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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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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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三初字第246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 2016-04-21
原告:石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X、周X,春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特別授權代理。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X,總經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學府路萬科學府3-5層。
委托代理人:艾XX、柏XX,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石X訴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周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XX、柏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自有的云AXXX35牌自卸貨車,于2015年6月30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7月9日零時起至2016年7月8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7月15日14時,石國玉駕駛原告的云AXXX35牌自卸貨車在昆明市官渡區灣流海二期工地時因下雨路面濕滑發生側翻,發生交通事故,其車右前部與曹德福所駕駛的云AXXX57號貨車發生碰撞,導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2015年7月16日,經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十大隊調查,以第0010472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石國玉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僅在2015年7月15日派工作人員到過現場進行查勘,后就以各種理由拒絕定損。原告委托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車損評估,2015年7月20日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兩車受損情況進行了評估,以德立信估車字(2015)第0908號保險公估報告書確定兩車全部損失修復費用為37036.83元,因兩車均為運營車輛,原告只得先行墊付修理費對兩車進行修理,因原告在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根據《保險法》及《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依據原、某保險公司雙方訂立的保險合同,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37036.83元,施救費3600元,車損評估費3000元,以上共計43636.83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某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告給我方的維修照片拍攝日期在事故發生前,公估證明與事實不符,對交通事故本身沒有異議,施救費沒有產生,車輛修理費有異議。
歸納雙方當事人的訴辯觀點,原、某保險公司對以下事實無異議:
1、2015年6月30日,某保險公司向原告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輛保險》,原告所有的云AXXX35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車輛損失險”“車輛損失不計免賠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保險金額車輛損失保險為282200元,第三者責任險為1000000元。保險期限自2015年7月9日0時起至2016年7月8日24時止。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險單。原告足額交納了保險費。
2、2015年7月15日14時,在昆明市官渡區灣流海二期工地,石國玉駕駛云AXXX35號車輛發生側滑,其車右前部與曹德福所駕駛的云AXXX57號車輛相碰撞,致兩車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石國玉承擔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對于上述原、某保險公司無異議的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為本案案件事實。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受損車輛修理費為多少及是否產生施救費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1、保險公估報告書,證明因某保險公司拒絕定損,原告委托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所損傷車輛進行評估定損的事實;
2、修理費發票,證明事故發生過后車輛修理費為19351元,修理第三者車輛維修費為17686元,共計37037元;
3、施救費發票,證明此次事故原告產生3600元的施救費事實;
4、評估費發票,證明因此次事故原告產生3000元的評估費的事實;
5、情況說明,證明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沒有定損。
經質證,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公估報告書的三性不予認可。對修理費發票、施救費發票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不能證明是這次事故產生的費用。對評估費發票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該費用不在理賠范圍內。對情況說明的三性不予認可,系原告單方制作。
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意見,提交了以下證據:
1、現場照片,證明事故性質;
2、現場云AXXX35損失照片,證明云AXXX35損失;
3、現場云AXXX57損失照片,證明云AXXX57損失;
4、質檢公司提供云AXXX57質檢照片,證明與事故損失不相等;
5、公估公司提供云AXXX35質檢照片,證明實際損失與提交內容不相等;
6、汽修廠折價單,證明修理廠費用過高;
7、定損單云AXXX57、云AXXX35,證明實際損失。
經質證,原告對證據1、2、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證明目的不認可,對證據4、5、6的三性均不予認可,認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照片沒有辦法證明是兩輛肇事車輛的損失照片。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保險公估報告書的三性不予認可,并申請公估人員出庭接受詢問,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公估公司做出的公估報告程序違法或者所依據的檢材不合法,本院認為因某保險公司拒絕定損,原告委托公估公司對本案受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該公估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系由專業人員作出的報告,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對修理費發票、施救費發票及評估費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情況說明屬于證人證言,但證人沒有出庭作證,也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1、2、3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4、5不符合證據的形式要件,也不清楚證據的來源,原告也不予認可,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6系其他修理廠的單方報價,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信。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7系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后出具的定損單,也沒有經過原告的認可,本院不予采信。
另,某保險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對本案受損車輛的修理費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了云南聯啟司法鑒定所對本案受損車輛的維修費進行鑒定。在鑒定過程中,因原告與某保險公司就已維修項目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某保險公司也不愿意承擔拆檢費,導致本院委托的云南聯啟司法鑒定所無法對本案所涉車輛的修理費進行鑒定,云南聯啟司法鑒定所作退件處理。經詢問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對退件沒有意見,也沒有再次申請對受損車輛修理費進行鑒定。
本院認為: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車輛修理費的真實性無異議,認為本案受損車輛修理費過高,但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發生后拒絕定損,導致原告自行委托公估公司對本案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根據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云南聯啟司法鑒定所對本案受損車輛的維修費用進行鑒定,因原告與某保險公司就已維修項目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某保險公司也不愿意承擔拆檢費,導致本院委托的云南聯啟司法鑒定所無法對本案所涉車輛的修理費進行鑒定,云南聯啟司法鑒定所作退件處理。某保險公司也沒有再次對本案修理費申請鑒定,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其抗辯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根據公估公司的評估對受損車輛進行了維修,且已支付了云AXXX35號車輛的維修費19350.87元,該維修費用沒有超過“車輛損失險”的限額,也已支付了云AXXX57號車輛的維修費17685.96元,該維修費用扣除交強險應承擔的限額2000元外,剩余費用沒有超過“第三者責任險”的限額,故本院對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車輛修理費37036.83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施救費3600元的訴訟請求,某保險公司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車輛可以再次行駛,因此沒有產生施救費,但對施救費發票的真實性無異議。本院認為,發生交通事故后,原告為了避免車輛產生二次傷害,對車輛進行施救,是一種防止損失擴大的行為,某保險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該施救費系因其他事由產生,故本院對該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原告主張某保險公司承擔車損評估費3000元的訴訟請求,因該費用系因某保險公司拒絕定損,原告為了確定本案受損車輛維修費用產生的費用,故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石X支付保險金40636.83元、車損評估費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1元,由某保險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審 判 長 賈 軍
代理審判員 楊 丹
人民陪審員 李曉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亞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