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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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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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167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1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負責人:劉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章XX,安徽世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男,漢族,住安徽省阜陽市。
委托代理人:韓XX,安徽金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XX、被上訴人王XX的委托代理人韓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安徽省潁上縣人民法院(2016)皖1226民初305號民事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少承擔34905元;二、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配件購買清單僅能確定購買配件,不能認定購買的配件用于維修保險車輛。保險車輛為三一國產車輛,而王XX購買的是進口VOLVO配件,明顯不合理。保險人對車輛定損系其合同權利和義務,應得到確認,原審判決以某保險公司的定損是單方行為,未經王XX認可為由,便不予認可。而王XX購買配件也是單方行為,亦未經某保險公司認可。原審判決僅依據維修費發票認定維修費系證據不足。原審判決關于施救費的認定系錯誤的。
王XX辯稱:一審判決合法公正,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王XX80005元賠償金;二、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7月21日,王XX將其所有的KH3078號混凝土泵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保險限額為2070000元的特種車車輛損失險,且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22日0時起至2015年7月21日24時止。2014年11月14日,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王XX報警。公安交警部門出警記錄:“到達現場,皖KXXX78沃爾沃駕駛員劉亮(駕證號34220119830606751X)駕駛的混凝土輸送車在倒車(掉頭)時,由于駕駛不慎撞到前面鏟車上,致前車駕駛樓損壞,皖KXXX78全責”。事故發生后,王XX向某保險公司報險。2015年12月19日,某保險公司單方對保險車輛定損為44000元,施救費為1100元。王XX為了維修受損的車輛,從合肥沃卡汽車配件經營部購買價值68706元的配件,并支付阜陽市潁州區時俊材汽車修配廠工時材料費9200元,支付施救費2099元(1100元+999元)。一審法院認為,涉案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王XX將其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特種車車輛損失險,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受損。王XX為了修理受損的保險車輛,從合肥沃卡汽車配件經營部購買配件并支付工時材料費并無不妥,且亦未違反保險合同約定。王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正當,依法應予支持;施救費2099元,是王XX為了防止和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王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稱,王XX舉證的999元的施救費和9200元的工時費發票是假的,對999元的施救費發票,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依法不予支持;9200元的工時費發票的代碼為134001122121,而某保險公司查詢的發票代碼為13401122121,某保險公司查詢的結果與本案無關。某保險公司對保險車輛定損是其單方行為,并沒有得到王XX簽字認可,某保險公司稱應當在其定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足,依法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賠償王XX保險金80005元(68706+9200+2099)。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王XX保險金80005元。逾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1800元,減半收取9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保險合同的真實有效性及保險事故的發生均無異議。爭議焦點為車輛損失如何確定。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受損,王XX從合肥沃卡汽車配件經營部購買配件修理車輛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亦未違反保險合同約定。王XX有權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稱維修費及施救費不應支持,但是其未提交證據支持其主張,故其上訴請求無事實依據,依法應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偉
代理審判員 邵靜怡
代理審判員 葉志強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