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余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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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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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終5672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18
上訴人(原審被告):余XX。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X,重慶美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柏X,上海錦天城(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X,上海錦天城(重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趙X。
上訴人余XX因其與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趙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86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9月7日進行了調查審理。余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冉X,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柏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余XX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趙X提交的報警回執及余XX提交的四張照片可以證明趙X車輛受損時并未停放在合法劃線停車位中。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趙X車輛在受損時停放在人行道上,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趙X違法停放車輛,也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某保險公司二審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余XX立即向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26009.97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資金占用損失;2、判令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余XX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趙X系渝A×××××車主。2014年6月25日,趙X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等險種(保險單號:PDXXX01450010000138366),保險期間為2014年7月3日17時至2015年7月3日17時止,保險標的為渝A×××××,保險金額230000元。
2014年9月11日,趙X將渝A×××××停放在重慶市渝北區祥宏當代城小區外(土灶火鍋旁)。當日22時許,趙X發現該車被該小區樓上的鋼化玻璃掉落砸傷。經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龍山派出所核實,該車系被住在祥宏當代城小區-4被告余XX家中的玻璃破碎掉落砸傷,造成車輛天窗、頂棚、前檔玻璃、引擎蓋受損。后趙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索賠,某保險公司確認該次事故屬于保險責任,并于2014年10月10日將26009.97元保險賠款支付給趙X。
2014年10月9日,趙X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權益轉讓書》,將26010元的追償權轉移給某保險公司,并承諾協助某保險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償損失。
2015年7月10日,余XX以趙X車輛維修有擴大損失為由申請鑒定,重慶市蜀都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以《重慶市蜀都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宜剔除未損壞、未更換或損壞的可能性小、無相關性、損壞重復的項目部分金額為7057元,并確定渝A×××××迷你小型轎車此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維修費用金額為16708元。
一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余XX稱車輛受損時并未停在合法的劃線停車位上,其提供的照片四張反映不出趙X車輛當時停放情況,且該照片亦不能反映該處是否設置有禁停標志,故對余XX該辯稱理由,不予采信。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之規定,對余XX辯稱司法鑒定費也應當由某保險公司給予合理的分擔的辯稱理由,亦不予采信。趙X車輛受損后,某保險公司已將26009.97元保險賠款支付給第三人趙X,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之規定,某保險公司有權向余XX追償,但趙X車輛損失金額經重慶市蜀都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確定損失維修費用金額為16708元,故亦按此金額予以支持。對某保險公司主張其余部分,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余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某保險公司損失16708元;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46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42元,被告余XX負擔218元。
二審當中,雙方均未舉示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已經向趙X賠付的款項是否有權向余XX追償。對此,本院認為,首先,公安機關的報警回執沒有明確載明趙X違章停車,余XX提交的照片也不能證明趙X違章停車,因此,余XX并未舉示相關證據證明涉案車輛系違章停車,對余XX基于趙X違章停車的抗辯意見本院均不予認可。其次,即使事故發生時,涉案車輛系違章停車,也不構成余XX侵權的免責事由,違章停車的事實不等于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結合余XX自認在發生本案事故前,自家玻璃曾經有破裂過的事實,證明其沒有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應當認定余XX系事故發生的全部責任方。
綜上所述,余XX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460元,由上訴人余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胥 慶
代理審判員 向 川
代理審判員 喬小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劉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