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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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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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終588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XX,河北中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致誠物流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6)冀8601民初3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郭XX、被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董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和理由:交通事故的另一車輛逃逸,應當合理確定事故責任,按責任比例賠償;或者本案沒有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免賠30%。
致誠物流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致誠物流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等財產損失49000元,后于2016年6月3日變更訴訟請求為4910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260480元,冀A×××××掛車在該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69440元,且均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6年3月13日0時至2017年3月12日24時。被保險人均為致誠物流公司。2016年4月4日4時許,尤彥波駕駛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沿河龍線昆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河龍線與博野縣正大養豬廠西側路段,與前方貨車追尾,后對方車輛駛離,造成冀A×××××/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博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尤彥波損失自負(以保險公司實際驗損為準)并承擔現場施救費(憑票)。事故發生后,平山縣益通汽車維修救援服務中心公司對A2061W/冀A×××××掛重型半掛牽引進行施救,致誠物流公司支付施救費3605元。2016年4月25日,某保險公司對冀A×××××/冀A×××××掛車輛進行驗損并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單,認定冀A×××××車輛的損失為45500元。另查明,某保險公司出具的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
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致誠物流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交強險、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以誠實信用為原則,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內,致誠物流公司投保的車輛因發生碰撞致損,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致誠物流公司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保險公司能否依據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免除其30%的賠償責任。雖然事故認定書未直接認定責任,但已明確損失由致誠物流公司自負,結合該事故系追尾事故,認定其承擔全部責任并無不當,本案不存在保險合同第八條第二項所約定的情形。即便致誠物流公司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也由于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已將該保險條款向致誠物流公司進行了有效交付,故該免責條款因其未能盡到提示義務而不產生效力。故對于某保險公司的抗辯主張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本車損失,某保險公司已對冀A×××××/冀A×××××掛車輛進行驗損并出具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單,致誠物流公司對此也無異議,某保險公司應當以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單所確定的車輛損失數額為依據在車損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關于施救費,施救費系致誠物流公司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車輛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而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綜上所述,致誠物流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施救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予以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石家莊致誠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保險金49105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14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免賠30%。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證據支持其主張對責任免除條款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故對其主張免賠30%不予支持。至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劃分事故責任系侵權糾紛所應處理的問題,不是本案合同糾紛審理的范圍,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2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牛躍東
審判員 李坤華
審判員 劉瑞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喬秀艷