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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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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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民終377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盛唐府邸小區底商)。
代表人:孟慶起,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唐山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北凌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X。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楠,天津濱郝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X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41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楊XX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楊XX承擔。事實和理由:因涉訴投保車輛在事故中為無責車輛,故某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保險責任;楊XX主張的車損數額過高;施救費未提交施救單位的施救資質及收費資格。
楊XX辯稱,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楊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保險范圍內承擔楊XX的車輛維修費75000元、施救費2300元、拖車費4000元、拆解費6300元、評估費3150元,共計9075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0月20日,楊XX為其購買的牌號冀B×××××號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基本險各一份。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為355050元,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為5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5年10月21日零時始至2016年10月20日24時止。
另查,2015年12月26日23時40分許,案外人金紹志駕駛車牌號為遼C×××××的小型客車,沿長深高速行駛至長深高速上行1004公里時,與楊XX駕駛并所有的車牌號為冀B×××××的小型客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唐津大隊第1201194201503887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XX無責任,金紹志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楊XX車輛損失經評估為63724元,為此支付評估費3150元。其后,楊XX到唐山市冀東樂業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修理受損車輛,支付修理費75000元。楊XX另支付施救費2300元,拖車費4000元,拆解費6300元。楊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楊XX全部損失,再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追償權。
一審法院認為,楊XX、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該合同真實、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保護。現楊XX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構成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某保險公司應依合同約定,在楊XX投保的相應險種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楊XX在交通事故雖不承擔事故責任,但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一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請求某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合法有據,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可在履行賠償義務后,依法行使追償權。楊XX車輛評估損失數額與最終支出的修理費數額不一致,因評估報告只是對保險標的損失的預估,而修理費是保險標的修復實際發生的損失,依據保險理賠的填補原則,應以楊XX實際發生的損失為準。關于某保險公司抗辯評估費不屬于理賠范圍一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定,該損失,亦屬于保險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依法承擔。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系法律規定,與保險責任無關。綜上,楊XX主張的各項損失合理有據,應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六十條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楊XX車輛財產損失人民幣90750元,上述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34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楊XX自愿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放棄涉訴車輛因評估而產生的評估費3150元、拆解費6300元。
本院認為,本案某保險公司與楊XX之間系保險合同關系,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后,保險公司應按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付責任。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因涉訴投保車輛無責故其不承擔賠付責任問題,由于楊XX在本案中主張的為車損險且在車損險賠付限額內,楊XX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故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可在賠付后依法向第三者追償。關于車損問題,有楊XX提供的車輛維修發票予以證明損失的存在,某保險公司雖持有異議,但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楊XX主張的車損數額予以確認。關于拆解費、評估費問題,楊XX在二審審理中,自愿讓免,系當事人自行處分自己的權利,本院予以照準。關于施救費、拖車費問題,有相關的票據證明損失的實際發生,該損失系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保險公司亦應當予以賠付。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16)津0116民初44186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被上訴人楊XX車輛財產損失81300元;
三、駁回被上訴人楊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3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69元,均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景 新
代理審判員 蘭 嵐
代理審判員 王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盧鈺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