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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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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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1民終8390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08
上訴人(原審原告):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XX,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馬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許X,女,系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王XX,男,系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2016)遼0103民初3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一審訴稱:2016年7月29日,宇太紅駕駛遼A460xx號-遼A48xx掛重型牽引車裝的換熱器,由北向南行駛至岫巖縣前營子鎮燕窩嶺路段,因彎道路滑發生車輛貨物傾覆,造成車輛受損、貨物受損。原告就因事故受損的換熱器在被告處投保“國內公路運輸貨物保險”,總保額1200萬元。事故發生后,原告向被告報案。原告因本案保險標的的貨物在運輸中發生事故產生損失185864.40元,向被告索賠無果,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貨物損失180576.60元、路產損失5287.80元,合計185864.4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某保險公司一審辯稱:被保險人在我公司投保,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屬于列明式保險責任,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對保險條款進行了明確告知,雙方均應按保險條款載明的事項履行雙方義務。原告發生的事故不屬于保險的賠償范圍,所以我公司對本次事故下達了拒賠通知,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作為托運方(甲方),沈陽昌利同運輸有限公司作為承運方(乙方),簽訂《運輸合同》,約定貨物編號:4238,(長*寬*高)*臺數:10900*2500*3200*12臺,單位:噸,單價:0.47元/噸公里,發貨方式:陸運,重量:872.6噸,金額:187200元,運費總價:187200元(含運輸保險,每臺設備保額150萬元),托運時間及地點:2015.7.27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到貨時間及地點:2015.8.1大連港,五、車型:掛車,里程:450公里貨物:主設備和全部配件(以配件清單為準)全部裝車,付款辦法:設備全部到達現場,帶回全部回執單并開具11%專用運輸發票后,付清全部運費。
2015年7月28日,沈陽昌利同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處為撫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貨物名稱為換熱器,運單/貨票號碼為:4238*8,啟運日期為:2015年7月28日,其中運輸序號為3的運輸工具汽車信息為:車牌號:A460xx號,運輸序號為4的運輸工具汽車信息為:車牌號:遼A48xx掛,保險金額為人民幣12000000元,其中特別約定處載明:“1、八臺車輛號碼:……A460xx號-遼A48xx掛……。2、每臺車貨物保險金額為150萬元,共計8臺車,總保險金額為1200萬元。3、每次事故每臺車免賠額為1000元或5%,兩者以高者為主。4、啟運日期:2015年7月28日12:00時啟運,2015年8月1日24時抵達。”。
2015年7月29日2時3分許,宇太紅駕駛遼AXXX35號-遼AXXX8掛重型牽引車裝的換熱器,由北向南行駛到岫巖縣前營子鎮燕窩嶺路段,因彎道時雨天路滑未確保安全行駛車輛貨物發生傾覆,造成車輛受損、貨物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岫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宇太紅的行為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一)款之規定,認定宇太紅負此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被告工作人員接到保險報案后至事故現場并拍攝現場照片,照片顯示車輛未發生側翻或傾覆,其裝載的貨物發生傾覆,將路面損壞。2015年8月11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拒賠通知書》,載明:“被保險人:撫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非常遺憾地通知您,根據《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七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我公司8090120152101020000xx(保單號),6090120150000000005xx(報案號)向下承保的貨物(標的名稱)于2015年7月29日在鞍山市岫巖縣張莊公路高房身大嶺由北向南方向(出險地點)發生的事故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對此我公司不能給予賠付,請予理解。”另查,《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二)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三)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第七條約定:“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現因被告拒絕理賠,原告現起訴至法院。庭審中,被告提供《貨運險保險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一份,該筆錄中顯示宇太紅陳述其駕駛遼A460xx號-遼A48xx掛在2015年7月29日凌晨2點至3點之間在岫巖至莊河的公路行駛中車上貨物掙脫固定的鋼絲繩掉落在地上,造成貨物損壞,車輛行駛中并未發生意外事故。
一審法院認為:沈陽昌利同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處為撫順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托運的貨物投保了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而在運輸過程中,由于彎道時雨天路滑駕駛員宇太紅未確保安全行駛等原因導致貨物脫離運輸工具,造成貨物損失、路產損失,現原告以被保險人身份向被告主張權利,要求被告對貨物損失、路產損失予以賠付,然而根據對保險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的《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的相關約定條款可以認定,本次事故不屬于約定的保險事故,不在被告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的范圍之內,故被告對原告主張的相應損失不應承擔賠付責任。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02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010元,由原告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負擔。
宣判后,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不服,以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涉案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依據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被上訴人應當對上訴人進行保險賠償等為由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本案是貨物傾覆,不是交通工具傾覆,貨物的傾覆不是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一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涉案《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二)由于運輸工具發生碰撞、傾覆或隧道、碼頭坍塌,或在駁運過程中因駁運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碰撞;……”該條款明確約定,傾覆是指運輸工具發生傾覆引起的損失,并非貨物傾覆引起的損失,而本案是由于貨物掙脫固定的鋼絲繩掉落在地,造成貨物損壞及車輛損失,運輸工具本身并未發生事故,亦未發生傾覆,故涉案事故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本案合同字義清楚、明確,并不適用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解釋原則,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020元,由上訴人撫順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趙 鉞
審 判 員 田 麗
代理審判員 劉 鵬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書 記 員 張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