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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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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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終404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19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
主要負責人:唐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X,北京證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天津全工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235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因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未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或者改
判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車損費55586元,同意支付拆解費,共計67486元。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上訴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交通事故的事實以及車輛承保情況無異議,但是對認定原告的損失金額部分存有異議。被上訴人在一審提交的損失鑒定結論雖為119242元(其中,材料費112242元,工時費7000元)與上訴人的定損金額(55586元)存在很大的差距。并且,被上訴人的津H×××××機動車實際上是在普通修理廠修理,不是在4S店修理,用的不是原廠配件,實際車損遠低于119242元,故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中提出相應鑒定申請,但是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提交反駁證據為由未準許進行鑒定。
楊X辯稱,請求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楊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由甲保險公司賠付楊X車損費119242元及拆解費11900元,共計131142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楊X在甲保險公司處為其所有的津H×××××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12月18日零時起至2015年12月17日二十四時止,被保險人為楊X。在該商業險中,車損險的保險金額為248000元,且不計免賠率。2015年11月23日15時20分,楊X駕駛車牌號為津H×××××的小型客車,行駛至紅磡領事郡內領世路達觀1期時,因路滑車輛失控,車前部與路緣石相撞,造成楊X車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楊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經天津市河西區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楊X車輛的車損費為119242元。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楊X為其車輛支出拆解費11900元。另查,在交通事故發生時,楊X具有駕駛員資格。一審法院認為,楊X所有的津H×××××號梅賽德斯-奔馳牌小轎車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涉訴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甲保險公司應依約支付相應的保險金。本案中,楊X所主張的車損費119242元、拆解費11900元,均有證相佐,原審法院均予以確認。因楊X所主張的車損費系具有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現甲保險公司并無足以反駁的證據,且楊X已提交合法有效的維修費票據,故原審法院對甲保險公司要求對楊X車輛的實際維修金額進行鑒定的申請不予準許。因拆解費系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費用,故甲保險公司對該項費用不予賠付的抗辯,原審法院不予采納。因楊X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故楊X應對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責任。楊X作為被保險人,其承擔的損失可依保險合同向甲保險公司主張相應的保險金。楊X車輛的車損費119242元、拆解費11900元,共計131142元,甲保險公司應在楊X車輛車損險的賠償限額即248000元范圍內予以全額賠付。綜上,原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付原告楊X保險金131142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461.66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所依據的評估結論是否合法,是否應重新鑒定的問題。對此,本院認為該評估報告系交通事故發生后由有資質的天津市河西區價格認證中心對受損車輛進行的評估,雖然是被上訴人單方委托,但有證據表明上訴人參與其過程,且上訴人并未在訴訟過程中提出足以推翻該評估報告的相反證據。現事故車輛已經修復完畢并已經投入使用,故上訴人要求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依據天津市河西區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的評估報告作為車輛定損的依據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89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振英
代理審判員 王 娟
代理審判員 常 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曹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