按每天80元標準計算即80元×210天=16,800元;秦XX認為應按其提交的工資標準計算誤工費,秦XX提交了勞動合同和工資表,但未提交務工單位的營業執照,不能核實其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對此,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交通費1,600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內江雄風鵬程公司墊付的醫療費14,300元,秦XX同意在應賠付的款項中品迭,為減輕當事人的訟累,一審法院予以支持。秦XX的損失,一審法院依法確認如下:醫療費24,177.92元、護理費1,710元、誤工費16,800元、護理依賴費2,4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85元、后期治療費8,000元、殘疾賠償金48,762元、交通費1,600元、鑒定費3,900元,合計107,674.92元,由秦XX自行承擔50%即53,837.46元,被告內江雄風鵬程公司承擔50%即53,837.46元,內江雄風鵬程公司承擔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限額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品迭被告內江雄風鵬程公司墊付的醫療費部分,被告某保險公司實際賠付原告39,537.46元,賠付被告內江雄風鵬程公司14,300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和第三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賠付秦XX39,537.46元;賠付內江雄風鵬程公司14,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二審另查明肇事車輛川KXXX63號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賠償限額500,000元,案涉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二審查明的其余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審對秦XX損失認定是否正確;一審對責任劃分和責任主體認定是否正確。
一、關于損失認定問題。秦XX主要對一審認定護理費和誤工費標準提出異議。秦XX在一審提供了利川市滿意家政服務提供的金額為2,050元的收據,主張該2,050元為護理費。家政公司提供的收據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作為報銷憑證不具有合法性。秦XX主張按其女兒的平均收入計算護理依賴費。其女兒進行護理的真實性和必要性無法核實。一審法院以秦XX實際住院天數和醫囑,按每天90元標準計算護理費;以鑒定意見按當地護工每天80元的標準計算護理依賴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秦XX主張其愛人一個月的誤工費4,8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秦XX在一審提供了工資表,主張按每月3,680元計算誤工費。因對秦XX提供的工資表的真實性無法核實;且秦XX的工資為計件工資,工資收入不穩定,一審法院按每天80元計算誤工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其余損失均無異議,且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內江雄風鵬程公司墊付醫療費14,300元,應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內予以品迭。
二、關于責任劃分和責任主體問題。秦XX未告知司機開燈,在車箱光線較暗的情況下,去上衛生間;且在上衛生間途中,因自身不慎摔倒受傷。秦XX對自身摔倒受傷存在重大過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一審認定對秦XX受傷損失內江雄風鵬程公司承擔50%責任,秦XX自身承擔50%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肇事車輛川KXXX63號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秦XX受傷是在保險期間內,屬于保險責任。某保險公司應該按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約定進行理賠。雖公路旅客運輸合同和保險合同為不同的法律關系,但為了減少訟累,且某保險公司對一審判決并未提出上訴,故本院對某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秦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受理費1,955元,由上訴人秦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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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 余發會
審判員 夏 飛
審判員 馬晉川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賴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